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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三节传染病防治监督第四节消毒管理第五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第六节几种常见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第七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传染病的概念: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与人之间、动物与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传播。传染病的特点:传染性、流行性、反复性14世纪发生在欧洲的鼠疫(黑死病),死亡了2000万人,减员约1/4。17至18世纪发生在欧洲的天花,造成1.5亿人死亡。19世纪末至20世纪在亚欧美非发生的鼠疫,导致1000万以上人死亡。1918年发生在亚欧美非的流感,则使2500万人死亡。人类历史上还有不少重要的传染病如结核病(在1949年以前的中国,占各种死因的首位)、疟疾(甲古文中有记载)、伤寒(20世纪30年代以前,在世界各国广泛流行)、流行性脑膜炎(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流行)、白喉(1583~1618年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流行)、细菌性痢疾(公元前4世纪,希波克拉底已认识此病)、炭疽(抗生素出现之前死亡率在20%~30%)、麻疹(婴幼儿常见的病毒性急性传染病)、斑疹伤寒(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称为“战争瘟疫”)等。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因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50年:《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传染病防治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传染病防治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二、传染病防治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1、法定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如: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三、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计26种。2、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自2008年4月30日起,手足口病纳入丙类传染病管理。计11种。3、丙类传染病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增减病种的权限第二节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一、传染病的预防(一)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宣传及培训(二)传染源的有效管理(三)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四)国家实行预防搁制度(五)防止传染病的扩散和交叉感染1、消毒管理制度2、菌种、毒种管理制度3、加强输血血源和血制品的管理4、预防人畜共患病(六)传染病的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七)传染病的预警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一)疫情的报告义务报告人:城乡居民、机构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的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炭疽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6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的报告程序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二)传染病疫情的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本单位有关人员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毗邻及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卫生部动物防疫机构毗邻及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县、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互通互通互通定期公布:卫生部定期公布全国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布:卫生部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三)传染病疫情的公布(一)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二、传染病的控制2、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3、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二、传染病的控制(三)紧急措施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⑴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⑵停工、停业、停课;⑶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⑷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⑸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二、传染病的控制(四)特殊措施1、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二、传染病的控制2、人员的调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选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3、尸体的处理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第三节传染病防治的监督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权力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现场调查权(二)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权(三)内部监督权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权力第四节消毒管理一、消毒管理的范围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了《消毒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该办法。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灭菌效果检测工作。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隔离制度。3、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服务器必须达到灭菌要求。4、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二、消毒的卫生要求5、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6、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爆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7、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8、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或疫源地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执行。二、消毒的卫生要求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三、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和监督机构第五节生活饮用水管理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范围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建设部、卫生部于1996年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是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1、饮用水基本卫生要求的规定。2、饮用水水源的选择。3、供水过程卫生。4、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必须不能造成水质污染。5、卫生许可证制度。6、健康检查制度。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卫计委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第六节几种常见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一、结核病(TB)我国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在农村。我国现有结核病感染者4亿人,结核病患者500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200万人,每年因患结核病死亡的人数达15万人。1991年9月卫生部发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表明,中国15岁以上人群传染性肺结核患病率为每10万人中有65人,较2000年的每10万人中有169人下降了6
本文标题:传染病防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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