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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政策简介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公司银行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资本部2011年8月摘要外汇管理概述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第一部分外汇管理概述外汇管理部门机构设置StateCouncil国务院StateAdministrationofForeignExchange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市/县级人民银行ThePeople’sBankofChina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外汇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StateAdministrationofForeignExchange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综合司国际收支司国家级省市级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国际收支处(综合业务处)综合管理科外汇帐户管理科服务贸易管理科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科资本市场监管科投资管理科外债管理科储备管理司四、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一)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限额管理2、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4、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二)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1、对外债和对外担保的管理2、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3、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三)不断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遵循主动性、渐进性、可控性原则(四)不断完善的国际收支宏观管理体系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五、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景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外汇管理体制框架外汇管理基本原则•外汇管理的对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外汇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境内机构申请外汇在境内划转,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或经外管局核准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外汇管理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3号令公布,根据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6月20日,人民银行令[1996]1号)•《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银发[1997]416号)•《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9月25日,汇管函字[1997]250号)外汇(ForeignExchange)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结汇(SaleofForeignExchange)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售汇(PurchaseofForeignExchange)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付汇(PaymentofForeignExchange)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基本概念经常项目(CurrentAccount)“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及服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贸易收支:指通过本国海关进出口货物而发生的外汇收支。•劳务及服务收支:包括货运、港口供应与劳务、旅游收支、投资收支和其他非贸易往来收支。•单方面转移:包括本国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之间相互的无偿援助和捐赠,以及私人的侨汇和居民的其他收入。资本项目(CapitalAccount)“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外商直接投资•对境外直接投资•外债基本概念第二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内容与原则管理范围贸易项下经常项目非贸易项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管理原则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贸易项下:•实行银行结汇制;(注:根据汇发[2007]49号,现已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对贸易项下外汇支付不施加限制;•实行以事后监管为主的真实性审核。非贸易项下:•真实性审核;•借助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市场进行规范,如旅游业。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外汇管理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出口收汇单位应在注册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并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管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出口单位备案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外汇管理局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实行按需发单。•远期收汇备案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后超过180天远期收汇的,应到外管局办理备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为了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从2008年8月4日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预收货款管理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要进行外债登记。一、外汇局对进口企业进行考核分类:1、依据: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B类、C类2、有效期限:半年二、进口付汇包括:1、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2、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3、其他贸易项下付款三、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外汇管理四、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以及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等业务实行事前登记管理。五、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特殊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管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后,需向外汇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提供相关单证或证明材料。六、银行付汇前应查询企业是否在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名录中”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或务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贸易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货到汇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延期付款是否登记不受金额限制)•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是一种贸易融资行为。超过90天的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应纳入外债统计监测管理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外汇管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金额办理机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金额≤5万美元外汇指定银行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金额5万美元≤50万美元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管局核准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金额50万美元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管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服务贸易售付汇金额税务备案服务贸易对外付汇金额5万美元辖区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服务贸易对外付汇金额≤5万美元无需备案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售付汇金额审核机构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售付汇金额≤10万美元外汇指定银行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售付汇金额10万美元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管局核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一、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开户备案)及变更手续。二、银行在为企业开户前应先通过外汇账户交互平台查询企业基本信息三、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审核的资料:1、开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4、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四、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五、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六、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个人外汇管理1、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在年度总额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2、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个人外汇管理的内容(一)个人汇款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二)个人购汇对于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无论金额大小都需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三)个人结汇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四)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进场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五)个人外币现钞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经外汇局审核。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可自由携带,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可在原购汇行或存款行办理外币携带证,等值10000美元以上需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申报手续。(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
本文标题:现行外汇管理制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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