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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处置安全技术措施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124条、123条、140条、141条规定和我矿具体情况,经矿、井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特编制如下安全技术措施,望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1、机电部门要随时掌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供电情况,电厂和本矿110KV变电所检修、停电前,必须至少提前3天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井调度室。矿、井调度室必须立即将预计停电时间汇报值班矿、井长,并通知各有关单位。电厂和本矿110KV变电所检修需要停电时,必须保持一个高压回路正常供电,严禁同时检修两个高压回路。2、正在运转的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在10分钟内开启备用的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3、当两台通风机都不能正常开启时,主要通风机值班司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将情况汇报矿总工程师或值班矿长,矿值班领导、机电专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力求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主要通风机通风。4、根据主要通风机停运情况,由值班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决定是否通知全矿井下停电撤人。停电撤人通知由矿、井调度室负责下达,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通知,并及时清点撤出人数,将清点结果及时汇报矿调度室。5、当两台主要扇风机因故同时停止运转时间超过10分钟时,必须打开防爆盖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6、井下所有工作地点人员接到停电撤人通知后,要立即停止工作,切断本工作范围内的一切电源,所有人员由工作地点沿原进风巷道撤至主要进风大巷直至井底车场,局部通风地点还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并在巷道门口处挂严禁入内警戒牌。所有人员撤出后听从矿调度室统一指挥,不得私自行动。7、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后,必须按以下方法和步骤进行井下各地点的恢复供电和通风工作:⑴关闭防爆盖和有关风门,启动主要扇风机。⑵先恢复井底车场、主要进回风大巷、硐室、采煤工作面、回撤面及备用面通风。恢复前分采区变电所安排救护队员和专职瓦检员,由瓦检员控制风门的开启,由救护队员检查主要回风巷中的瓦斯及CO2浓度,通过开、关风门进行风量调节,主要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5%,则开大风门,增大短路风量;否则应关闭风门。当主要回风巷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小于0.75%,采区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备用面、回撤面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硐室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稳定半小时后,汇报矿调度。⑶救护队员和瓦检员必须检查各变电所内瓦斯浓度,当各变电所瓦斯浓度小于0.5%后,通知矿调度室安排恢复各变电所送电。⑷恢复各独头地点通风时,必须按下列方法进行:救护队员和瓦检员一前一后相距4~6m,边测瓦斯浓度边进入停风迎头,如果停风区域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风机及其开关前后10m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恢复送风。检查数据应做好记录。⑸严禁任何人在没有检查停风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氧气及风机周围瓦斯浓度的情况下恢复通风,即严禁一风吹。⑹对井下停风地点进行瓦斯和氧气检查时,当发现瓦斯浓度超过1%、或CO2浓度超过1.5%时,必须重新设置警标,不准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安排救护队进行处理。⑺当排放瓦斯地点,排放完瓦斯恢复通风,且稳定半小时后,排放瓦斯人员方可离开现场。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⑻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并规定排放瓦斯顺序,排放瓦斯路线必须停电撤人并派人设岗,防止人员进入。⑼井下恢复通风后,测风员必须立即测定主要进回风大巷、回采工作面、局扇配风的风量值,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对风量达不到要求的地点必须及时、合理的进行调整。⑽各采、掘工作面,只有在正常通风半小时后,方可送动力电源。⑾因主要通风机检修,只有单台主要通风机运行时,应编制专项技术措施。
本文标题: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处置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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