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2017年四川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资料综合版
高等教育法规资料综合版(一)1、法治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办事原则,人权原则,立法权属于议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司法独立原则。2、法治的含义(概念溯源):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经典性解释“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法治的特征:法治是规则之治,而非意愿之治;法治是良法之治,否认“恶法亦法”;法治是民主之治,反对权力无制约;法治是程序之治,不允许恣意妄为;法治是平等之治,排斥任何法外特权。4、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书P805、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书P946、教育法的维权途径:申述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民事诉讼。7、对教育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机制的探讨与反思: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教育法规,为教育事业创造一个责任机制,加强高校的程序观念。8、何谓正当法律程序:国家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之前,必须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充分重视其意见。9、我国法律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二)高等教育法规1、纠纷的类型教育行政纠纷;教育民事纠纷;教育刑事纠纷2、败诉的原因法制、机制不健全;程序违法;以道德评判代替法律;校规校纪受到质疑3、依法治校1、依法治校重要,为什么无法也办了几十年大学?这与政策的功能--治动、法律的功能--治定相关联2、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改)《教师法》1994年1月1日实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实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实施《高等教育法》1999年1月1日实施4、法治的含义亚里斯多德:“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应当优于人之治”:法治的自辩书、守护神:(1)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2)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3)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5、法治的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依法办事原则(4)人权原则(5)立法权属于议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原则(6)权力制衡原则(7)司法独立原则6、法治的特征法治是规则之治,而非意愿之治;法治是良法之治,否认“恶法亦法”;法治是民主之治,反对权力无制约;法治是程序之治,不允许恣意妄为;法治是平等之治,排斥任何法外特权。7、学校的权利1)、自主管理权;2)、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权;3)、招生权;4)、学籍管理以及对学生的奖惩权;5)、颁发学业证的权利;6)、聘任、奖惩教职工的权利;7)、管理使用本单位经费、设施的权利;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利;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0)、请求保护权。8、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提高教育质量;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4)、提供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成绩以及其他情况便利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9、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教学研究权。3)、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评定权。4)、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10、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11、学生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2、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13、教育法的维权途径1、申述制度;2、行政复议制度;3、行政诉讼;4、民事诉讼(三)一、教育法的概念:调整和规范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渊源:法的渊源在中国也称为法的形式,用以指陈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中国现时成文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性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资源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和尤为重要的地位。三、教育法的渊源(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如19、20、23条等。(二)法律,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三)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法规(六)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法律地位事业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实,我国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法人因为其社会公益性,也不能破产,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学校财产也不能抵押担保。五、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1、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特征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等学校与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高等学校和老师的关系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采用聘任或任命方式。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六、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3、知道学生学习和发展,平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七、高校教师的义务(一)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是教师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博学多才,团结奋进,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1、看是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2、看是否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3、看是否完成了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具体目标和任务,保证了教育教学质量。(三)思想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是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内容的全面规范。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侵犯学生名誉: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侵犯学生隐私:1、私拆、偷看、公开学生信件或笔记。2、擅自公布学生成绩排名。3、披露、宣传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侵犯学生人身自由:1、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2、非法搜查学生。3、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权:1、歧视学生。2、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4、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5、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四)监管义务。1、课堂教学活动中的监管义务。2、体育课、实验课上的监管义务。3、自习课上的监管义务。4、课余时间的监管义务。5、对生病或受伤学生的监管义务。6、集体活动、社会活动期间的监管义务。(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中或教育教学工作相关活动中,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本文标题:2017年四川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资料综合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1503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