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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页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中一般都规定员工持股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公司或者其他大股东回购激励股权。尽管按照《公司法》第74条有限责任公司只在几种情形下有义务回购股权,以及第142条明确几种例外情形之外,原则上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而股权激励中引发回购的事由都不会落入公司回购股权或者股份的情形,但是,目前多数法院都以公司自治为由认可了在股权激励中公司回购股权的合法性。[4]另外,《公司法》对由大股东收购股权并无禁止,所以,由大股东回购的约定并无法律障碍。而且法院在有的案件中因不符合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而否定公司回购义务的情况下,也会肯定由股东受让、回购股权的约定的合法性,比如在所谓的“对赌协议第一案”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中法院的态度即是如此。[5]在确定谁是回购义务人时,需要根据激励方案或股权授予协议等来确定,但由于协议可能存在表述问题,双方当事人因不同理解可能会引发争议。在湖南天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鸿公司)与生艳秋、第三人上海东方阶梯智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就存在这种情况,[6]生艳秋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舟股份公司)、上海东方公司各自出资,共同成立北京东方天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舟公司)。三方签订《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由生艳秋担任北京天舟公司的总经理,并且如果生艳秋及北京天舟公司经营团队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前三年经营指标的,则由天舟股份公司对生艳秋及其经营团队予以股份奖励,同时约定生艳秋及持有公司股份的经营团队成员须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如三年内离职的,奖励股份无偿转让给天舟股份公司,原始出资按原价转让,合同期满后离职的奖励股份和原始出资均按1元/股由天舟股份公司全部回购。后天舟股份公司将其在《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湖南天鸿公司,湖南天鸿公司向生艳秋出具《承诺书》一份,告知生艳秋湖南天鸿公司已经受让天舟股份公司在北京天舟公司77.5%的股权,湖南天鸿公司已经实际接管北京天舟公司,对于天舟股份公司在与上海东方公司、生艳秋为代表的经营管理团队以及颜尚武先生所签订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书》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由湖南天鸿公司依法代天舟股份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主体到底是谁?第2页/共3页后来生艳秋在北京天舟公司工作未满三年离职,要求湖南天鸿公司收购其原始出资。湖南天鸿公司的抗辩理由有二:(1)按照《公司法》规定,只有出现法定情形,公司才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且回购的主体为公司而非股东,生艳秋主张由湖南天鸿公司回购其股权缺乏法律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亦属于无效条款。(2)按照《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如三年内离职的,奖励股份无偿转让给天舟股份公司,原始出资按原价转让”,原始出资按原价转让后面并没有明确湖南天鸿公司是唯一的股权受让义务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生艳秋是依据协议要求湖南天鸿公司履行收购其股权的义务,而非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北京天舟公司履行股权回购的法定义务,生艳秋与湖南天鸿公司关于收购股权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2)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首先应从合同使用的字句进行文义解释,争议条文“如3年内离职的,奖励股份无偿转让给甲方,原始出资按原价转让”系完整的用分号对上下文进行分隔的句子,在句子内部“奖励股份无偿转让给甲方”与“原始出资按原价转让”系并列关系的分句,从语法上讲,在属于并列关系的分句中省略宾语可被视为与其他分句宾语相同,而不应被视为没有宾语。例如,“王某去洗衣服了,张某也去洗(衣服)了”;再如,“这支钢笔我可以十块钱卖给你,那支铅笔五块钱(卖给你)”。此系汉语通用语法,符合一般的语言习惯,亦不存在通常情况下的其他理解。第二,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参照合同其他条款看,结合该条约定的上下文,在整个合同中涉及到的有义务对生艳秋为代表的经营团队进行股权奖励和股权收购的唯一主体即为合同甲方。第三,从合同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第八条的合同目的系规定对以生艳秋为代表的经理人团队采取的股权激励措施,以及根据职业经理人团队的不同经营业绩由公司大股东对奖励股权进行收购的方案,故而,将“原始出资按原价转让”的受让对象解释为合同甲方是符合合同目的的,反之,如将该句理解为没有宾语——即未约定受让对象,则该约定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或变更或终止,因此不符合将合同条款尽量解释为有效的目的解释一般原则,也和上下文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协调性,亦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上,一审法院支持了生艳秋的主张,湖南天鸿公司应该负有收购义务。后湖南天鸿公司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第3页/共3页该案的启示就是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权利主体是对谁享有权利,义务人是谁,避免心怀不轨的当事人故意曲解协议的含义,引发不必要的诉争。
本文标题:最新版股权回购主体到底是谁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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