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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有效地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活动。第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监察审计部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公司业务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审计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已审计事项。第十条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继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业务培训等,以保持专业的熟练性。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六条监察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二)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三)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四)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五)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含主要干部的离任审计);(六)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审计;(七)对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八)组织对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问题进行责任审计;(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七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监察审计部如下权限:(一)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三)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及各类事项,包括:1.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分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必要时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其审查。(五)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3、客户档案、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等业务资料;4、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工程预决算资料;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六)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有权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向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1、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及拒绝提供资料行为;2、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3、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5、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6、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二)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三)要求被审部门(子公司)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子公司)和个人追究责任;(六)对被审部门(子公司)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七)责令被审部门(子公司)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部门(子公司)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算审计等,涉及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内容。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3、工程审计:对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5、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副总裁以上人员审计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副总裁以下需要审计的由总裁授权人力资源部委托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6、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6.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6.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6.3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6.4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7、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及管理层提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授权的其他审计。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公司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八)其他相关的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部门(子公司)不得拒绝。被审部门(子公司)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该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1、报送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要求的有关材料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计;2、对公司基础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开工、竣工审计;3、对重要经营岗位的责任、离任审计,包括接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以及接受总裁的委托对高管以下人员进行计;4、合同审计;5、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6、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计;7、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8、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审计;9、联营、合营、子公司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效果审计;10、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计;11、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12、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13、监督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部根据监管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在报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并经公司董事会认可后实施。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部应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实行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细则
本文标题:内部审计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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