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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广东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办事指南有用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办事指南在中国对外开放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条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交《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完成登记手续,并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拟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需要符合《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并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一、新设立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对拟新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对不能自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按照下列第(一)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第(二)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交通部将出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以协助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申请人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后,应按照下列第(三)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一)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拟新设立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领取《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1、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投资协议;4、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5、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指定(委托)书。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范本请见本指南附件2。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起7个工作日内,将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将在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通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充完整的,交通部不予受理该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在收到真实、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通部自做出登记决定之日起,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向申请人颁发《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一般为180天;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方式寄达。如需使用其他邮寄方式,请提前告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申请人应在《通知书》有效期内,持交通部发给的《通知书》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在《通知书》有效期内未能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的,《通知书》将自动失效,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将不予继续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五、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在有效期截止前60天换发新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逾期没有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对不符合《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换发新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并依法对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申请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报送下列申请材料: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4、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协议复印件。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6、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企业,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将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有关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应当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及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交通部将对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的意见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并在交通部政府网站()、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网站()和交通部政府辅助网站--中华航运网()上予以公布。新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将由交通部核发后寄送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由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负责分发到相关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为保证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正常经营,在申请换发新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时,只需提交现有证书的复印件。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收到新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后,将旧证退回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统一销毁。使用说明一、本《办事指南》是为了方便办理国际船舶代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而编写的指南性文件,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一致。如申请人认为本《办事指南》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请参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本《办事指南》中所附的全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范本均为推荐使用。申请人也可以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选择使用其他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样式。三、申请人到交通部及各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需指定(委托)专人负责,并提供被指定(委托)人的权限、联系方式等信息。拟新设立企业的,应委托法人股东单位员工或自然人股东;企业拟新设立分公司的,应委托本企业员工;已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委托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员工。申请人也可以指定(委托)其他国际海运企业、海运咨询机构等企业及其职工作为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但该企业需向交通部报备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未向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报备的企业和机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四、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应使用中文书写,如使用中文书写确有困难的,应提供境内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证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五、交通部将根据形势变化对本《办事指南》及所附申请书范本随时更新,并及时对外公布。申请人在使用之前应到交通部网站()或中华航运网()下载使用最新版本。六、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七、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字迹工整,清晰可辨,不得涂改。公司负责人签名应在签名旁用印刷体注明签名人姓名和职务。八、交通部每周星期三和星期五上午八点至十二点接受电话咨询或预约面谈。其他工作时间请咨询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或登录交通部网站及中华航运网查询相关信息,也可以在相应的论坛中留言。广东省交通厅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登记表申请编号申请时间申请者名称申请者地址主办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手机邮编申请业务类型□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中国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设立分支机构□船舶代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申请资料□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申请者商业登记文件□母公司商业登记文件□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企业主要投资者商业登记文件或者主要投资者身份证□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从业人员资历证明文件□与港口电子数据交换协议□与海关等口岸部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母公司《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备注签收人签收时间交通主管部门意见主办人员意见报部文号:主管领导意见年月日年月日查询监督电话:(020)83835328转26133、26132传真:(020)83881533附件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筹)申请日期:年月日注意事项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注解事项及《办事指南》。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交通部每周星期三和星期五上午八点至十二点接受电话咨询,其他时间请咨询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或登录交通部网站和中华航运网查询相关内容。3.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交通部水运司制二〇〇五年九月申请书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申请在②设立(筹)从事国际船舶代理,请为我公司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如下申请材料:1、可行性分析报告;2、投资协议⑤;3、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③;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指定(委托)书。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签章④:(公司印章)年月日注:①填写交通部或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名称,具体请参考《办事指南》中的交通部及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联系表;②港口城市填写对外开放口岸名称,非港口城市填写城市名称。通常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只允许在注册地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③股东(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复印件(由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④由全体股东(出资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⑤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无须提交投资协议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还须提交: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母公司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可行性分析报告日期:年月日注: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市场概况;2、公司概况,如主要客户、公司人员构成及机构设置3、办公设备及营业场所;4、投资回报分析;5、结论。②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投资协议①全体股东签章②:日期:年月日注:①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拟组建的公司名称及营业场所;2)公司经营范围;3)股东姓名或名称;4)公司注册资本;5)出资方式及出资额;6)其它事项;7)股东签名及日期;②由全体股东(出资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法人投资者(法人股东)名录出资单位名称住所(填写省、市(县)名)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股东)名录姓名性别国籍户籍登记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指定(委托)书兹指定(委托)①向交通(航运)主管机关办理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被指定(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1、不得修改任何材料;□
本文标题:广东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办事指南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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