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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国信办〔2005〕10号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加强市场监管,促进财税增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2002年以来,国信办,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在北京,青岛,杭州,深圳和上海,浙江,沈阳,大连,济南,厦门,成都等省市分两批开展了企业基础信息共享试点工作。各试点省市通过工商,税务企业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发现了大量在工商机关登记但未作税务登记或已注销工商登记仍然营业的行为,堵塞了监管漏洞,促进了财税增收;同时,较好地解决了有关部门交叉稽文件-2-核问题,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推广此项工作,实现全国范围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工作目标是: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实现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以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为基础,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的完整,准确,动态的企业基础信息库,加强动态监管,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主要任务是:制定企业基础信息交换流程和共享指标体系;建设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实时交换(省级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已完成数据集中处理的地区,原则上在省级建设);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的长效机制。二.工作原则各地区开展本级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用导向,资源整合。各地区要围绕市场监管,财税增收,优化服务等业务应用需求,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结合本级公共信息交换平-3-台建设,科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地区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信息化基础条件,充分考虑技术实现的可靠性,实用性和可扩展性,适时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三)条块结合,协调推进。各地区在实现本级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同时,应主动加强上下级间的沟通协调,充分满足上级业务数据汇聚和下级业务数据应用的要求,支持各级行业管理职能的落实和地方跨部门业务协调的实现。(四)制度保障,稳定运行。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系统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确保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的稳定运行。三.有关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范围和层级,确定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的主体,并及时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进展情况。(二)各地区信息化,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4-督等部门要在本地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把本项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制定建设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三)国信办,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要加强指导,协调解决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附件:全国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实施要求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宏观经济企业信息共享通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5年10月17日印发-5-附件:全国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实施要求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国信办[2002]62号)、《关于深化扩大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的通知》(国信办[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文件精神及要求,在总结两年多来北京、青岛、杭州、深圳第一批试点城市及上海、浙江、沈阳、大连、济南、厦门、成都第二批试点城市(省)试点成功经验及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全国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实施要求》,指导全国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实施工作。一、适用范围本实施要求提出了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的交换信息内容、信息交换流程、总体框架、系统建设规范和管理规程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是指导和规范地方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建设、实施的主要依据。-6-二、交换信息内容(一)工商部门1、开业登记信息: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行业代码、企业类型、成立日期、登记机关2、变更登记信息: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变更后内容、核准日期3、注销登记信息: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注销事由、注销日期、注销机关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吊销原因、吊销日期5、年检信息: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年检年度、年检情况(二)国税部门-7-1、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税务登记日期、税务登记机关2、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注销机关3、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验换证日期4、非正常户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非正常户认定日期、非正常户解除日期5、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提请吊销原因、提请吊销日期6、行政处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违法违章手段、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日期7、无照经营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住所-8-(三)地税部门1、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税务登记日期、税务登记机关2、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注销机关3、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验换证日期4、非正常户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非正常户认定日期、非正常户解除日期5、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提请吊销原因、提请吊销日期6、行政处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违法违章手段、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日期-9-7、无照经营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住所(四)质监部门1、组织机构代码颁证信息:企业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类型、颁证日期2、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日期3、组织机构代码废置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废置日期(五)企业基础信息库企业基础信息库基本信息主表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一般经营项目、成立日期、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基础信息库应用共享信息主表信息:企业注册号、国税纳税人识别号、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行业代码、企业类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国税税务登记日期、地税税务登记日期、国税税务登记机关、地税税务登-10-记机关、机构注册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颁证日期、年检情况三、信息交换流程(一)数据汇总、比对流程通过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将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汇总到交换中心;以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为基准,对汇总信息进行信息一致性比对,比对的结果经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返回给四部门及交换中心;交换中心将完整、一致的企业基础信息存储到企业基础信息库。(二)新增企业流程1、工商部门的新增企业注册开业登记信息经交换中心交换给质监部门。2、质监部门赋组织机构代码,经交换中心把含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开业登记信息交换给国税和地税部门,并将赋码信息交换给工商部门。3、国税和地税部门分别增加税务登记信息,并经交换中心-11-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给工商和质监部门。国税登记信息交换给地税部门。地税登记信息交换给国税部门。同时,分别经交换中心将完整的企业基础信息存储到企业基础信息库。(三)变更、年检、注(吊)销企业流程1、工商部门变更、年检、注销、吊销企业流程工商部门将业务应用信息库中企业变更、年检、注销、吊销等信息经交换中心交换给国税、地税和质监部门。同时,交换中心更新企业基础信息库中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变更、年检、注销、吊销等信息。2、国税部门验换证、注销、处罚流程国税部门将业务应用信息库中企业验证、注销、处罚、无照经营企业等信息经交换中换心交换给工商、地税和质监部门。同时,交换中心更新企业基础信息库中国税部门提供的企业验换证、注销、处罚、无照经营企业等信息。3、地税部门验换证、注销、处罚流程-12-地税部门将业务应用信息库中企业验换证、注销、处罚、无照经营企业等信息经交换中心交换给工商、国税和质监部门。同时,交换中心更新企业基础信息库中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业验换证、注销、处罚、无照经营企业等信息。4、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废置、变更流程质监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废置、变更等信息经交换中心交换给工商、国税和地税部门。同时,交换中心更新企业基础信息库中质监部门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废置、变更等信息。四、系统总体框架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总体框架:交换网络、交换前置机、前置交换信息库、信息交换系统、信息交换桥接、企业基础信息库、管理与服务系统。系统拓扑结构如下。(一)交换网络:连接工商、国税、地税、质监、交换中心交换前置机的网络。(二)交换前置机:由操作系统、前置交换信息库、信息交换通讯接口、信息交换桥接接口、前置交换安全管理模块组成。-13-(三)前置交换信息库: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及交换中心之间共享信息双向交换的中转数据库。包括部门对外发布的信息和从其他部门接收的信息。(四)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不同部门前置交换信息库之间安全、可靠、稳定、高效的信息交换传递系统。(五)信息交换桥接:由部门业务应用信息库到前置交换信息库之间的信息交换桥接接口,以完成两个信息库之间的在线实时交换。(六)企业基础信息库:是以工商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为基础,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经在线实时交换及信息比对后形成的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七)管理与服务系统:由数据比对、企业基础信息库管理与维护、日志管理、用户及权限管理、数据备份以及对整个交换运行情况的监控等部分组成。五、系统建设规范-14-(一)地方同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间通过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进行在线实时信息交换,建立符合中心交换管理要求的交换与共享模式。(二)使用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企业基础信息的唯一标识。(三)建立以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为基础、以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企业基础信息库。(四)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协助牵头单位开发业务应用信息库与前置交换信息库之间的信息交换桥接,各自负责运行和管理信息交换桥接,实现在线实时信息交换。(五)系统设计应具有前瞻性,采用开放、标准、可扩展的技术体系架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的设计要符合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之间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的需要,能够满足将来更多部门之间信息交换与共享扩展的需要,成为地方未来实现部门间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公共信息交换平台的组成部分,避免重复建设。(六)信息交换网络与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内部-15-业务网络之间不能直接连通,采用交换前置机和信息交换桥接的连接方式实现信息交换。(七)系统必须支持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之间不间断、稳定可靠的信息交换传递。(八)信息交换须采用软件加密方式实现加密数据传输,不采用加密机方式。(九)通过交换中心和部门交换前置机的交换日志审计管理信息交换过程。(十)对各部门系统管理员进入交换系统具有访问权限控
本文标题:工信部关于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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