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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讲解内容简介1.股权转让相关政策2.非货币资产投资相关政策3.企业转增资本涉税问题4.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5.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67号公告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自然人股东转让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的行为(这里所指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情形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股权转让收入的内容股权转让收入形式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转让收入范围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还包括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顺序核定: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净资产核定法下净资产确定方法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净资产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股权原值确认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税务机关应按照避免重复征税原则确认股权原值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其原值确定方法•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例如,自然人甲以房屋出资取得A公司股权,房屋评估价为100万元,取得A公司10%的股权,投资后A公司股本1000万元,一段时间后,自然人甲将自己在A公司全部的股权转让给乙,则甲的股权原值为投资入股时的房屋价格即100万元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其股权原值确认方法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例如,自然人甲取得了其父亲赠与的A公司股权,其父亲投资于A公司股权的成本是100万元,则甲的股权原值为其父亲投资于A公司股权的成本100万元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新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例如,A公司股本1000万元,甲、乙股东各占50%,年末,A公司股东决议将A公司100万的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甲、乙各转增50万元,并各自缴纳了10万元个人所得税。则甲乙在A公司的股份原值均为550万元。如果,甲、乙在转增环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则甲、乙在A公司的股份原值应为500万元。政策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以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与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转让成本。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该股权再次转让时转让成本确定问题个人转让已被核定征税的股权,其股权原值确认方法政策调整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例如,自然人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以200万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乙,自然人乙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自然人甲转让给自然人乙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3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自然人甲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并按A公司的净资产额300万元对自然人甲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按照《办法》第16条的规定,自然人乙再将股权转让给丙时,A公司股权的原值应以300万的价格和合理税费确定。个人转让股权行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纳税时点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扣缴义务人需履行的义务事先报告义务和纳税申报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投资企业需履行的义务事先报告义务和事后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0号政策出台的背景•根据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非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的依据•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进行确认。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合理税费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非货币性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允许扣除的税费必须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且具有合理性。•此外,对以股权投资的情形,股权原值的确认等问题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优惠政策•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分期缴纳办法执行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该应税行为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款。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如何进行分期缴纳税款•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转让股权,如何执行分期缴纳税款计划•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分期缴税计划的备案及变更手续•2015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1)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投资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2)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应在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3)纳税人以不动产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也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转增资本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企业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
本文标题: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讲解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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