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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王竹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个人邮箱:emailtozhu@gmail.com个人博客:xiaobaoriji.blog.163.com中国侵权法网: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一、《侵权责任法》上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基本理论与立法体例(一)受害人过错制度: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和责任大小第一类“受害人责任形态”:将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的、排他的法律上原因的侵权行为形态,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即加害人责任的免除。《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2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第二类“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因受害人的过错导致的加害人责任减轻的侵权行为形态,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即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3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第三类“比较责任形态”: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因双方或者多方过错导致责任分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其法理与过失相抵责任形态类似,但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损害。《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引致对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4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二)《侵权责任法》上受害人过错制度的“一般+特殊”立法体例1.一般侵权行为部分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5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2.特殊侵权行为类型部分的三种规定方式:第一类是明确进行规定: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和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6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第二类是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通过第48条引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基于第66条的规定其受害人过错制度适用各部环境保护特别法;第三类是没有对此受害人过错制度作特别规定: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和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7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段规定的不是受害人过错制度: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第1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三)主要探讨范围与展开顺序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探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对《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的受害人故意免责事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影响作出说明。《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的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特殊证据规则9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第五章“产品责任”遗漏的对产品误用的规定,另行探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和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没有特殊性,应该适用第26条和第27条的一般规定,也无需赘述。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需要参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中对危险程度的三个层次划分,置后探讨。10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二、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2003年通过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2007年修正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11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承担赔偿责任”仅仅是指侵权责任构成,而不包括抗辩事由:第一,《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的受害人故意免责事由,作为一般规则属于我国侵权法上的新增规则,特别法非有足够正当的理由,不应与之发生冲突。第二,《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的题目为“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的题目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12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第三,引致条款中区分对侵权责任构成规则的引致和对抗辩事由的引致,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13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第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4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二)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1条是最为严格的绝对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15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草案起草机关特别说明:“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并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赠与人和受赠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均不适用。16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三)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入罪《道路交通安全法》再次修改,重点对第91条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予以了加强。应该在侵权法上加重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将其视为《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比照第72条规定的极度危险责任,仅仅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才能减轻醉酒驾驶人的责任。17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四)道路交通事故特殊证据规则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但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7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18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27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和第二款规定均不适用。19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三、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一)医疗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适用的一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0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2款: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1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二)医疗机构过错推定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2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名为推定,实为认定:1、第1项规定的违反各类诊疗规范的情形可以直接认定为有过错,2、第2项和第3项分别规定的是消极的拒绝提供和积极的销毁作为证据的病例资料,是类似道路交通事故中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适用过错推定特殊证据规则,并不可推翻。3、第2项情形下,允许医院举证证明第6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第3项情形则不能减轻。23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四、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一)第70-73条列举的四种高度危险责任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极端危险责任:第70条“民用核设施致害”和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极度危险责任:第72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第73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过失24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二)高度危险活动责任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与特别法的协调《侵权责任法》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竹:《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25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侵权责任法》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法》第161条第1款第1句后段:“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华沙公约》第21条:“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26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侵权责任法》第73条第2句:“从事高空、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电力法》第60条第2款: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27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28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第1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29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电力致害责任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在1千伏以下电压致害的情形,则应该适用《电力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用户自身的过失可以免除电力企业的责任;在1千伏以上电压致害的情形,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3条第2句的规定,被侵权人的过失仅具有减轻责任的效果。30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项和第4项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标题:王竹: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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