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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策略应对北京市建委何广涛最新进展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13号至19号公告,对一些具体事项和特定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做了明确。2月22日,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4月6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4月9日,北京市招投标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最新进展1、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对于已经发出招标文件,且未按照营改增调整后计价依据计价的项目,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2、尚未开标的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以后,也应当按照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实施意见》的规定。3、即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实施意见》的规定。4月11日,住建部召开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最新进展4月15日,上海市建管站印发了《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1、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主要内容一、什么是增值税?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三、增值税涉税风险四、我们需要做什么?一、什么是增值税?(一)概念: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的流转税。(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提示:纳税主体是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三)视同销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一、什么是增值税?(四)税率和征收率:1、销售和进口货物,税率为17%或13%。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3、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4、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5、提供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税率为6%。6、符合规定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7、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其他征收率为3%一、什么是增值税?(五)纳税人资格: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80万元以下,营改增试点企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提示:1、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2、年销售额未达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4、应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但未申请的将面临对纳税人不利的后果。(六)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什么是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为上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例: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2016年8月自甲方收款1110万元,本月分包商供应商提供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本月该项目应纳税额=1110万元÷(1+11%)×11%-100万元=10万元2、简易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一、什么是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式计算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例:某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2016年8月自甲方收款1030万元,则本月该项目应纳税额=1030万元÷(1+3%)×3%=30万元(七)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匹配1、小规模纳税人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自行开具专票。2、一般纳税人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和应税行为还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选用计税方法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一经选用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3、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税法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可自行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客户根据规定进行抵扣。一、什么是增值税?(八)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1、代为收取并符合36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例某总包企业代电力公司向分包方收取代垫电费,发票由电力公司直接开给分包方,代收电费不属于总包销售额。(九)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什么是增值税?例某施工企业除工程承包业务以外,还有周转材料和机械出租(17%或3%),不动产出租(11%或5%),工程设计(6%)等业务,如该企业未能就上述不同业务分别核算,则所有收入从高适用17%的税率。(十)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例钢材厂商销售钢材同时负责运输,货款和运费按照17%计税,安装企业提供安装服务同时销售设备,建安费和设备款按照11%计税,设计企业提供EPC服务,施工按照11%计税,设计和货物按照6%计税。一、什么是增值税?(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4、未收款但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一)施工企业主要业务1、提供建筑服务:11%2、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对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或综合服务费,以及总包单位收取分包的总包管理费,能够分开核算的,按照现代服务业计税,适用税率6%;否则从高。3、货物销售及租赁服务:附属内部单位独立税务登记的,应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或3%,由内部单位开票;未独立税务登记的,视同公司兼营,内部使用无需交税,对外部客户按照对应品目开票交税。4、提供建筑设计服务:现代服务业6%5、不动产销售及租赁、物业服务:5%或者11%提示:对外发票统一由独立税务登记单位开具。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二)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1、工程服务: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2、安装服务:设备、设施的装配和安置3、修缮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4、装饰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的修饰装修。5、其他建筑服务:钻井、拆迁、平整、园林绿化、爆破、搭脚手架、疏浚、建筑物平移、矿山穿孔、岩土沙表面附着物剥离。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三)施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流程1、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2、本县(市、区)项目发生纳税义务时,由项目部按月根据所选计税方法计算项目应纳税额,直接向公司机关报送应纳税额的有关税务资料。3、跨县(市、区)项目(外经证)发生纳税义务时,由项目部按月根据规定的方法计算项目应预缴税款和项目应纳税额,首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然后向公司机关报送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的有关税务资料。4、公司机关按月汇总所有项目及各级管理机关的税务资料,对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计算出公司应纳税额,抵减异地项目已预缴税款,向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递减。二、建筑业政策解读(四)公司和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1、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2、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当期进项税额=取得的有效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税额”3、公司应纳税额=项目应纳税额合计+各级机关应纳税额-异地项目已预缴税款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五)异地项目应预缴税款计算及操作要点1、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2、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4、计算公式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以下凭证,否则不得扣除:(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用至2016年6月30日。二、建筑业政策解读(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5、项目部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6、项目部预缴税款后,要取得完税凭证,并及时传递给公司机关。二、建筑业政策解读7、公司应当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六)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建筑业政策解读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业政策解读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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