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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本法其他各章条款,都贯穿着总则规定的原则,是总则规定的具体化,在运用其他各章的条文规定时,应当符合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内容。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消防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的消防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早在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次会议就批准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三部法律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加强我国的消防工作,保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消防工作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原《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得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2)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3)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4)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的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确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公安部在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安机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调研,数十易其稿,形成了《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修订草案送审稿后,进一步研究、修改,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北京、上海、新疆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2008年3月,《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消防法》修订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组织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单位座谈研究《消防法》修订具体内容,并赴上海、江苏、北京等地调研,将《消防法》修订草案上网征求全社会意见。《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4月和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进一步完善后,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利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统筹城乡消防安全全面协调发展;有利于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切实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有利于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消防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消防法》的修订和重新公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立法宗旨方面,修订后的《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内容。《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人类逐渐对火进行利用和控制,这是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所以说人类使用火的历史与同火灾作斗争的历史是相伴相生的,人们在用火的同时,不断总结火灾发生的规律,尽可能地减少火灾及其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对于火灾,在我国古代,人们就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经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社会财富日益增多的同时,导致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也在增多,火灾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建国初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火灾总量和损失较低,20世纪5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发生火灾6万起,火灾损失约0.6亿元。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年平均火灾损失从1.4亿元上升到3.2亿元。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得到了迅速发展,火灾总量和火灾损失也明显上升,20世纪90年代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火灾7.5万起,火灾损失10.6亿元。2000年至2004年,年平均发生火灾23.4万起、死亡2559人、受伤3531人、火灾损失15.5亿元,达到历史高峰。近年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火灾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在2005年出现了拐点并稳中有降。至2008年已连续4年保持总体平稳。2008年1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火灾11.9万起,死亡1198人,受伤624人,直接财产损失13.3亿元,与2007年同期相比,起数、死亡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19.1%、7.1%和23.6%,损失上升38%,火灾形势继续保持持续平稳。实践证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期待越来越高,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是对消防立法意义的总体概括,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要积极预防,防止发生火灾。火灾是可以预防的。因此,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做好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防止火灾发生。二是要积极减少火灾危害。火灾绝对不发生是不可能的,但火灾危害是可以通过人类积极的行为而减少的。因此,一旦发生火灾,就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要求,这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消防法》总则第一条就写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这既是对立法目的的阐述,也是对我国消防工作职能的新拓展。公安消防队伍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许多应急救援工作,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国际社会发展趋势。200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0年至2007年,全国公安消防队伍参加除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超过百万次,抢救和紧急疏散遇险人员66万余人。2007年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出警次数已达出警总次数的66.8%。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经达到了火灾扑救任务量的2倍之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快速反应,在全国范围内集结消防官兵13434人,最大限度地抢救群众生命,从坍塌废墟中搜救8100人,其中生还1701人,转移解救被困群众51730人,医护救助13109人,是搜救生还率最高的一支专业队伍,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充分肯定,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6月第二次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破例增加了“法律委员会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斗争中英勇奋斗,为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做出突出贡献的广大消防官兵和其他消防人员表示由衷的敬意”的内容。公安消防队伍已成为我国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一支主力和突击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设的需要,按照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充分考虑消防队在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成效,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事故救援中的突出作用,修订后的《消防法》加强了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同时规定,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为了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本法在总则中对应规定《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是指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受火灾直接危害的两个方面,火灾会造成无法弥补和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如:1987年5月6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火灾,烧毁大片森林,延烧4个储木厂和85万立方米木材以及铁路、邮电、工商等12个系统的大量物资、设备等,烧死193人,伤171人。这起火灾使我国宝贵的林业资源遭受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再如2008年1月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508号的新疆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发生火灾,火灾造成2名员工死亡,3名干部战士牺牲,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6万5千平方米,受灾经营户1304户,产权户1176户,直接财产损失约人民币3亿元,造成了巨大损失。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恶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害和社会影响。如: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5万元;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
本文标题:消防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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