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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哈医大张雪案例1继承权的丧失【案情摘要】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案例2继承的顺序王某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王某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1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某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1月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某的母亲金某安葬了王某。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某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某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乙。【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某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案例3继承的顺序【案情摘要]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法律问题】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案例4代位继承【案情摘要]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王某有一子一女,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留有一孙;遗产分割前,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此女之子(王某的外孙)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要求以外孙身份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遂与王某之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女儿放弃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然孙子有权继承,外孙也理应有份。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由其孙子、外孙各继承一半。【法律问题]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正确?案例5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案情摘要]赵某,女,孤老太,于1966年死亡。赵某有一养女,养女有4个子女。赵某去世时,因其遗产全被抄没,养女未能继承。1976年,赵某的养女也死亡。1982年落实政策时,抄没的财产发还,暂由赵某生前所在居委会代管。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要求继承赵某的遗产,法院判决: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对其养外祖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发还的财产由他们继承。【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案例6【案情摘要】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3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二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在困难的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金3万元。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元;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法律问题】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结论]1.本案法定继承人有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受遗赠人有张阳、赵玉山。刘叔湖被遗嘱取消继承权,刘季南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2人都不是继承人。2.张阳依遗嘱可得房屋1间,现金二万元。刘季南依遗嘱可得房屋3间,现金3万元,但她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虽然给赵玉山指定了遗赠财产,但赵玉山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即使刘惠良多次表示要将该部分财产给其妻、其子,但没有用书面形式表示出来,所以这部分财产也应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3.本案剩余遗产由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3人平均分割。4.刘伯潇继承的遗产应先作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出一半给夏桂兰,余下的一半再作为刘伯潇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夏桂兰、刘明秀、刘明川各继承1伯。案例7(司法考试真题)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遇车祸死亡。1996年12月,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均分。【法律问题】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参考结论】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是其自然死亡的时间,即1996年11月。因为公民只要仍然生存,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因宣告死亡的判决而消灭。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其遗产的继承仍然有效。因为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3.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有效。因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4.刘季南的遗产200万元,依其遗嘱应分为4份,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刘裕和各得二份。由于刘裕和先于刘季南死亡,因而该份遗产应由刘季南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刘兰兰、刘冬冬各分得其中的1/3,刘裕和之子刘明江依代位继承分得其中的1/3.案例8法定继承综合案例(真题)【案情摘要】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3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推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他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法律问题]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参考结论]1.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为被继承人,遗产为3人所造房屋共18间。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推定长辈先死,因此应认定,李树纲先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2.根据《婚姻法》第18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任平与何慧不属于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属丈夫早丧,与公公一起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所以不能继承李树纲房产。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全喜即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其继承李树纲的一份房产转归李山。李林和任平继承。宋明在知情后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应视为放弃遗赠。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应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山的遗产。
本文标题:继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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