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包括对外承接的常规试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竣(交)工检测等。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具有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总站)或各省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两类。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2谨、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湖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水运站(以下简称水运站)在省站指导下具体实施全省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站、水运站和分站以下称质监机构。第六条省站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二)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四)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和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五)负责组织高速公路项目、国家其他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和省公路局统贷统还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测能力核查工作;(六)负责全省检测人员的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和动态管理工作;3(七)负责组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纠纷的仲裁和质量事故的仲裁检测;(八)负责收集国内外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的发展信息,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新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和新设备的研发工作,组织全省比对试验活动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信息交流,定期上报和发布有关信息。第七条水运站、分站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和本细则;(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乙、丙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工作;(四)组织实施所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竣(交)工检测和工地试验室临时检测能力的核查工作,并报省站备案;(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的考试资格初审和动态管理工作;(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八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或运行情况,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4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桥梁隧道工程和交通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第九条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是指检测机构为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地临时试验检测需要,所应具备的能力。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初次申请只能为公路工程综合类丙级、专项类或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结构类乙级,等级评定满1年且具有相应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2);(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第十二条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5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总站;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水运站或分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省站。第十三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四条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类。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乙、丙级专家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6(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第十八条省站派人监督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过程。第十九条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定省站应当报请总站同意,现场评审专家从总站试验检测专家库中抽取,报请总站对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条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由省站依据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未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站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省交通厅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省站提出异议,省站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站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省站颁发《等级证书》的同时报总站备案。第二十一条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应在施工准备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向项目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申请书》(见附件3);(二)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书;(四)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7原件;(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第二十二条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核查工作分为受理、现场核查两个阶段。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试验检测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标准相符;(三)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是否相符;(四)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完成。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质监机构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质监机构确认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核查。第二十五条现场核查合格的,由质监机构公示核查结果,公示无异议者,颁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现场核查达不到要求的,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第二十六条《等级证书》采用部总站规定的统一格式,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按原等级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有效期为本项目建设期,有效期满后自动废止。第二十七条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8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第二十八条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省站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站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满一年后,可以按原等级评定程序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第三十二条《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申请补发。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第三章检测人员管理第三十四条试验检测人员通过省站岗位登记后,可在本单位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由部总站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由省站颁发。获得检测人员证书9者,由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第三十六条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检测人员证书到期,省站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检测工程师核查结果报总站。检测员核查结果合格的由省站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检测人员在整改期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第四章试验检测活动第三十七条取得《等级证书》、通过计量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从事特种行业或特殊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国家对其资格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和高速公路项目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第三十九条在我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施工单位应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并向项目监督机构申请检测能力核查。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
本文标题: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17954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