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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16854.1—1997前言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上的统一,不论其技术内容如何,都尽可能以相同的形式表达。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完全符合GB/T1.1—1993、GB/T1.22—1993的规定。《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包括以下若干部分:第1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第2部分: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第3部分:职业病诊断文书表述规则;……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本标准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解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要求与表述方法,适用于编写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当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我国标准时其编写格式和方法可与被采用的标准一致。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1.22—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GB/T16854.2—1997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2部分: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3总则3.1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完全符合GB/T1.1—1993第3章的要求。3.2制定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依据充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具有可行性。3.3文字叙述要准确、简明,逻辑严谨,通俗易懂。4格式、结构和内容4.1封面封面格式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采用国际标准时,在标准封面上应表示其采用程度。其表示方法为:等同采用:GB××××—××××idtISO××××:××××等效采用:GB××××—××××eqvISO××××:××××非等效采用:GB××××—××××neqISO××××:××××4.2前言每个职业病诊断标准都应有前言。它由专用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4.2.1专用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修订职业病诊断标准时,除将被代替或废止的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列出外,应主要说明新旧标准间的重要技术内容的变动情况;b)应说明新制定的标准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c)对涉及面广、技术内容较复杂或贯彻实施有一定难度的标准可在专用部分适当给出实施该标准的过渡期要求;d)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内容的编排要求,如需要使用附录的形式对标准的正文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有关信息时,应在专用部分说明标准中出现的所有附录的性质,即哪些是标准的附录,哪些是提示的附录;e)促使制定该标准的原因的特殊信息或说明。4.2.2基本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当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本标准首次发布、历次修订和复审确认年、月。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4.3首页首页又称正文第一页,格式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凡属修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在首页列出被代替或废止的标准的编号。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在标准首页上表示其采用程度。其表示方法为:等同采用:GB××××—××××idtISO××××:××××等效采用:GB××××—××××eqvISO××××:××××非等效采用:GB××××—××××neqISO××××:××××4.4引言引言扼要说明该项职业病的发生与表现的特征。引言不列标题,也不编号,位于第1章(范围)前,自成段落。4.5职业病诊断标准正文章节的规定4.5.1范围范围指的是标准中规定的主题内容和标准的适用范围。范围作为标准的第1章,列于每个标准的引言之后。职业病诊断标准“范围”章的典型用语为:“本标准规定了××××的诊断及其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因××××而发生的××××。在××情况下发生类似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4.5.2引用标准应列出正文中引用的标准文件(主要是标准)的一览表,包括它们的标准编号(代号、序号、年号)和名称。引用这些文件对使用该标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年号用四位数表示,如:1993。具体引用方法见GB/T1.22。职业病诊断标准中引用标准一览表前应使用下列典型用语:“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4.5.3诊断原则应对该项职业病的主要诊断依据和诊断方法作简要的叙述。如为了表述需要,可将该标准中主要诊断指标分级或分度的基准列入本条内,标题亦相应地改称“诊断原则及基准”。4.5.4诊断及分级或分期标准4.5.4.1诊断标准a)根据该职业病的特点,将诊断分为若干类别,如急性中毒、慢性中毒;急性×病、慢性×病;或列出疾病名,如职业性×××皮炎、职业性×××眼炎、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炭疽等;b)对各类别的诊断必须提出主要诊断依据,包括职业史、主要的和(或)具有相对特异性的症状、体征、化验指标及其他辅助检查等;c)编号时要主次分明,先写作为诊断主要依据的指标,再写次要的或参考指标。4.5.4.2分级或分期标准a)为了明确评价及表述该项职业病的病情严重程度,可将诊断分为若干级或期,如轻、重两级或轻、中、重三级;Ⅰ、Ⅱ、Ⅲ期等。如无必要或条件尚未完全具备,该项职业病临床资料尚不足时,亦可不分级、分期;b)该职业病诊断起点和分级或分期,必须有明确的指标或界限;c)有职业接触史,又有相应的临床表现,但尚达不到诊断起点者,可列为观察对象、××(毒物)吸收等。4.5.5治疗原则4.5.5.1应列出主要治疗原则及在整个病程治疗中应加以注意的事项。4.5.5.2对疗效肯定的药物或其他治疗措施,可提名称。4.5.5.3对主要支持治疗、对症治疗药物或其他治疗措施,可提名称。4.5.5.4对疗效不肯定的和不成熟的特殊治疗药物或其他治疗措施,无须介绍。4.5.6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该项职业病对机体损害的特点及病情的严重程度,结合治疗后恢复情况,规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病假原则。4.5.7健康检查的要求a)根据该项职业病的特点,规定就业体检的项目、参加工作后定期体检的间隔期限及检查项目等;b)有必要者,可制定健康监护要求,便于有条件的单位执行。4.5.8职业禁忌证根据该项职业病的特点,规定从事该作业的主要职业禁忌证。4.5.9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附录4.5.9.1标准的附录标准的附录是标准正文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容,是标准中有关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在编写标准时,为使标准条文的叙述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层次清楚,结构合理,主题突出,可以用“标准的附录”的形式进一步确切、完整地表达标准的某一主题。标准的附录应与标准的正文相呼应,在标准的前言中也应提及。标准的附录列在所有标准条文的后面,在附录编号后加括号注明。4.5.9.2提示的附录提示的附录不属于标准正文的内容,是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以及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提示的附录应与标准的正文相呼应,在标准的前言中也应提及。提示的附录列在标准的附录之后,在附录编号后加括号注明。4.5.9.3附录的排列和编号附录应按其各自在标准的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采用大写拉丁字母(A、B、C、……,除I和O外)顺序编写。若标准中只有一个附录时,也应编号(附录A)。每个附录必须设标题,以标明附录的主题内容。附录的标题居中书写。附录格式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标准中的第一个附录应另起一页书写。5职业病诊断名词的定义5.1已经定义的名词许多职业病诊断名词不是一看就懂或众所周知,也不许可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因此对“职业病”等11个术语下定义予以明确,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5.2其他职业病诊断术语定义的起草应符合GB/T1.1—1993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6编辑细则6.1层次划分6.1.1层次的名称表1用汉语和英语列出了标明一个标准可能有的层次名称。表1层次的名称6.1.2章职业病诊断标准分为范围、引用标准、……等8章,见4.5。基础标准可在第3章书写该标准内容,省略第4章以后的所有章节。6.1.3条条是章的有编号的细分单元。第一、二、三……层次的条,其编号依次为1.1,1.1.1,1.1.1.1……。应避免过度细分。每一个第一层次的条最好给以标题,直接列于其编号之后,单独占一行,与后面的正文分开;也可不给标题,直接书写。同一层次至少有两条才能使用编号。6.1.4段段是章或条中一个不编号的层次。6.1.5层次的编排章、条的编号和标题应在页面的左边顶格排列。段的条文应在页面左边缩两个字排列,移行时顶格排列。章的起始内容应与标题之间隔一行排列。章与章之间应隔开一行排列,各条之间不隔行。6.2列项说明标准条文的有些内容需要分行并列叙述,即列项说明。列项说明可用一个完整的句子开头,后加一个冒号;或以一个句子的前半部分开头,不加冒号,引出列项说明的项目。列项说明中的每一项前均应加破折号,或a)、b)、c)……编号。如果需要,后者还可进一步细化,使用1)、2)、3)……编号。6.3表6.3.1表的排列和编号表一般应排列在有关条文附近,并在正文中明确提及。表应该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连续编号。只有一张表时,也应标明“表1”。表的编号后面空出一字间隔书写表题。表的编号与表题列于表的上方居中位置。如果表的内容较多,须转下页排列,应在续排的表上方居中位置重复表的编号,写作“表×(续)”。续表可省略表题,但要排列表头。如果表的长度超过两页,应在表未完的各页上方标注“表×(续)”,并在表的末页上方标注“表×(完)”。6.3.2表头与表格表中必须有表头。表头不用斜线,表头栏目中使用的单位应标注在表头该栏目名称的下方。当所有单位都相同时,应将统一的单位符号移至表的右上角。表格画法采用封闭式,即表的上、下、左、右均用粗实线(边框线)封闭。6.3.3量和单位的符号、代号表中所列项目名称尽可能采用简称或用字母、符号表示。如果表中有“不大于”、“不小于”,或“最大”、“最小”内容时,应用符号“≤”、“≥”或“max”“min”表示,而不用文字书写。6.3.4数值表中数值应整齐划一。同一竖行的数值,小数点应上下对齐。并注意到各列数值是否保持相同的有效位数;数值为零时记为“0”;数值空缺时记为“-”。数值的分段范围应科学合理。表中相邻参数或文字内容完全相同时,不得使用“同上”、“同左”等字样。也不能使用“″”或“—”等符号。一般应以通栏表示。6.3.5空格表中不能出现空格现象。如某些栏目无内容填写,应用细短线“—”表示。6.4图6.4.1图一般排列在有关条文附近,并在正文中明确提及。图应该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连续编号。只有一张图时,应标明“图1”。图的编号后空出一字间隔书写图题。图的编号和图题列于图的下方居中位置。图中所有符号、字体和单位均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6.4.2墨线图的绘制要求凡职业病诊断标准报批稿中包含有图者,报批时必须交一份墨线图。墨线图的内容必须同标准草案中的插图一致。墨线图要用碳素墨水笔在描图纸上描绘,墨色要黑,并且均匀一致。线条要均匀美观,粗细程度必须考虑到缩小后的制版效果。如果图形较复杂,线条密集,按规定线型描绘有困难时,可适当画细些,但图中的粗实线、细实线等的粗细仍需分明。墨线图的尺寸应比预计的制版尺寸放大一些,一般以放大半倍到一倍为宜。但放大后的图面尺寸不宜超过420mm×297mm。墨线图中的文字、符号、代号和外文字母等均应用铅笔书写工整。不得用碳素墨水笔书写。外文字母应分清大小写、正斜体、上下标以及文种等。6.5标准中
本文标题:职业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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