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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范围1设置三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1.设置三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省级专科医院、疗养院、护理院及上述医疗机构设置非独立法人医院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与原登记注册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2.设置省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医学检验所、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和戒毒治疗科的;3.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4.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的;5.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属于上述1、2、3项范围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上述1、2、3项医疗机构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或中医药业务处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查,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审议决定后,报分管厅长审批。对申请设置上述1、2、3、5项医疗机构的,出具批复文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对申请设置上述第4项医疗机构的,出具省级审核意见,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时限不受办理时限限制,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三)办理期限: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自正式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其他医疗机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均不含资料补正时限)。(四)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报资料目录;2.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文件;3.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指定或任命文件;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5.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内容);6.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内容);7.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8.资信证明(附表1)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立医院出具资信证明,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9.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10.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11.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的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12.涉及转制的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13.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包括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项目提出的初审意见等,须明确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4.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或增加相关内容:⑴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合作意向书(各方签字原件),内容应包括:合作外方详细背景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主营内容、企业规模、商业信誉等;申请设置医院的执业地址;申请设置医院的名称、类别、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诊疗科目、规模(病床数、牙椅数等)、投资总额、经营期限;经济效益分成及风险承担分析(资金额度单位为人民币);外汇平衡情况;⑵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方签字原件),进一步明确项目合作双方基本背景情况;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件号码;明确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外方拟投入医疗设备清单),各项资金额度(单位为人民币)、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方公证书;⑶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及中方公证书;⑷合资、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中方公证书;15.申请在我省设立港澳独资医院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当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还需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16.设置戒毒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同级禁毒委同意设置的相关文件;1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文标题: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范围1设置三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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