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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95326061营林生产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01X/X/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兴安岭地区营林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营林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依照相关规定、标准,结合我区营林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指导意见。第二条营林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条件。第五条营林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确保营林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六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第七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章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八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应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外聘作业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营林生产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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