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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类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1.6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办事机构2.3工作机构2.4地方机构2.5专家组3运行机制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与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3.2应急处置—2— 3.2.1信息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3.2.5应急联动 3.2.6区域合作 3.2.7应急结束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社会救助 3.3.3调查与评估 3.3.4恢复重建3.4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人力保障4.2财力保障4.3物资保障4.4基本生活保障4.5医疗卫生保障4.6交通运输保障4.7治安维护4.8人员防护—3—4.9通信保障4.10公共设施4.11科技支撑4.12法制保障4.13气象水文海洋信息服务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教培训5.3考核奖惩6附则6.1预案管理6.2发布实施7附件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7.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7.3省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7.4专项应急预案构成7.5部门应急预案目录7.6分级响应级别—4— 1 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5—(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6—(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1.6应急预案体系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省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省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2)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7—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4。(3)省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省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5。(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5)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2 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是全省突—8—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省委、省政府和济南军区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1)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决定和部署全省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副省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省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2.2办事机构省政府办公厅内设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办),是省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应急管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9—2.3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省民政厅牵头;事故灾难类由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省卫生厅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省公安厅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2.4地方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2.5专家组省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委专家组秘书处为专家组提供服务和组织管理。3 运行机制—01—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省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3.1预测与预警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会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3.1.2预警级别及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11—(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省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2)预警信息的发布。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预警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民防空等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21—(5)预警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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