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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题型知识点1判、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判、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判、单国家对严重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5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6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7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8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9判、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0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1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13判、单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4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5判、单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16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7 实施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18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判、单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类人员(B类)继续教育考核知识点编号题型知识点三类人员(B类)继续教育考核知识点20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21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22判、单【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3判、单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24单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5判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6判、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搴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28【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9单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30单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31单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32单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3判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4判、单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35单、多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1、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2、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技能】3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3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8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39判、多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编号题型知识点三类人员(B类)继续教育考核知识点40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41判、单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发包合同约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42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43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44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45判、单【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46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47【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48判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49多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50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51判、单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52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53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54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55单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56单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7判、单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58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59单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60判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编号题型知识点三类人员(B类)继续教育考核知识点61多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62单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63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64判、单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65多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66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7判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69判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70判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71判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72单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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