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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劳社发〔2006〕12号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部门:为认真做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局领导同意,现将《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二OO六年二月十八日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县法建办,县法制科。附件: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86号)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追究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授权和委托执法机构是:(一)行政执法机构:业务股、劳动争议仲裁办、劳动监察股、县审批中心劳动窗口。(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1、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珙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执法机构: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第四条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珙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执法职权;委托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一)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职权1、行政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行政给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3、其他执法职权: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责令其改正;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二)珙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职权1、行政征收:失业保险费;2、行政给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3、行政确认: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发给《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给《社区就业实体证书》;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4、其他执法职权: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责令其改正;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计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委托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使。各执法机构实施执法行为,必须以本执法机关的名义进行。(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本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所属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第五条本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的实施工作。县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在分管范围内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工作负直接责任。各股室(含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对本股室在具体工作业务中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负相应的直接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领导小组(以下称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第六条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珙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按照授权和委托规定的执法职权范围执行。第七条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应坚持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办事项,依法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效力等级低的规定与效力等级高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执行效力等级高的规定;发现效力等级相同的规定相互矛盾时,应及时报告制发机关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第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各股室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证公民的陈述、申辩、投诉、要求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按照不同情形,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予以公告,接受监督。第十条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各股室应按照明确界定的执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行政,严格做到职权法定,避免职权交叉、重复,注重协调配合,防止和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并不得擅自增加或缩减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按照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优化规范执法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并明确每一个执法行为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实行阳光行政,政务透明,保证执法活动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开展。除实施行政处罚按规定使用相应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外,各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其职权范围,对主要行政执法事项制定出相应规程和程序,并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上墙。第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检查。有关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第二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二条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指以下类别的行为(具体项目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由各执法机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依法实施):(一)行政征收(社会保险费);(二)行政给付(社会保险金);(三)行政确认(登记、批准、鉴证、鉴定、认定等);(四)行政许可(颁发证、照);(五)行政监督检查(年检、检查、核查、报表、总结、宣传等;各执法机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行使此项职能);(六)行政处罚;(七)劳动保障信访;(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三条本行政机关的各执法机构及有执法权的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珙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事业组织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权限。第十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本行政机关的各行政执法机构起草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越权制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同时写出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是否一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事项。规范性文件草案定稿后连同起草说明送本行政机关办公室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附起草说明、是否征求过有关方面的意见及草案内容是否完备、合法等。审查后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且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备案。第十五条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的行政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时限规定外,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不能如期办结的,须经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第十六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在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记录在案。各行政执法机构在按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凡属《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按规定告知其理由以及诉权、复议权和期限。第十七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工作由法制股主持;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等材料送法制股初步审核后,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类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送法制科三份,一份留存,另两份送县政府法制办和市劳动保障局法制科备案。第十九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以及上级机关移送的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由法制科及时登记,按规定处理。法制科负责依法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件。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共同应诉。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先由涉及的相关业务股室在接到办理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规范性的书面答复(辩)意见,必须经股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第二十条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行政机关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能熟练掌握运用基本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四)经过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申办了《行政执法证》等有效证件。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和程序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第二十二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三)在行政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前置条件、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四)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许可的;(五)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七)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依法应经过招标、拍卖、考试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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