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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标准目次 前言……………………………………………………………………………………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 5、水灭火系统…………………………………………………………………………………………13 6、气体灭火系统………………………………………………………………………………………32 7、防排烟装置…………………………………………………………………………………………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55 11、资料…………………………………………………………………………………………………61 12、检验规则……………………………………………………………………………………………62 13、检测结果处理………………………………………………………………………………………63前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等。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定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2—83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3.1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C.类(一般项)。 3.2A类(关键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联动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示。 3.3B类(主要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稳定可靠性的辅助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严重缺陷。 3.4C类[一般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辅助功能稳定可靠性的必要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一般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缺陷。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系统布线 4.1.1管路加固措施 技术要求: a)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穿线之前,管口去毛刺。进入吊顶内敷设,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或采用焊接等其它加固措施。 b)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检验类别:a)b)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1.2管路连接处理 技术要求: a)导线穿管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b)敷设于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 4.1.3导线接头 技术要求: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1.4管路接线盒 技术要求:当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两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管子长度,核定接线盒位置。 4.1.5管路材料 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b)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应采取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电缆时,可直接设在电缆竖井或吊井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类别:a)b)B 检验方法:目测。 4.1.6布线要求 技术要求: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1.7传输线路导线截面积 技术要求: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平方毫米;多芯电缆截面积不小于0.50平方毫米,宜采用多芯线。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25mm干分尺。 检验方法:用干分尺测量单根导线直径d(mm)。 4.1.8绝缘电阻 技术要求:系统每个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和导线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兆欧表。 检验方法:断开探测器与控制器的连接,使被测回路与控制器脱离,将探测器所有接点相互短接,在该短接处和穿线金属管(或接地线)间,用500V兆欧表,持续60s测量绝缘电阻,记录测量时电阻的最小值或检查施工测试记录。 4.1.9接地电阻 技术要求:工作接地电阻,单独接地时电阻值应小于4Ω;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Ω。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接地电阻测试仪。 检验方法:应按SDJ8—79规定执行或检查施工测试记录。 4.1.10线路电压等级 技术要求: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l当额定工作电压超过50V时,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500V。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选用导线有关技术资料。 4.2火灾探测器 4.2.1点型火灾探测器 4.2.1.1外观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b)表面涂覆层无腐蚀、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选用火灾探测器型号、规格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2.1.2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固,检验时探测器不应发出故障和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手感,用橡皮锤敲打探测器观察。 4.2.1.3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b)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c)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检验类别:a)b)C,c)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2.1.4安装间距 技术要求: a)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l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距离的一半。 b)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不应超出表1所规定的范围。 检验类别:a)b)B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用线坠测定安装位置,用卷尺测量探测器之间及与端墙距离。见图1: 4.2.1.5安装倾斜角 技术要求: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万能角度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用线坠过探测器中心作一垂线,用万能角度尺测量,α=90度-β,见图2: 4.2.1.6确认灯的安装位置 技术要求: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2.1.7确认灯的功能 技术要求:探测器报警后,应启动探测器确认灯。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2.1.8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情,其响应阂值达到预定值时,探测器应输出火警信号;当探测器连线短路或与底座脱离时,应输出故障信号。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用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作用探测器,手动造成探测器连线短路、断路。 4.2.2线型火灾探测器 4.2.2.1外观检验同4.2.1.1 4.2.2.2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b)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c)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d)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 1.5m。 检验类别2b)B,a)c)d)C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同4.2.1.4。 4.2.2.3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同4.2.1.9。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电吹风。 检验方法:用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或电吹风作用于探测器,手动造成探测器连线短路、断路,观察并记录报警情况。 4.2.3可燃气体探测器 4.2.3.1外观检验同4.2.1.1 4.2.3.2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探测器应安装在可燃气体容易泄露处的附近或泄露出来的气体容易流经的场所及容易滞留的场所。 b)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安装现场的气流方向、温度等各种条件而确定。密度大,比空气重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泄露处的下部;密度小,比空气轻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泄露处的上部。 c)探测器不应安装在气流速度经常大于0.5m/s,气流无法滞留的场所。 d)探测器安装位置应防止水滴、油烟、灰尘等侵入。 e)探测器不应安装在有铅离子(Pb+)存在的场所。 f)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类别: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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