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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参与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参考资料之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2013年8月16日第一章概述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第三章客户保证金管理第四章限仓、限购制度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第六章平仓管理第七章行权管理及违约处理附件一: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附件二:个股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2为方便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会员有效控制个股期权经纪业务风险,规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根据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结算业务方案,制定本指南。第一章概述会员开展个股期权交易业务,须向本所申请,并应遵守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风险控制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有效管理客户参与个股期权交易风险与自身风险,并接受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监督与管理。会员进行个股期权风控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方案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期权交易风险较高,会员应当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3工作。会员单位在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诚信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应引导客户充分了解期权市场特性,引导客户开立账户和参与交易。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一)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南制定个股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个股期权交易。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一),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或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二)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三)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4(四)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五)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六)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期权模拟交易经历、融资融券资格或其他金融期货的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都为10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投资经历得分。(七)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八)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九)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5二、投资者准入会员可为符合下列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一)通过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二)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期货交易经验;(三)申请开户时证券账户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组织投资者参与交易所的测试,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个股期权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五)拥有个股期权模拟交易经历(只开户无交易记录不算),并且模拟交易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交易笔数10笔以上;同时参与了认购、认沽期权交易,进行了有效行权申报;(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个股期权交易的情形。6(七)投资者进行个股期权交易账户开立之前,须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投资风险揭示书》(见附件二)。三、投资者分级管理1、会员应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情况,对投资者交易的权限和规模进行分级管理。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期权);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2、投资者进行衍生品合约账户开立时或对投资者分级进行变更时,会员单位应将客户分级结果以表格形式提交本所。3、本所将根据投资者分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违反相关规定者进行口头警示,严重者可进行相关处罚。四、参与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投资者准入会员组织参与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投资者应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期货交易资格,不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满足其他相关准入条件。7第三章客户保证金管理个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入开仓需缴纳权利金,卖出开仓必须按照一定规则缴纳初始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不允许开仓;收市后,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对持持有义务方头寸投资者计收维持保证金。个股期权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低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会员应对客户保证金及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进行有效管理。一、客户保证金管理(一)客户保证金是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的,收取比例由结算参与人规定,但要高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对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的水平,属于客户所有,用于客户缴存保证金并进行交易结算,严禁挪作他用。结算参与人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营结算账户进行,其自营业务保证金必须与经纪业务分账结算。(二)会员向客户收取的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公布标准。备兑卖出认购期权开仓(简称备兑开仓)需要足额合约标的进行担保。一张认购期权8开仓应使用等于合约单位的标的做保证金。对非备兑开仓,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保证金计算公式如下:1、对股票为标的的期权合约:初始保证金计算如下,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位:认购期权初始保证金=权利金前结算价+Max(25%×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初始保证金=Min{权利金前结算价+Max[25%×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盘后维持保证金计算如下,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位: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权利金结算价+Max(25%×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Min{权利金结算价+Max[25%×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2、ETF为标的的期权合约初始保证金计算如下,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位:认购期权初始保证金=权利金前结算价+Max(15%×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9认沽期权初始保证金=Min{权利金前结算价+Max[15%×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维持保证金计算如下,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位: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权利金结算价+Max(15%×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Min{权利金结算价+Max[15%×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三)各会员单位对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信誉良好的客户,在充分了解客户,并由客户签署调整保证金申请表和承诺书的情况下,可执行特殊保证金标准,但不得低于交易所公布标准。(四)如果盘后客户的维持保证金不足,则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务必使客户在第二天11:00(暂定)前补足保证金。如果11:00没有补足保证金,券商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客户下达强行平仓要求,则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五)会员应进行盘中盯市,全面监控投资者维持保证金以及持仓情况,并针对相关预警信号及时作出反应。如果合约交易或合约标的出现大幅价格波动,则应对客户持仓风险再次进行评10估,相应提高保证金比例。(六)会员应对行权临近日的合约开仓或义务方持仓提高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比例。二、会员作为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管理(一)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是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存放于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开立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收取标准由中国结算上海公司规定,属于结算参与人及其客户所有,用于结算参与人的交易结算,严禁将保证金挪作他用。(二)结算参与人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均存放于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了交易结算在保证金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也称可用资金余额)。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在保证金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三)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必须是现金,且设臵最低余额(初期设臵为200万,此部分资金应由结算参与人自有资金承担)。结算参与人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结算准备金补足至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该结算参与人实施强行平仓。(四)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结算准11备金)=上一交易日可用余额(由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前交易日结算后提供,具体时间另行协商)+当日入金-当日出金-当日新开合约占用保证金+当日平仓释放的保证金+权利金收入-权利金支出-相关费用。第四章限仓、限购制度一、限仓(一)个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即对结算参与人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规定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标的所有合约持仓(含备兑开仓)的最大数量。按单边计算是指:对于同一合约标的的认购或认沽期权的各行权价、各到期月的合约持仓头寸按看涨或看跌方向合并计算。具体而言,认购期权多头与认沽期权空头为看涨方向,认购期权空头与认沽期权多头为看跌方向。(二)本所将对交易参与人进行总持仓前端控制,缺省为五百万张,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需要向本所申请对其不同交易参与人进行不同限额持仓限制。(三)会员必须通过柜台系统对投资者持仓进行前端控制,对不同类型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设臵不同的持仓限制。具体如下:品种个人投资者(A账户)机构/自营(非流动性服务商的B、D账户)流动性服务商股票100050001000012ETF20001000020000(四)本所对投资者持仓限制进行监控。如果客户持仓超过限额,会员应及时通知客户进行平仓,对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平仓的,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客户下达强行平仓要求,则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五)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审批制
本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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