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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性质、职能与作用保险的性质保险在再生产中的地位保险的职能保险的作用商业保险返回退出本章小结习题保险的性质保险性质学说评介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本质继续返回保险性质学说评介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什么是保险?根据汉语的释义,保险一词具有稳妥可靠、担保、保障的意思。但本课程所指的“保险”则是赋予经济意义的保险。目前,国际上保险学界对保险理论的研究,因研究角度不同,因而关于保险概念的界定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有⒉损失分担说。该学说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保险进行阐述,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将少数不幸者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在财产上所受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单位遭遇事故的多数人来共同分摊,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损失分担说对保险进行广义理解,华纳格强调该学说“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可适用于自保。”损失分担说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这是其长处。但将“自保”也纳入保险则明显是错误的。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补偿”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其主要的理论代表有:⒈损失赔偿说。该学说来源于海上保险,是最早产生的一种保险理论,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损失赔偿说的基本要点有二:一是认为保险是一种合同;二是认为所有保险的共同特征是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无疑是保险的一个重要职能,但将保险完全归结于此就显得不够全面。就财产保险来说,保险赔偿损失是适当的。但对于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用损失赔偿就难以解释。无法对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做出合理解释是该学说最大的缺陷。⒊危险转嫁说。该学说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维兰特(A.H.Willet)强调保险组织的重要性,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以凭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将生活中的各种危险转移给保险组织。保险组织则汇集了大量的同质风险,从而实现危险的均摊。用。该学说的缺陷同损失说一样,强调损失是保险的基础,否认人身保险是保险。以上三种学说相比较,损失分担说是较为严谨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定义。非损失说,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概念之外另寻解释,因此就有了以下各种观点:⒈保险技术说。保险技术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费方德(C.Vivante)。技术说主张保险就是把面临同样风险的多数人或多数单位集合起来,测出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并向个人或单位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当风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一定的保险金。保险所采用的这种特殊的计算技术,是保险机制能够顺利运行的保障,在保险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技术更多地体现的是保险具体操作过程,用它明显无法解释保险的本质。而且,赌博、发行彩票也会采用上述特定技术。所以用技术特性来概括保险是不确切的。⒊相互金融机构说。该学说强调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其代表人物是日本的米谷隆三。相互金融机构说认为保险是金融机构,是以发生偶然事件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把保险作为一种行为和组织来认识是这一学说的特点。该学说从金融的角度来看待保险,强调保险主要体现为一种货币行为,但保险和严格意义上的资金融通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此外,把保险等同于金融机构也欠妥当。⒉欲望满足说。欲望满足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戈比(U.Gobi)和德国的马纳斯(A.Manes)。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的手段,并且这就是保险的性质。用这种保险需要和金钱欲望满足来解释保险,其结果是保险与赌博难以区分,使保险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⒋财产共同准备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的代表人物是日本的小岛昌太郎。该学说从静态的观点看保险,认为只有积蓄财富作为财产准备,才能应付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是受托管理财产准备的组织。二元说。该学说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主要观点有:⒈否定人身保险说。该学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经济学家科恩(G.Cohn)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埃斯特(L.Elster)说:“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来看,人身保险不过是储蓄而已。”威特(J.D.Witt)也持相同观点,认为:“人身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种投资。”他们主要是从人寿保险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而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⒉择一说。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德国法学家艾伦贝堡。“择一说”对各国保险合同法有广泛的影响,我国《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对于保险来说都是种概念,“择一说”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而不是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择一说”是对两者分别下定义,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择一说”是不能接受的。保险的概念这里对保险的定义倾向于损失说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这一定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它不仅适用于古代低级形式的行会合作保险或相互保险,而且适用于强制保险;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的本质给保险下定义,就是研究保险的自然属性,把握它的质的规定性,其任务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自身的统一性和与其他经济现象的相异性,这是从静态上认识保险,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的基本前提。而研究保险的本质,就是研究保险的社会属性,是既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矛盾的特殊性,又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这是从动态上深化对保险经济现象的认识。所谓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可以区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种。其内部关系包括: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整个保险分配关系的基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表现形式;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其外部关系包括: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的关系。返回保险在再生产中的地位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的统一体,保险在社会再生产中处于分配环节。保险与生产的关系保险与分配的关系保险与交换的关系保险与消费的关系保险与生产的关系保险与生产的关系实际上是分配与生产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生产决定保险,保险影响生产。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促进了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生产的水平和规模决定着保险的水平和规模;生产的风险结构决定了保险的险种结构。保险业反作用于生产,保险对生产中的灾害事故损失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保证生产稳定、持续的发展。保险与分配的关系保险与分配的关系实际上是保险与其他分配形式的关系。国民收入的分配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财政分配、信贷分配、价格分配、工资分配、企业财务分配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分配等。各种分配形式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特别是财政分配及信贷分配与财政分配的关系更为密切。就保险与价格分配的关系来看,一方面,保险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保险费计入成本,实际上是将保险费的负担转嫁给整个社会;另一方面,价格的变动,特别是通货膨胀,会对保险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再如工资水平的高低对于保险,特别是人身保险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对保险有着重要的影响,保险对企业提供经济保障也有利的影响着企业财务。保险与财政分配的关系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保险和财政具有密切的关系。通过保险分配形成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可使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减少财政支出,稳定财政收入和国家预算的平衡。财政对保险的影响更为明显,财政通过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而有力的调节着保险业的发展。例如对保险实行低税政策,甚至对某些政策性的险种给予财政补贴,可以大大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与信贷分配的关系信贷分配的原则是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它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只是短期地、有条件地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起到调解资金余缺、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险虽然也有返还性但与信贷不同。他只返还给那些实际上遭受了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返还的数额也不等同于所缴保险费。一经补偿和给付,资金的所有权就改变了,从而起到补偿损失、恢复生产、安定生活的作用。保险分配这种独特的职能是信贷分配无法替代的。保险与交换的关系保险与交换的关系,实际上是分配与交换的关系。需要参加保险的人,必须首先通过交换取得货币收入,才能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被保险人得到保险赔款后,也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实物的补偿。可见,商品的交换是保险实现其职能的前提条件;交换的范围和规模决定着保险的范围和规模。保险对交换也起着积极的影响,因为交换中的商品,不论在存储或运输、销售过程中,随时随地都会遭到灾害事故而损毁灭失。这时,必须有及时的资金补充,以重新购进商品,保证市场的供应。在人身保险中,通过保险金的给付,可以为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来源的人或家庭提供有货币支付能力的购买力。保险与消费的关系保险与消费的关系,实际上是分配与消费的关系。消费影响保险。首先,保险是消费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对于安全和经济保障的要求,直接形成对保险的需求。其次,消费的水平制约着保险。保险对消费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保险可以通过推迟当前的消费来换回未来的补偿和给付,使消费更加稳定,有利于有计划的安排家庭生活和提高消费质量。返回保险的职能职能和作用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不同的概念。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它有事物的根本特征和地位决定,是事物本质的客观反映。作用是事物具有某些方面的职能,且将职能发挥出来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决定的,具体可分为两类: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基本职能是指保险在一切经济条件下均具有的职能,而派生职能是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制度的演进,保险逐渐具有的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为特定危险后果提供经济保障。保险的基本职能有两个: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职能是相辅相成的,分散风险是保险处理风险事故的技术方法,是达到补偿损失这一目的所采用的手段,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职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⑴融资职能。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起规模庞大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从原理上说是为了赔偿保险人的经济损失,风险事故不可能同时发生,保险基金因此也不可能一次全部赔偿出去,总有一部分基金处于闲置状态。保险融资是指将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⑵防灾防损职能。保险的这一职能是指保险人介入了防灾防损活动,提高了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保险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也参与防灾防损活动中,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首先,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愿意主动参与防灾防损工作。其次,从自身条件来看,保险公司有能力参与防灾防损工作。最后,保险也有助于提高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⑶分配职能。是指保险实际上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保险通过向多数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并
本文标题:加强城乡居保基金安全工作的措施汇报城乡养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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