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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财务人员2003年6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4万元。2007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请问税务机关可否追征这笔税款?并请说明理由。某天纳税人小张到税务部门去缴税,但由于当天该地区停电,税务部门征管软件无法运行,小张未能缴税。但当他第二天再去缴税时,却由于超过纳税期限1天被加收了1元的滞纳金。请问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是否合理?说明理由。某县税务所在2002年11月6日,了解到经营杂货生意的个体工商户老张打算在11月底回老家,存在逃避缴纳当月税款的可能。税务所对老张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税款缴纳时间是每月月底。该税务所于11月8日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要求老张11月28日前缴纳当月税款。11月25日,税务所发现老张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该税务所于当天向他下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但直到11月28日,老张都未能提供纳税担保。于是,当天该税务所由所长签发向老张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刘某带着几名协税员扣押了老张的相当于税款的等价值的货物,并借用了附近一农户的房子用于存放。同一天,老张到税务所缴纳了当月税款,并要求税务所退还所扣押的货物。因农户不在家,当时未能退还。直到2003年12月3日,税务所才将扣押的货物还给老张。但老张收到货物后发现有部分货物因受挤压已损坏,于是向税务所提出赔偿请求,但税务所不予受理,理由是扣押时未开箱检查,货物损坏的原因不明。为此,老张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请。(1)税务所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程序合法吗?(2)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哪些问题?老张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请有法律依据吗?(1)税务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合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然后责令提供担保,对不提供纳税担保的,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在本案中,该税务所先责令老张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老张要转移货物,又要求他提供纳税担保。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在限期期满之前(2002年11月28日)实施了税收保全措施,即扣押了老张相当于税款价值的货物。(2)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越权执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在本案中,税务所向老张下达扣押文书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第二,执行不当。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有2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执行。在本案中,执行扣押的只有1名是税务人员,其他都是不具有执法权的协税员。而且,在扣押商品时没有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导致责任难以区分。另外,将扣押的货物存放于借来的仓库,对扣押的货物未能妥当保管。第三,超过时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保全措施。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到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老张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2007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7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问:(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1)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2)7月20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7月份的税款。2004年8月,某市开发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二处接到举报,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局核定其应纳税额3万元,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8月7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万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对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1)①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②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③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④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⑤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4)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能够返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万元返还企业。•(5)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001年7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月,被宝康县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300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400元的一件服装。扣押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问题:(1)对王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请分析宝康县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无不妥?1.对王珍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1)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拍卖或变卖货物抵税;(2)应依法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变卖应依法定程序,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能自行降价销售给职工。(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所未听取王珍的申辩。某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个体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服装店新增烟酒批发和零售项目,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即下发《税收违章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店经营者认为,虽然增加了经营项目,但店名没有改变,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请问直属分局个体所的做法正确吗?依据何在?1.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按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经营范围属于税务登记内容。因此,该服装店改变经营范围,属于改变税务登记内容,即使店名没有改变,也理应按照上述规定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否则,将要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本文标题:税务管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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