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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TEL:13932389268张家口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讲解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第二部分最新政策的主要变化第三部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基本政策第四部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五部分出口业务会计处理第一部分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出口退税相关政策的历史由来出口货物退(免)税,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简洁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零税率的含义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出口退税新政策出台的意义以前的文件散落,不便于执行与掌握据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汇总整合现行有效规定、调整不合理条款、统一政策和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依据:1.理论依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缴纳的间接税,别国不得因此而对该国产品施行报复措施。WTO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与“不可申诉的补贴”三类。“禁止性补贴”在贸易实践中又被称为“红箱补贴”,是指世贸组织反补贴协议规定禁止成员方给予或者予以维持的补贴行为。由于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反补贴协议对此类补贴以及维持此类补贴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大部分出口补贴被列为“禁止性补贴”。出口货物退税不是出口补贴,只要不超过已征的间接税,就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依据: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4)《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规定: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政策汇总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第12号(6)、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解读2013-12号公告:是对39号、24号的调整、补充和细化,完善了部分表述,调整了执行中不合理、不方便的地方,根据形势发展取消了部分单证:增加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规定1.增加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公告》中列举的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是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当中的“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细化。主要目的如下:一是可以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行为,提高遵从度;二是可以保障国家税款安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2.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3.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4.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解读报关单信息与增值税发票信息需一致2013年5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相符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局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局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12号公告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就如何确定计划分配率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实耗法最关键的是计划分配率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周期1年以上的出口货物如何预退税纳税人先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局同意后,再办理预退税手续。报关出口后3个月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再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解读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退运及改为免税和征税的处理24号公告根据发生时间,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发生在本年,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如果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12号公告将已申报免抵退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改为免税或征税的,不再区分发生时间,统一调整为,在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应调整。凭证不齐也可退税发生真实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果因为自然灾害、被盗丢失、司法扣押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收齐凭证,可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局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而且此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此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解读明确有关规定的具体时间生产企业出口逾期申报的时间:4月30日之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一般为4月15日免税出口补齐凭证的时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退税凭证虚假的具体情形规定了15种具体情形,包括凭证伪造、或虽然凭证真实,但内容不符、金额不符、时间不符、数量不符等按原料退税的特殊情况3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列举的原料,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如果原料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属于列举的原料,且两种原料的退税率不同,怎么处理呢?12号公告规定,按主要原材料政策执行。主要原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成本中比例最高的原材料。特殊区域水电气退税政策第二部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基本政策主要内容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十、执行时间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免税的范围1、按照财税2012-39和2016-36号有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当前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主要有4项即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也就是说,增值税范围内,除了不动产,全都有退免税的项目;2、执行政策过程中,有退税、免税以及征税三种形式;3、退税税种为两个:增值税、消费税;4、退税范围界定具体文件表述: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货物的货物范围可以退(免)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按照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要求: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该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该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7种)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
本文标题: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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