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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3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1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区市容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其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责任区责任人拒绝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处以200元罚款。2、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的,处以罚款200元。3、未按管理要求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罚款。4、未按管理要求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罚款。5、未按管理要求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2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或者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20元罚款。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4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十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30元罚款。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40元罚款。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50元罚款。3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禁止在临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室外机和排气扇,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部门组织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50元罚款。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100元罚款。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5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貌标准拆除。通的,处以150元罚款。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200元罚款。4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不予以处罚。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500元罚款。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700元罚款。4、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上空及楼宇之间不符合规定新建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900元罚款。5、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上空及楼宇之间不符合规定新建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1000元罚款。6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5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罚款。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100元罚款。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50元罚款。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罚款。5、造成公用设施或绿化损失的,处以200元罚款。6破挖城市道路、清掏窨井、整修树木或者其他作业留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破挖城市道路应当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破挖城市道路、清掏窨井、整修树木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淤泥、枝叶未及时清除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按余留的渣土、淤泥、枝叶占地面积计算:影响交通的,每平米处以100元罚款,不影响交通的,每平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数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7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的渣土、淤泥、枝叶未及时清除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元以下的罚款。7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逾期未补交的,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8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应当经市容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以占地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处罚: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8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施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以上罚款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按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以上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9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每平方处以100元罚款。9序号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兜售物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兜售物品。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处以150元罚款。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每平方处以150元罚款。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处以200元罚款。以上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10未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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