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劳动关系案例1:事实劳动关系问题①劳动合同既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项下双方的权益进行合意化配置和保护的法定依据。然而在劳动人事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不乐于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员工出于各种考虑自己本身也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基础,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工为判定标准。用工可以是直接在企业从事实际劳动,也可以是到企业报到等间接准备活动。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此种情形于劳动契约失效时最为常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的结束有多种形式,比如双方补签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合同覆盖整个事实劳动期间,明确期间权利义务归属。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认定要件有三个: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适格;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三是劳动者提供报酬性业务劳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始即无合同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合同到期未续签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来订立有劳动合同,但该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也未明确终止而形成的事实劳①王桦宇,唐忠辉:北大法律信息网,2009年7月13日。动关系。前种类型的数量往往多于后者,并且在遭遇劳动争议时企业更为被动,企业应当多加注意。后种类型的情形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多数是由企业过失所导致的,企业也应加以防范。材料1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判定【案例简介】李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07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劳动仲裁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请,转由法院判决处理。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尽管原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但提供了工资单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据此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案例评析】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实践中,依据基本的举证规则,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需要由劳动者来承担,不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仲裁则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予以支持。【相关链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材料2上海某汽车公司清洁工阿姨要求补偿案【案例简介】2008年3月,上海某外资大型汽车公司决定清理一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赵阿姨是其中的一名临时工,从2002年1月开始就一直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此次公司人事部通知赵阿姨其工资结算至2008年3月底,并从4月起其也不需要再到公司来上班了,双方解除此种非正式的劳动关系。公司还告知,如果赵阿姨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则需要通过公司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订立劳动合同,并以派遣工的形式进入公司。赵阿姨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就了结劳动关系,让6年多来的工作贡献化为乌有。经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赵阿姨向汽车公司提出了四项主张:一是要求公司终止实施劳动关系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的工资,二是要求公司支付6年多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个半月的工资,三是要求公司为其补缴6年来的全部社会保险,四是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3月两个月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而导致的双倍工资支付,即再支付2个月工资。【案例简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赵阿姨的以上几项请求都对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第一项请求,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提前30天通知的则需要另行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再如第二项请求,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相应工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第三项请求,本身就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自无问题;关于第四项请求,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相关链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务指南】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很多企业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有着各种原因:逃避缴纳社保、逃避工伤责任、逃避经济补偿金责任等。这种情形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合同法重典治乱,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非常严苛的法律责任。从另外一个方面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究竟从何时开始建立,即事实劳动关系的起始点如何确定,也非常重要。比如,某员工被企业正式录用,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但过了半个月该员工仍在等单位通知报到上班。在此状态下,如果确定办理录用手续为起始点,则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如果确定用工之日为起始点,则双方尚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明确为用工之日。材料3:员工本人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案例简介】2008年5月,江苏苏州某机械制造公司招用一批外地员工。在入职后一周内,公司人事部安排这些新员工与公司签订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大部分员工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了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但仍有部分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他们的理由是,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限制了他们以后找工作,所以他们希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后想离职的时候可以随时离职。人事部经理告知这些员工,他们在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后,依然可以提前30天行使单方解除权,对他们影响不大。倒是如果书面劳动合同不能续签,公司却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但是这些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不听取其意见,坚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案例简析】既然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瑕疵采取了极为严苛的否定立场并规定了一系列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那么作为企业而言,最正确最合理的应对方法就是设法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以后在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企业往往会格外注意地订立、续订和管理劳动合同。但可以预计的是,很多时候非因用人单位本身的原因,却可能发生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或签订不能的情形,而此时如果依法却要承担相应的严苛法律责任,那么这对企业是非常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保的情况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是违法的。如果迁就了这种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不仅要如数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等。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成本的影响较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这里并没有特别说明是企业原因还是员工原因而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即便是员工主动表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也不一定要免除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而在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因员工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在少数,所以企业应当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务必要防患于未然。【相关衔接】一、法律条款及风险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企业应对的方法1、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当天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2、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定劳动合同签收名册,让员工签名签收。3、对于一些员工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又比较需求此类员工的。可按以下处理:(1)尽量说明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其本人有保障,及可以缩短劳动合同的期限,令其先签订合同,再尽快招聘替代的人员;(2)如员工一定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就必须要求员工签订《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并证明不签劳动合同是员工自已的意愿,同时放弃双倍工资的赔款及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3)在企业公布栏,发布公告书证明企业已通知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告。(4)同时要求工会出具相关的证明书证明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4、对于连《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都不愿意签的员工,企业必须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劳动用工风险。材料4劳务派遣协议引致的事实劳动关系【案例简介】北京某电子系统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即将到期,将其一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来的员工李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李某主张自己与劳务派遣公司无任何关系,而与该电子系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进一步要求电子系统公司支付五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电子系统公司后经查实,由于自己合作伙伴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上的不规范和严重缺失,导致五年来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根本无任何劳动合同,未为李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也几乎没有对李某采取管理行为,当然也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该电子系统公司以前也曾多次要求该员工提交其与劳动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李某均借故推托,但一直没有引起电子系统公司的重视。李某因此将电子系统公司告上仲裁庭。【案例简析
本文标题:劳动关系案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1651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