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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主讲教师:肖静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一)消费的含义1、从广义上理解: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即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耗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消耗。2、从狭义上理解:消费仅指生活消费,即仅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费。(二)消费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决定着生产,而不是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影响。二、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一)定义: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二)基本特征:1、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因此,我国消法所保护的不只是与经营者发生合同关系的消费者,也包括没有合同关系的有关的消费者。2、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而不是自己生产、制造的。3、消费的目的是获取生活性资料。例外规定第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案例:下列哪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A、王某购买的用于播种的新型玉米种子。B、张某在商场购买的食用油。C、陈某为对外出租而购买的10台收割机。D、赵某购买的杀虫剂。答案:ABD。C项中陈某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也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才购买收割机,应由《产品质量法》、《合同法》调整其产品质量问题。三、“消费者”的范畴1、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从实践来看,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多的一类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即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1)否定说。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该说。2.肯定说。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况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3.折衷说。该说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法》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当前并未把所有的医院推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我国将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例如,后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由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因此不能适用《消法》,而只能适用其他专项法规或有关立法的规定。2、接受教育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2003年7月,西安民办学校“新华科技学院中心”夸口发北大文凭,学生每人交纳了2000多元的学费,受骗学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000余元的学费。3、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王海现象”分析1998年9月,王海在华联商厦购电话台灯40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元。华联商厦提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10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故只同意退货还款。一审法院判决退货还款,王海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稍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双倍赔偿,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判决返还灯款20240元,40个电话台灯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问题:1、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2、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4、购买汽车和商品房等大件商品是不是消费者?购买者在购买过程中遭遇商家欺诈是否可以依《消法》49条获得双倍赔偿?例:2006年6月12日,成都中级法院终审一购车纠纷案,认定汽车消费不属于生活消费。2004年,朱某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4.18万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数月之后,朱某一天辰公司曾将此车销售给他人,该车已不是新车,天辰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朱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天辰公司按照消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天辰公司卖车时向朱某交付了包括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在内的随车附件。在保修手册中,保养登记表里载明走保里程为2000公里。成都中院终审认为,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案中,朱某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应适应合同法予以调整。认定被告天辰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存在过错,应支付原告车主朱某补偿款5000元。购房:例:1999年12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商品房纠纷案,排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法则的主要理由在于:就本案事实而言,消法中规定的商品概念不应包括房屋。1999年4月19日,北京崇文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并做出类似判决。同期,大连消费者焦先生花21万购买了一套开发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黑房”。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焦先生得双倍赔偿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此案例在全国属首例。5、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是否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识,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我国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只包括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而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我国某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规定:《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生活消费品(以下简称商品)或接受营业性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是指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只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的全体。在这一意义上,它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专门法律,还包括了民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专门意义上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调整对象1、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督和损害赔偿关系。2、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督、管理与制裁关系。3、国家与消费者:指导、保护与服务关系。4、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经营者应当依法交易的原则2、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1)法律中只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对经营者则只规定义务。(2)涉及产品责任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追究经营者的责任。3、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社会监督原则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权:最基本权利(《消法》第7条)1、范围(1)人身安全权(2)财产安全权安全权的实现:A、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时:(商品缺陷案)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或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致使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受到损害。B、在接受服务时: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2、侵犯安全权的具体表现(1)食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出售过期变质食品(2)药品:制造销售假药劣药(3)日常日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4)化妆品有毒有害(5)营业场所不安全(6)服务方式不安全二、知情权——《消法》第8条(一)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内容: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3、明码标价的义务。(三)侵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1、经营者不主动告知:2、对商品或服务作夸大的宣传:3、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副作用、危险性:4、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披露:5、告知虚假情况:6、不提供相关单据:消费帐单国外有趣的说明书1、Sears吹风机:“睡眠时请勿使用。”2、某饭店提供的浴帽外盒写着:“适用于一颗头。”3、Marks&Spencer面包布丁:“本产品加热后会变热。”4、Boots儿童咳嗽药(2~4岁儿童专用):“服用后请勿开车或操作机械。”5、某亚洲国家制造圣诞节灯泡:“限室内或室外使用。”6、Sainsbury’s罐装花生:“警告——内含花生。”7、某儿童穿的玩具超人服:“警告——此服装无法让你飞起来。”三、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一)含义(四个方面)1、自主选择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3、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表现1、捆绑式销售2、饭店禁止自带酒水讨论:饭店、影院禁止自带食品是否侵犯消费者选择权?3、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4、强买强卖邮局强行规定顾客购买包装箱5、最低消费饭店、酒楼设定最低消费额。四、公平交易权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1、交易条件的公平(1)质量有保障(2)价格合理(3)计量正确(4)其他公平交易条件2、交易行为的自愿(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具体表现1、标价不实:殡葬行业的暴利2、虚假降价、虚假打折:跳楼价、亏本甩卖3、计量不准: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不准4、计量单位不合理5、交易条件不合理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快递公司:典型条款一:收货人逾期30天不提货的,按无主货物处理,无主货物由承运人丢弃,不承担任何责任。五、依法求偿权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1、求偿权的主体包括: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2、赔偿范围: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主要是人格权方面的损失,如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六、结社权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社团的作用:1、组织消费者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2、通过调解、仲裁解决消费纠纷;3、沟通政府与消费者之间充当桥梁;4、指导消费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七、接受教育权《消法》第13条内容(1)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2)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八、维护尊严权——《消法》第14条(一)含义:1、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2、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二)侵犯受尊重权的表现1、搜身:商场搜身2、购物受辱:购物出门检查购物袋3、阻止容貌丑陋者进入:4、殴打、非法拘禁九、监督批评权
本文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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