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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目录1、行政执法主体……………………………………12、行政执法依据……………………………………33、行政执法行为(1)行政处罚………………………………………6(2)行政许可………………………………………17(3)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01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机关名称:梅江区教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5、《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6、《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一款7、《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十一条8、《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10、《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一款1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五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1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二)条14、《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15、《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七条“三定规定”文号:梅区办[2002]12号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梅江区教育局计财股法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企事业实行审计监督。”2(二)梅江区教育局督导室法律依据:《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省、市、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督导室。各级督导室是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普通教育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的职能机构。”(三)梅江区教育局勤工股法律依据:《广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勤工俭学办公室工作条例》第二条“勤工俭学办公室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能部门,主管教育系统的勤工俭学工作。”3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3.18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9.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9.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6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1994.8.237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1997.7.318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6.4.289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12.1210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国务院1983.2.2011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国务院1993.8.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常委会2004.2.2513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998.12.2414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9.1115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国家教委、文化部、国家体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颁发1995.6.2116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1996.3.917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1996.6.118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1998.3.1619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90.3.122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1990.6.421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12.315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22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6.102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5.32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1998.3.625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86.9.2826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1999.2.127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1994.6.1328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4.2629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1989.9.130广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勤工俭学办公室工作条例广东省教育厅1992.7.116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行为梅江区教育局行政处罚(共24项)一、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种类: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2、《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7三、违规招收学员的处罚种类:责令退回、退还,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种类:责令退回、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规收费的处罚种类:责令退还、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六、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处罚种类:宣布无效、作废,给予行政处分,责令退回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8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七、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种类:宣布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八、违规颁发证书的处罚种类:宣布无效,责令收回、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9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九、教师违法违规的处罚种类: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撤消资格、收缴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自撤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十、民办学校违法违规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仿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仿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2、《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或《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十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处罚种类: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二、在幼儿园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违法违规的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给予警告、罚款、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11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
本文标题: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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