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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信贷业务市场,规范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流程,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8]256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省金融办批准成立,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公司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独立经营、盈亏自负”的原则开展业务。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与我公司合作的小贷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原则上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2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第五条对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我公司不予其建立合作关系:(一)有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或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况,或经营利润急剧下降的;(二)公司本身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正常稳健经营的;(三)被外部监管部门采取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监管行为,或被外部监管部门实施相关处罚的;(四)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低于100%的;(五)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六)违反《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违规经营的;第六条与我公司合作的小贷公司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设立的证明文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复印件,且年检有效;(三)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成立经营不满三年的,则提供自成立经营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四)近三年的贷款业务情况报表和近期贷款业务情况报3表;(五)主要股东简介及财务状况,公司高管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六)我公司需要的其他相应资料。第三章评级和授信第七条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信用等级可直接确定为A级(若专门评级机构或金融机构已对其评级的,按专业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掌握)。第八条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且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贷款投向合理,有效的抵、质押贷款在80%以上,其信用等级可确定为AA级。第九条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额度(即:授信额)不超过其有效资产,即: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上月末贷款余额的担保方式按以下占比之和,并减去对外融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余额)进行计算:(一)抵押贷款按照不超过70%的比例;(二)质押贷款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三)保证贷款:1、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2、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四)信用贷款按照0%的比例。授信额度=[(抵押贷款余额*70%)+(质押贷款余额*50%)+(保证贷款余额*50%或30%)+(信用贷款余额*0%)]-银行负债余额-不良贷款余额。第十条为有效控制授信风险,需动态调整并核定授信额度,4即每笔业务发生时均需重新审定授信额度。第十一条对我公司已发放的联合贷款占用的授信额度,若贷款已提供了足值的抵押,则按贷款金额的50%占用其授信额度,否则按100%占用其授信额度。在计算剩余授信额度时,应在总授信额度中减去已占用的授信额度。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二条经办部门收集资料,并进行双人实地调查。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对准入客户进行评级和授信。第十四条形成调查报告/审查报告,具体调查/审查内容如下:(一)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完备,经营范围是否依法合规;(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并足额到位,其资本金是否按规定由银行进行托管。(三)是否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申请银行金融机构(含我公司)融资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及股东抽逃资本的情况;(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金融从业经验和主要关联关系;主要股东所在行业、在本地区所占份额、资产实力等;(五)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业务及风险控制相关办法制度是否健全;(六)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及主营收入及利润来源、总体盈利能力等财务状况;合作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5(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主要投向是否合理,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资产分类、风险拨备等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完备且审慎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健全;其信贷资产构成、不良贷款水平以及不良贷款处置等情况;(八)综合判断是否可以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达到我公司进一步拓展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目的。第十五条经办部门进行复核后,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审议,通过后交由相关业务部门执行。第五章合作管理第十六条凡已经与我公司进行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我公司规定进行合作。第十七条我公司应每年对与我公司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合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解除合作关系。第十八条在具体办理合作事项时,应根据每笔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合作额度。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等方面的未尽事宜,按照我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审贷会审议通过,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执行。
本文标题: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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