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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解读——永州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一、报表体系概况表号表名报送期别填报范围报送日期及方式报送单位民统表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快报(初报、续报、核报)乡、镇、街道见填报说明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民统表2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民统表3·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附表1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快报(初报、续报、核报)附表2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3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修订内容“因灾直接经济损失”下增加:“其中: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增加“农作物成灾面积”、“饮水困难大牲畜”指标;“倒塌居民住房户数”下增加“其中: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调到“因灾伤病人口”之后;将需救济情况、已救济情况以及接收捐赠资金等系列指标调整为“需救济人口”和“已救济人口”;改“灾害发生时段”为“灾害结束时间”,把“本级、上级救灾款和救灾物质折款”直接改为“省(地、县)级救灾款财政支出”和“省(地、县)级救灾物质投入折款”。——《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县(市/区)名称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灾面积其中: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倒塌房屋间数其中:倒塌居民住房间数倒塌居民住房户数其中: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损坏房屋间数因灾死亡大牲畜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倒房恢复”项中增加“需恢复居民住房间数”和“需恢复居民住房户数”;原“已安排恢复住房款”等三项中“住房”前均增加“居民”二字;“救灾资金投入”和“救灾物资投入折款”两项中删除中央政府投入款物;“春荒、冬令”部分改名为“冬春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情况”和“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政府已救济情况”。——三个台账表一是《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全面修改,要求同快报一同上报。二是《因灾倒房户台账》中家庭类型改为: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四类,房屋结构:增加“钢筋混凝土”结构。三是《春荒、冬令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改名为《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家庭类型改为: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四类,增加已救济项目的系列指标。三、填报说明结构(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包括初报、续报和核报;(2)旱灾情况报告;(3)半年报;(4)年报,包括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5)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6月下旬已救济,半年报;9月下旬需救济,年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年报初报)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会商核定。初报续报核报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每日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灾情的核报在填报时不要求填写其全部内容。填写的数据为截止到上报前一天24时的数据应核实全部灾害基本情况、灾情和救灾工作,填写核报表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四、报灾注意事项(1)初报(2小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同时上报文字材料。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迅速、及时最为重要,特别是灾害发生的初期阶段,不要求每项指标都填写、数据不要求很精确,有多少报多少,但在随后的每日一报中应及时作出修正和补充。)灾情初报的填写在填报时不要求填写其全部内容。应填写灾害发生的基本信息:1)填报单位: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_____县2)灾害种类:3)灾害发生时间:4)受灾区域(具体到县):对于灾情、救灾工作尽量填写。死亡(失踪)人口原因和区域尽量填写,上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2)续报(零报告制度)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灾情没有任何变化也必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续报的工作重点:1)密切关注灾情的发展;2)不断补充、核实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数据;3)上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3)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均以填报自然灾害核报为标志,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必须填报核报表。同时上报文字材料。核报中,应核实全部灾害基本情况、灾情和救灾工作,填写核报表。应根据灾种,将快报内容填全,各指标的填报应尽量反映实际情况。整理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房户台账》。(只有发生灾害的所有县区上报了核报,市级系统才会生成核报链,并在市级系统上不能修改县区所报灾情指标数据,只具备一次性“驳回”功能,仅供县区重新核定一次,上报后县区数据就无法再修改)4、旱灾情况报告旱情露头初报,每10日一报,核报。旱灾响应标准需救济人口四级响应:占农牧民人口15%,人口达到100万;三级响应:占农牧民人口20%,人口达到150万;二级响应:占农牧民人口25%,人口达到200万;一级响应:占农牧民人口30%,人口达到250万;(5)半年报(同时上报冬春灾民生活已救济情况)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在6月下旬汇总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只有在所有县区都向市里上报了半年报后,市级系统才能他创建半年报。即使哪个县区没有发生任何灾情,也要创建上报半年报。系统会自动生成一张“零报表”,点击上报即可。不报和零报是两个概念。今年6月10日前,发生过灾害的县区要用新系统补报灾情)(6)年报初报(同时上报冬春灾民生活需救济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在9月下旬开始汇总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7)年报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1月31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五、灾情指标解释1、灾害种类:(1)旱灾(包括干热风);(2)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3)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4)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5)地震;(6)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7)高温热浪;(8)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9)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一般准确到天,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瞬时性灾害发生时间要准确到分钟)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灾情稳定后,损失不再继续扩大,人员不再受到灾害的直接影响,即为灾害的结束时间)4、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县指乡、镇、村。)5、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7、地震震中经纬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经纬度填写。8、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9、地震烈度:指地震对地面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造成的破坏或影响的程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写本行政区域内的最大地震烈度。10、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1、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2、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3、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4、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这一指标非常重要,数据上报可适当从宽)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此指标是衡量一地区灾害应急反应能力、紧急救援能力,以及灾害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对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的方式,分为投亲靠友、借住房屋、租用房屋、搭建帐篷及简易棚等临时住所四种方式分别予以统计)15、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在居住地48小时以上,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6、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指因旱灾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枯竭或因洪涝等灾害造成的水源污染、破坏,短期内解决不了饮水问题的人口数量。此指标主要突出掌握临时性和短期性的饮水困难情况)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猪、羊、鸡、鸭不计算在内)18、受淹县城:指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水位升高致使县城主要街区进水,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等受淹,造成损失的县城数。(国际指进水最深处超过60厘米,积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县城数)19、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20、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减灾一成以内为正常生长范围,主要反映是农作物受到灾害影响的范围)21、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反映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22、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反映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在一次灾害过程中,填报其实际受灾面积;在半年报、年报中,同一块地当一季农作物多次遭灾则只计算其中最重的一次;同一块地不同生长季分别受灾,就累计统计)23、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为辅助指标,只在快报中填报)24、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倒塌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这一指标也非常重要,数据上报可适当从宽25、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点和救济重点,只倒一间的,也应计算户数。)26、倒塌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包括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等四类家庭。(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点和救济重点)27、损坏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损坏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
本文标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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