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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姓名:左宗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王先林20081220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摘要地理标志是WTO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提出的,与商标、专利和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并列的一种知识产权,要求WTO的各成员国或地区给予保护。作为一种识别性商业标志,地理标志不仅表明了商品的地理来源,而且标志着商品的特定品质与信誉,更体现了质量、信誉背后所蕴含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与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地理标志无论是对商品生产者还是消费者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首次引入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对其进行了初步的保护。根据地理标志概念,得出其具有表现形式多样性、地域性、不可转让性、弱独占与排他性、主体非单一性等特点,并且可分为自然因素决定型、人文因素决定型和复合因素决定型,因而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尤其是商标具有较大的差异。我国现行以商标法和其它法律规章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制度具有多头管理性质混淆、保护水平不高等弊端。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模式不仅能够涵盖地理标志的多种表现形式,且可不以注册为保护前提,符合地理标志的保护目的和性质,同时也便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于理顺管理,达到TRIPS协议要求的保护水平。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地理标志立法的情况下,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补充性和兜底性保护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ANTI-UNFAIRCOMPETITIONLAWFROMPERSPECTIVEOFRESEARCHONTHEPROTECTIONOFGEOGRAPHICALINDICATIONSABSTRACTGeographicalindicationisone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liketrademark,patentrightandcopyright,allofwhichareprovidedprotectionin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of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byallWTOmembers.Whileasacommercialmarkforidentification,geographicalindicationnotonlyindicatesthegeographicalsurroundingsofacommodity,symbolizesspecialqualitiesandmeritsofit,butalsorepresentsachievementsaftercreativeworkandcolossalcommercialprofitsbehindtheirqualitiesandmerits,sogeographicalindicationisofgreatimportancenotonlytotheproducerbutalsotothecustomer.Geographicalindicationisakindofintangiblepropertywithtremendouseconomicinterest,thusbecomespopular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amongmoreandmorecountries.China'sTrademarkLawwhichwasrevisedin2001posedtheconceptofgeographicalindicationsfirsttimeanddidinitialprotection.Onthebasisoftheanalysisofgeographicalindicationconcept,researchesintoitsexpressionsofdiversificationcharacter,regioncharacter,notransferpossessioncharacter,weakmonopolizationandexclusiveness,subjectcollectivity,andsooncharacter.Anditalsocanbedividedintonaturalelementdecidedtype,cultureelementdecidedtypeandcompoundelementsdecidedtype.Soitisquitedifferentfromotherintellectualpropertyobjectsespeciallythetrademark.Thetrademarkandotherlawsareimplementedinourcountrynowtoprotectthegeographicalindications,butthissystemhasmultilateralmanagement,obscurequalityandlowlevelprotectionsuchabuses.Theanti-unfaircompetitionlawlegislationmodecanincludemanykindsofexpressionsofthegeographicalindications,anditisnotbasedonthepremiseofregister.Thataccordwiththeprotectionaimandqualityofthegeographicalindications,meanwhile,it’smoreconvenienttomanagetoreachtheprotectionlevelthatTRIPSdemands.Therefore,atthepresentstageofourcountryandundertheconditionthattherearen’tspecializedgeographicalindicationlegislations,itisofgreatpracticalsignificancetoexertthecomplementaryandsupplementaryfunctionofAnti-unfair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CompetitionLawongeographicalindication.KEYWORDS:Anti-unfairCompetitionLaw,Geographicalindication,Protection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左宗顺日期:2009年1月25日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学位论文属于不保密□。√(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左宗顺指导教师签名:王先林日期:2009年1月25日日期:2009年1月25日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1引言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地理标志成为当今世界普遍较为关注的一项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我国《商标法》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与TRIPS的规定基本一致,即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而且,我国《商标法》中“地理标志”与《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的内涵一致。因此地理标志又被称为原产地名称。1为了认真履行我国政府对WTO的相关承诺,也为了积极把握WTO赋予我国的权利,我国不断修改现行立法,也加紧制定符合国际条约要求的特别规定来保护地理标志。各部门不同保护模式的立法与执法,己经取得了不少可喜可贺的成果,但由此所造成的重叠与冲突也是不可忽视的。本文拟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构建,进而提出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补充性和兜底性保护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任继圣主编:《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第一章地理标志概述地理标志是一种区别商品来源地,表明商品特定品质与商品来源地独特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直接关系的商业标志。地理标志不仅可以积极地推动和引导商品销售和消费,无形中扩大商品的知名度,形成商品的附加值,同时也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要更加注重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第一节地理标志的定义一、国际条约中的地理标志定义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地理标志含义。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这一定义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地理标志是一种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它可能包含国名,如中国瓷器,也可能包含一国之内的地区名,如砀山梨;二是地理标志必须与特定产品的优良特性相连,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地理概念。只有有关商品与某地的“来源”在质量、功能或其他某个特征密切相关,或者说某个“来源”或地理名称给某个商品带来了特有的质量、功能及其他特征。“地理标志”这个概念是在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概念的基础上,通过长期的发展,目前被普遍接受的一个概念。早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提到了“产地标记”的保护。1891年《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规定,产地标记是指称某国或某地为某个产品的原产地或原产地的标志。1958年里斯本会议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该协定将原产地名称定义为“指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某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3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2二、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相关定义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早对地理标志定义做出明确规定。该法第16条第2款对地理标志是这样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它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其为会员;不要求参加
本文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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