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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賓講座:協同主持人蔡雪苓律師演講演講日期:2008年10月27日2:10-4:00pm演講地點:中正大學法學院203室內容:共整理區分為以下五大部分一、法律語言與審判文化(一)證據之重要性在江元慶著之《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這本書中提及到兩個審判幾十年才定讞的判決,分別為第一銀行押弊匯案1及華定國弒母案2,前者為我國歷經最長審判期間之案件,後者為我國更審數最高,達至更18審之案件,為什麼法庭審判一個案件需要歷經這麼長的時間?學生在課堂中學習之法律案件,證據明確,只需討論是否構成成立要件即可,惟於實際審判中,可能會因為證據不足,反而導致更難以確立是否構成成立要件,而使法官審理時間延長。雖然證據非常重要,但有時候一些證據問題也是有可能被忽略,例如在第一銀行押匯案中,雖然一直存在著附表模糊不清的問題,從發現後直到陳憲裕法官跟助理從新整理,其間反覆七年多,這麼「小」的一個證據問題一直沒有解決,但這個問題的解決卻是最後三審定讞一個很重要的關鍵。3因為每個律師對於一個案子的答辯都有十幾點,最後這種證據整理的問題看起來就成為不是一個很重要的東西,而被模糊掉了。除了證據的判定外,輿論壓力也會造成法官不易下判決,尤其是涉及死刑之案件,法官可能害怕造成一個無法回復的損害,所以不願意下死刑判決,但若判無罪,可能就得承受社會大眾輿論的壓力,也導致即便某部分證據顯現被告無罪,法官也不敢輕易下無罪判決。(二)法官之自由心證1本案爆發於民國68年2月28日,為能發展台灣經濟,政府鼓勵廠商為出口貿易,但早年外匯存底仍不多,於是限制必須由銀行辦理輸出入許可證。而所謂的押匯就是由辦理出口的公司,提供正確且完備的出口單據給銀行,銀行審查沒有問題後,提供資金給廠商進行國際貿易。而本案即是因為第一銀行為執行國家政策,增加押匯所得之利息收入,在廠商欠缺單據之情況下仍先行墊付款項予廠商,卻遭「台運」等公司之負責人林浩興等人詐騙高額外匯金額。由於當年第一銀行仍屬公家單位,內部員工則屬公務員,於是如此便利廠商的行為,則被視為圖利廠商,屬於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為,須受司法審判。辦理相關外匯之人員無不被起訴,其中副理林泰治、襄理張國隆、襄理柯芳澤之審判期間最長。江元慶,《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報導文學出版,2008年,頁48-64。2本案發生於民國63年9月25日,華定國的華郭梅花在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家中遭到殺害。同年11月22日台北地檢處(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郭波起訴全案,認定華定國逼姦於先,弒母於後,又設計嫁禍於養女華玉,因此求處極刑。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6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判定華定國死刑,中間歷經12次死刑,7次無罪,直至民國75年7月25日更18審,本案始三審定讞,判決結果為無期徒刑。江元慶,《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報導文學出版,2008年,頁39-41。3江元慶,《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報導文學出版,2008年,頁175-208。附件一2在現實審判中,另一重要的是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影響法官自由心證很重要的一部份即是雙方之答辯。因為法官也是人,檢察官也是人,最後可能是一方答辯理由中的一個keypoint打動了法官,而法官再依照其自由心證去判決。以92年婚字253號民事判決為例4,是一個爭奪親權的訴訟。就證據部分而言,目前爭奪親權的案件都會先請家扶中心去訪視,家扶中心都會有一個訪視報告,上面也都會寫得很清楚,雙方現在對於帶小孩的意願是什麼,為小孩準備的環境是什麼,這個家扶中心的訪視報告法官裁判中的一項重要參考。本件案件的小孩當時約只有一歲,尚未能明確表達其內心希望未來與爸爸或媽媽一起生活。而媽媽認為小孩是不能離開媽媽的,也有些中國的法院是認為五歲以下的小孩是不能離開媽媽的,因為媽媽比較會照顧小孩,比如說在換尿布的動作上,媽媽一定比爸爸熟練。那爸爸這邊因為爸爸跟阿公阿嬤同住,所以還有阿公阿嬤可以幫忙照顧,而媽媽之後要開始工作,同時要兼顧小孩,因為媽媽的父母可能還有其他的事情,他們沒有強烈的表現要幫忙帶小孩的意願,所以白天就要交給保母照顧,比較無法接受到很親密的人的照顧,相較之下,媽媽那邊的照顧比較不妥善。但是經過家扶中心的訪視報告,認為雙方都適合扶養小孩。其次是雙方經濟狀況,由於民法親屬篇規定不管父母經濟情況如何、不管有沒有拿到親權,都要一起扶養小孩。譬如說現在法院的一般行情,一個小孩一個月是一萬六千元,除非是特別沒有工作能力,不然就是一人負擔八千元。所以經濟狀況不能構成理由,因為不管經濟狀況有沒有比較好,都要負擔扶養小孩的一半費用。所以經濟條件雙方也是相同的。最後在這個案子裡,比較說服法官是爸爸的個性比較沈穩,媽媽是比較不穩定的。為什麼這樣個性的差別會影響法官在裁判上的決定呢?從JohnGrisham寫過的一些美國法律小說,諸如《失控的陪審團》、《黑色豪門企業》,還有《造雨人》,可以瞭解美國的法律制度。如果雙方離婚後,有一方不給付扶養費,就會被法院通緝,而雙方也都會非常守法地在應該把小孩交給對方的時候交出去,不該帶出去的時候就乖乖的帶回來。但是台灣不一樣,在台灣親權一旦判給一方,雖然裁判都會判得很清楚,諸如每星期、寒暑假或逢年過節時與小孩間相處的時間分配等等,可是事實上沒有人遵守,另一方簡直一點條件都沒有。所以如果小孩判給媽媽,爸爸幾乎就都會看不到小孩,爸爸如果要看,爸爸就要去討好媽媽。可是基本上父母是離婚的,通常離婚後要當朋友的案子不多,於是造成目前在法院的親權爭奪戰是非常慘烈,誰搶到誰就贏,另外一方只有乖乖付扶養費的義務,幾乎什麼權利都沒有。而在本案起訴之前,女方在婚姻關係中過得很不如意很想離婚的時候,曾在網路上散佈一些她非常難過,在結婚典禮男方如何不尊重女方的敘述,後來也把這些言論去跟男方的主管說。於是,在審判庭上,媽媽的形象則被塑造成有一點不愉快就會開始自憐自愛,上網到處去投訴,個性是比較4本案原告是簡女,一個約26歲的女子,原先在一個私人機關內任職,懷孕後就辭職。被告是王男,約30歲的一位男性警察。雙方奉子成婚後生了一個小男生,但後來因為男方工作關係,雙方分隔在台北和台南兩地而造成感情不睦,於是就離婚了。原本是簡女先起訴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跟離婚,後來雙方就協議同意離婚,接下來就開始了本案之親權爭奪戰。3不穩定的。所以如果判給爸爸,因為爸爸個性比較穩定,對媽媽沒有很強烈的怨恨,會比較願意給媽媽看小孩,維持一個基本上和平的關係。但如果判給媽媽,這個小孩可能就看不到爸爸了,因為媽媽對爸爸有比較強烈的情緒,雖然我們知道有些情緒會隨著時間經過,但是我們知道這個小孩會得不到父愛,因為判給媽媽,媽媽就直接把小孩帶走。還有一個說服法官的點是,其實雙方都還很年輕,如果雙方都再婚,這一個小男生如果跟著媽媽,根據我們讀過的小說、社會事件及社會經驗來看,這個小男生跟繼父的相處,我們不敢說會比較困難,但是會是比較辛苦的,畢竟能視如己出的繼父不是沒有,只是真的不多,在他們的教育水準跟生活環境下,期待小孩跟繼父的相處是比較困難的。可是如果跟著爸爸,還有鄉下父母的長孫、金孫的傳統觀念,他有祖父母還有父親的愛護,即使父親再婚,他也不會過著太悲慘的生活,這是一個判決書內沒有寫出來但是我們打動法官的一個理由。如(一)所述,在審判過程中「證據」是很重要的,但是這個親權案審判的兩個主要理由中,第二個理由是推測,一個對社會常態的推測,說因為他是長孫,繼母可能會對他比較好,這完全是一個推測,這個推測完全沒有證據來支持,完全是基於我們的社會生活經驗。那第一個理由是我們覺得媽媽的精神狀況比較不好,可能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女方的精神狀況也並不是經過專業醫生鑑定的結果,而是綜合她平常的作為。這兩個理由似乎都沒有比較實質證據證明,除了因為一般在家事案件上,的確難以舉證,因為都是家務事,大多只有家裡的人知道,頂多就是有小孩聽到。其次是民事案件是優勢證據主義,因為很少會有事件是一方百分之百對,另一方百分之百錯,通常百分之百錯的一方就知道這個官司不會贏,所以法官會用優勢證據來判斷,法官只能就看到的資料來做判斷。所以雖然本件親權案件裁判的理由都不是很絕對的,但給法官做自由心證的資料就夠了。因此,在審判中雖然證據很重要,影響法官自由心證的雙方答辯也很重要。(三)小結如果自由心證很重要,那為什麼被告向法官陳述其為無辜,法官不願相信?為什麼被告之陳述無法打動法官?因為一個法官每個月都有幾十個新案子進來,每天都有被告說自己是無辜的,十個被告進來只有一個認罪,九個都說自己是無辜的,所以法官就必須去學習辨明是不是真的無辜,要去看證據辨明到底誰是真的無辜,誰是假的無辜。於是法官就會開始認定每個人都是有罪的,在證明是無罪前都是有罪的。因此,雖然審判中法官會因為雙方答辯而影響自由心證,但其心證仍會受到證據的影響,所以雙方答辯和證據都是很重要的。二、律師專業文化(一)律師的執業型態律師可以分為幾種,例如一個人單打獨鬥的,也有一整個律師團隊的。事務所也可以是一兩位律師和開的中小型事務所,也可以是像理律、萬國等大型事務4所。在大事務所受僱,可能每天就要面對很多人際上的問題,老闆的命令等等。而律師的工作主要分成三種,一種我們稱為接客,亦即跟當事人洽談,有可能是新的案子進來,或是一個案子剛開完庭,當事人要跟你討論案情,稱為接客。第二種是撰狀,今天開完庭或是要起訴一個案子,那要把案子寫出來,或是如果在大的律師事務所可能要寫法律意見書或是法律意見研究,例如在美國必須要寫備忘錄等之類的文件。第三是出場,就是開庭,或是去當某個某個地方機關的法律顧問,當這個地方機關需要有什麼法律意見的時候,也得出場,或是當事人有非訟事件,他們在商量事情的時候也得出場。其中,出庭就是把訴狀寫好遞給法院,法院就把傳票寄來給律師,那律師就依照法院所定之時間去開庭。至於像政府機關,他們需要一個律師提供法律意見的時候,有兩個作法,第一,寫法律意見書,問清楚當事人案件是什麼,分析清楚這個案件應該是什麼,法律意見是什麼。第二就是把這些文字化成語言,當場去講,這種當然就是有什麼事情希望律師去談。例如雙方在談判買賣的法律紛爭或是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糾紛等,這些事情可能希望律師去幫忙,通常都是有一方挑一個原來就認識的律師到現場,可能雙方大致把總額談好,譬如賠償的總額或是賠償的條件等等,律師會幫忙注意一些細節,做一些協議。或是車禍和解,車禍有時候會去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時候可能有一方或雙方會請律師到場,因為律師通常知道法院在做具體判決的時候會怎麼審判,會給當事人比較具體的數字建議,譬如說工作損害,每個月給他三萬元是合理的,因為他拿他每個月的扣繳憑單上的薪水是每個月三萬元,律師會提供建議,也比較容易和解的達成。若是當事人是一大老闆,也可能在每次開庭前,都先找幾位律師開會各抒己見。(二)律師的執業過程律師的案源可能是到學校或其他單位作法律諮詢服務,輾轉進來的,當然也可能是其他好朋友或是大學同學等,有些案件都是依靠著一個介紹一個進來的,也就是說人脈是很重要的。律師在接案子的時候通常會做初步評估,在家事案件,幾乎在可能的情況下,法官都會要求看本人,當然不能說一個人一邊嚼著檳榔,一邊抽著煙的就是壞爸爸,這不是一個絕對的標準。但是律師會先評估這個當事人到底適不適合扶養小孩,或是他要扶養小孩是否別有用意,或是因為覺得說小孩給對方,他就人財兩失,每個月要付扶養費,然後又看不到小孩,所以一定要非爭不可。當然也會評估是不是要放棄,是不是有勝算的可能。而在刑案中,假設檢察官已經起訴了,那會先看起訴書上的起訴理由,看完起訴書當然會覺得很有道理,所以看完起訴書後就要聽當事人的辯解,然後請問當事人有什麼東西可以佐證他所說的是情,這就是證據的問題。那評斷證據後,如果認為有證據佐證的時候可能才會幫忙辯論,反之,如果認為他有罪的時候,這時候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勸他認罪,告訴他現在如果直接認罪可能可以易科罰金或是判輕點。如果他還是不認罪,律師仍舊有可能會為他辯論,但在法庭上就是就他有利的證據去主張,例如說「他5當天的確有出現,但是沒有證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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