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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J68-84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关于颁发《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通知水利电力部于一九六四年颁发了《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总局根据发展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程定名为《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现颁发执行。有关水力发电设备的维护保管,由有关单位另行制订规程。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做好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的保管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丢失、受潮、锈蚀、霉烂、变质、变形、冻裂、灰尘污染等,并做好防火、防洪、防地震工作,以保证设备完好无损,特制定本规程。第1.0.2条本规程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种贮存设备和已安装在厂房内而尚未投产设备的维护保管工作。由制造厂负责代保管的设备,可参照本规程的技术要求,在签订维护保管的合同中予以具体规定。进口设备维护保管工作中的特殊要求,另按有关规定执行。第1.0.3条维护保管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具体落实到人,落实到设备,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日常的维护保管工作。第1.0.4条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的维护保管工作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各项技术管理法规、规范、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五、各制造厂对其设备维护保管的要求;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第二章保管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一节仓库设施第2.1.1条各类仓库(包括堆放场),都应在设备到达前建好。规划时应尽量利用生产辅助建筑。第2.1.2条库区设施应结合工程总体布局的具体情况尽可能集中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库区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专用的油库和危险品库,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远离库区,以确保安全。库区内应按消防要求,建立消防制度,备有充足的水源,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二、库区内的照明及其他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雷设施。三、库区应选择在地势较高处;库区周围应设置有足够泄水能力的排水沟,保证库区在暴雨期间不积水。四、库区地基应坚实,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五、库区宜尽可能位于铁路、公路或码头附近。库区内的道路应畅通,并应设置必要的起重设施。六、库区周围应设置围挡或围墙,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卫人员或专职管理人员,建立警卫制度,并严格执行。第2.1.3条仓库,根据所存放设备和器材的用途、构造、重量、体积、包装情况、维护保管年限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等因素,分为下列四类:一、露天堆放场(或称料场)。存放受雨雪、阳光影响极小的设备和器材。二、棚库(或称料棚)。存放需要避免雨雪直接侵袭或阳光直射,但能承受温度变化的设备和器材。三、封闭库(或称库房)。存放不宜受雨雪、潮气、尘土,但能承受温度变化的设备,以及易丢失的小机件和贵重材料。四、保温库。存放不能承受较大湿度、温度变化及要求防尘的设备、仪表及零部件。第2.1.4条各类库房的结构应牢固可靠,能承受当地常年风力和雨雪的侵袭。库房内的地面应干燥、平坦,并高于仓库外的地坪。棚库应能避免设备直接受雨雪侵袭和阳光照射。在潮湿多雨或风沙过大地区,可采用顶棚加半截墙的半封闭式棚库。封闭库、保温库内的门窗应完整,做到既能密闭又能通风,并应无老鼠和白蚁。第2.1.5条保温库或存放精密设备仓库的结构、材料应能隔绝库外潮气,库内相对湿度不应超过70%。在沿海地区和空气有腐蚀性的地区,库内相对湿度不应超过60%。第2.1.6条保温库应达到防寒、防潮、防尘、防温差过大的要求,库内温度应维持在5~40℃,昼夜温差不应超过10℃。保温库的采暖热源或空调设备,应做到安全可靠,严禁用明火直接取暖。第2.1.7条保温库和已存放精密设备的仓库,应设干湿计及温度计,每日定时记录库内温度及相对湿度;如超过规定,应即采取措施改进。第2.1.8条通风是降低库内湿度的有效措施。凡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进行自然通风:一、库内温度等于或高于库外,而相对湿度大于库外者;二、库内温度低于库外,相对湿度大于库外,绝对湿度等于或近于库外者。当库外气候潮湿,库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的情况下,应将仓库门窗关闭,尽量避免潮湿空气流入仓库,防止库内温、湿度的急剧变化。当库外有腐蚀性气体时,不得用自然通风降低库内湿度。当库外气候恶劣,库内又需要降低湿度时,可放干燥剂吸潮,用通风机使仓库内的空气循环通过装有干燥剂的容器吸潮或用去湿机去潮。第2.1.9条各类仓库应定期进行检查及维修,记录气象条件。每逢风沙、雨雪、地震前后,应加强检查和处理。第二节设备维护保管期限的分类第2.2.1条设备维护保管的期限可分为三类:一、第一类设备,累计1年可以进行安装的,属临时保管性质。二、第二类设备,累计1年以上,3年以内可进行安装的,属短期维护保管性质。三、第三类设备,累计超过3年以上可进行安装的,属长期保管性质。第三节设备的清点和检查第2.3.1条凡到现场后不得打开防腐包装的设备,应按合同的规定办理。维护保管单位可在制造厂进行包装时派人参加清点检查。第2.3.2条设备到达工地卸货前,收货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按合同检查以下主要内容:一、货签、货号、名称、到货日期、件数、重量;二、防腐包装、外部包装或设备外表面状况;三、运输中的防冻、防震、防锈蚀、防雨雪、防倾倒等措施。发现问题时,应先请运输部门派员复查、分清责任并做好记录,方可卸货。凡属于运输部门责任者,应做出商务记录;属于其他方面责任者,则需要运输部门证明,并做出详细记录。第2.3.3条设备卸下后,维护保管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点,开箱检查。设备开箱时,应按合同规定,检查其装箱单、供货清单、说明书、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完整,并按清单检查设备的数量、规格,防腐包装和外观质量。如发现设备防腐包装损坏或密封不良,设备有缺陷、锈蚀、变质、变形、损坏、存水、存有杂物或短缺等问题时,应作好开箱记录,会同制造厂或供货单位共同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按国家经委颁发的经法字(1981年)73号文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发现锈蚀,应按本规程第三章第3.1.35条的要求作详细记录。第2.3.4条随设备供应的技术资料应即时作好登记,送交技术档案管理部门保存。设备应及时建立技术档案并作好维护保管记录。第2.3.5条设备经清点和开箱检查后,应即编号登记,按本规程第四、五章的要求分类入库。第2.3.6条设备冷天入保温库时,一般宜在移入库内24h后再开箱,以免设备表面结露,引起锈蚀。第2.3.7条设备开箱后可利用原包装箱入库保管,但箱内的填料,如刨花、纸屑、木屑等应清除。第四节设备的放置第2.4.1条设备的存放应按施工先后程序、分类放置,并应注意各个设备的零件不得混杂,以便清点管理。必要时可组装成大件,或解体成小件保管。严禁大小金属设备套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设备放置的现状应及时并准确地标记在“设备放置图”上。第2.4.2条在搬运设备时,应防止设备变形。第2.4.3条设备上的各种标志、编号应保持完整,已损坏的标志、编号必须修复,小部件上也应有注明编号的标签。第2.4.4条设备在存放期均应垫高,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要求是:保持设备最低点与地面的实际距离不小于0.15m,潮湿多雨地区尚应适当提高。采用枕木作为支垫时,在潮湿地区宜先将枕木干燥,浸防腐油后再使用。第2.4.5条设备的加工面应防止碰伤或磨损,精加工面应尽量避免作为支点。若必须用加工面作为支点时,应垫以铝箔、锌箔或铅板,使之与垫块隔离。第2.4.6条保管大型设备、构件、管道、管件时,其各支承点间的距离应保证设备受力均匀,不变形。设备叠起放置时,必须保证放在下面的机件不发生变形,且堆放应稳固可靠。管道、金属构件的堆放高度,一般不宜超过2m。第2.4.7条设备箱件及放置设备的货架,一般宜与采暖装置保持1m以上的距离;若不足1m,应有隔热措施,以避免直接受热烘烤。第2.4.8条对精密设备和有防尘要求的设备,在风沙较大地区宜加设塑料防护罩保管。第2.4.9条各种容器及管道管件在存放期间,必须保持内部无积水、潮气、浮锈及杂物等,以免冻坏、锈蚀,并保持孔口封堵严密,以隔绝空气。孔口可采用塑料盖、塑料布、橡胶塞、防潮纸、车制的木塞等封堵,再用胶带密封。木塞直径必须大于管径且需经浸防腐油处理。第2.4.10条存放在露天的设备构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内部积水。管件的弯曲端宜朝下放置,管口应封严。第2.4.11条设备维护保管期间应经常检查孔、口的封堵是否严密,设备有无锈蚀、霉蚀、变形、倾斜或受力不均,堆放是否稳固,有无积水、积灰、下部支座有无沉陷、腐烂或离地过近等问题;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第三章除锈、防锈蚀工作的一般规定第3.0.1条设备存放在仓库期间,需要进行维护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和消除设备金属表面发生锈蚀。本章对除锈、防锈工作的一般规定,即是对设备维护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一节锈蚀的分类第3.1.1条设备金属表面的锈蚀分类如下:一、黑色金属加工面的锈蚀,分以下四级:1.微锈:金属光泽消失,呈现灰暗迹象。2.轻锈:表面呈现黄色、淡红色或呈粉末状锈迹,去锈后表面光滑。3.中锈:表面有红褐色或淡褐色的堆状粉末,去锈后表面粗糙。4.重锈:表面呈黑色片状锈层或凸起锈斑,去锈后呈现麻坑。二、黑色金属非加工面的锈蚀,分以下三级:1.轻锈:表面有黄色或淡红色的细粉末,去锈后表面有印迹。2.中锈:有成堆的红褐色或淡褐色粉末,去锈后表面粗糙。3.重锈:表面有灰黑色或红黄色片状锈层,去锈后呈现麻坑。三、铜表面的锈蚀,分以下两级:1.迹锈:表面有凸起的水纹黑锈或淡绿色的锈迹,去锈后表面平滑。2.绿锈:表面有斑点或层状的深绿色凸起锈末,擦去后呈现麻坑。四、铝、锌表面的锈蚀,分以下三级:1.轻白锈:表面有一层白色细粉末,擦去后呈暗灰色锈印。2.中白锈:有斑点或水纹白锈,擦去后仍留白色锈迹,表面稍粗糙。3.重白锈:有凸起白色锈蚀,擦去后呈现麻坑。第3.1.2条设备金属表面发现有锈蚀时,应详细记录锈蚀的部位、面积、形状、深度、色泽和等级,并及时进行除锈和防锈蚀处理。第二节设备维护保管期的分类第3.2.1条设备维护保管期限的分类同第2.2.1条。第3.2.2条各类设备的除锈、防锈蚀工作内容:一、第一类(临时保管)设备,应按制造厂的要求进行维护工作,检查和记录设备的防锈蚀情况;对合同规定制造厂保证有防锈蚀有效期(一般为1年左右)的设备,发现问题时,应通知制造厂及时予以处理。二、第二类(短期维护保管)设备,第一年内工作内容与第一类设备相同。第二年起,对制造厂保证防锈蚀有效期满的设备,发现问题后,应由维护保管单位自行除锈,重新进行防锈蚀处理。由于保管期限较长,在设备分类入库时,应考虑存放在防锈蚀条件较好的仓库内(见本规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五章第一节)。三、第三类(长期维护保管)设备,与第二类设备的工作内容相同。在设备分类入库时,更应考虑存放在具备较好防锈蚀条件的仓库内(见本规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三节设备金属表面的除锈处理第3.3.1条各种设备的金属表面在维护保管期间需要涂覆或换涂防锈油脂、硬膜防锈油、油漆等防锈层时,必须先清除旧的防锈层,然后进行换涂。第3.3.2条在除锈、防锈蚀处理中,应记录、恢复设备上原来的各种标记(尤其是行程、开度、中心线等)。第3.3.3条清除加工面旧防锈油脂或一定厚度的硬膜防锈油时,宜先用非金属刮具粗除后,再用有机溶剂彻底清除,并用精棉纱或人造海绵擦净,以免损害加工精度。当使用汽油清洗时,应用非乙基汽油(又名非加铅汽油),以防中毒,并注意通风、防火、防爆。第3.3.4条加工面的除锈,应根据加工表面的粗糙度,选用不同种类的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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