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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6目录(按住ctrl键,并单击鼠标以跟踪链接)【问题一0一】怎么样计算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问题一0二】从2009年开始,扩大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了房屋以外,是不是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问题一0三】09年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购买的日常消化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都有哪些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一0四】财税[2008]170号一文中“二、…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如果是有明确约定2009年1月1日后某天供货,该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就是增票开票时间,这样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不能抵扣吗?若是,那么依据据是什么?【问题一0五】四川省国税局解答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等问题二十问附件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附件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问题一0一】怎么样计算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问:我公司同时从事来料加工和国内生产销售业务,暂不能准确划分计算来料加工业务和国内生产销售业务的进项税额使用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样计算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答: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二条精神,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此外,《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34号)第三点规定了出口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业务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对出口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应取得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方可给予免征增值税,并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共同用途货物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当期“来料加工”业务工缴费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上述所称“当期共同用途货物的进项税额”,系指当期购进用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料和自来水、电力等货物的进项税额。所称“进项税额转出额”系指购进的共同用途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一0二】从2009年开始,扩大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了房屋以外,是不是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shui5.cn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将可以抵扣进项税。【问题一0三】09年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购买的日常消化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都有哪些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对购入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不完全符合抵扣规定,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shui5.cn不动产在建工程。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贵公司在购入货物后,如发生规定中的情形,应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问题一0四】问:解读财税[2008]170号一文中“二、…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如果是有明确约定2009年1月1日后某天供货,该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就是增票开票时间,这样取得的增票不能抵扣吗?若是,那么依据据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在此,对“实际发生”文件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第三十八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四)规定:“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因此我们理解,对于2009年1月1日前,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经签订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shui5.cn专用发票按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我们理解在2009年是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对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理解会有差异,因此,建议企业在处理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处理为好。【问题一0五】四川省国税局解答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等问题二十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二)》(川国税函[2009]306号),就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一、问:生产供应水、电、气的企业购进的注明工程车、抢险车字样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越野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供应水、电、气的企业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注明何种用途,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范围的界定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部分,对企业自然灾害损失收到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的部分,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答: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三、问:对于销货方企业在2008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固定资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均是2009年,购货方企业购买的这类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四、问: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由于产品结算的特殊性,2008年销售的产品,要在2009年凭化验结果才能最终结算。对于2008年销售的矿产品,在2009年进行结算时产生的差额,适用税率是13%还是17%?答: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来确认适用税率。如果企业的销售收入确定在2008年,结算时产生的差额适用13%的税率;如果企业的销售收入确定在2009年,结算时产生的差额适用17%的税率。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新条例实行后,财税[2008]081号文件是否有效?答:有效,继续执行。六、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如何界定?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暂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非增值税应税业务,二是年度内发生应税业务的月份累计不超过5个月。但应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七、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限是否包括从2008年起计算跨至2009年的连续12个月?新认定的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实行辅导期管理?答:上述标准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连续12个月(含2008年)达到上述新标准,纳税人自行申请一般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连续12个月(含2008年)达到上述新标准,纳税人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其连续12个月可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新认定的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经过辅导期管理。八、问: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对免税企业是否适用?答:一般纳税人标准对免税企业同样适用。九、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政策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
本文标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6(共6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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