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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带来革命创新谋求发展2014年6月走创新之路《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2006年)《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2006年)即50条政策,涉及10个方面《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2011年)两大战略、八大工程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6个方面、20条政策,省政府《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3-2015)》(2013年)4个方面、28条政策重要文件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科技创新创业政策财政引导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科技人才激励科技创新平台科技税收优惠一、财政引导政策第二部分序号计划类别1国家火炬计划2国家星火计划3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4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5国际科技合作计划6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7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国家新药创制专项1、财政引导支持政策(国家科技计划)序号计划类别2014年经费预算(万元)1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320002省科技支撑计划497003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200004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45005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1250006省科技基础设施计划450007临床医学科技专项150008苏北科技发展计划100009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600010软科学研究计划6001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配套专项资金10000合计3178001、财政引导支持政策(江苏省科技计划)各专项计划支持重点与要求自然科学基金1、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培养能进入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人选等的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主持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50名、100万。2、青年基金项目: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男不超过35周岁,女不超过38岁;未主持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限,20万。3、面上项目:申请人自由选题。限额,10万。各专项计划支持重点与要求科技支撑计划(工业)1、工业类项目:分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产业技术研究院集成创新项目。重点项目依托重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项目+课题,3-5个课题,200万/课题。面上100万。2、科技企业上市培育项目:列入省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优先支持处于股份制改造和进入上市辅导等关键成长期的企业。3、标准项目:产业联盟委托;后补助。各专项计划支持重点与要求科技支撑计划(农业)1、农业高新技术研发。重点100万,一般50万。2、农业特色产业关键技术创新。重点300万,一般50万。3、农业优良品种培育。重点100万,一般50万。4、粮食丰产增收科技专项。重点300万,一般50万。5、农村科技服务。超市50万,合作社30万。各专项计划支持重点与要求科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1、科技示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业主制);节能降耗高效污水处理;小城镇建设;社会管理。2、科技社区建设:需依托省民政厅认定的“江苏省和谐示范社区”。3、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领域:重点发展生物技术新药,3年内向药监局申报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批件并获受理。各专项计划支持重点与要求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1、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项目为双方已有合作基础且正在实施、企业前期支付高校院所研发经费不低于30万元(苏南50万元)。优先支持第四届产学研大会签约项目。2、技术转移中心建设项目:一是支持苏北地区新建技术转移中心,二是已建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滚动运行。各专项计划支持重点与要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1、国际技术转移及联合研发项目:中-以专项;中-芬专项;中-MIT专项;双方各100万/项。其他国家,50万/项。2、创新国际化载体建设项目: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能力提升,50万/项。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引进,50万/项。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50万/项。各专项计划支持重点与要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1、海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A类):具备良好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与国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或跨过公司。2、产业联合招标项目(B类):和国家高新区围绕“一区一主导产业”培育联合招标。纳米科技、物联网、新型医疗器械、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一代通信和未来网络系统、机器人及精密装备等7个新兴产业。3、面上项目(C类):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型节能环保、高科技农业和传统产业升级。重大项目1500万元、重点项目1000万元、面上项目500万元各专项计划支持重点与要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1、重点实验室。今年不新建,评估后予以300万或200万稳定支持。2、企业研发机构。“百千万”行动计划。百: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培育点,300万;千:省级重点研发机构,企业重点实验室500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0万。院士工作站,100万;万:万家企业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生工作站。3、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与载体。科技服务示范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属公益院所科研条件与能力建设,科教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专项计划支持重点与要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面向科技创业园内企业,25万/项。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近年有发明专利授权、R&D投入较高、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2013年首届江苏科技创业大赛1、2、3等奖的初创组企业及创业团队的参赛项目。省知识产权专项计划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重点项目100万元、面上项目30万元。专利产业化实施计划:50万元专利标准化建设:5万元优秀专利奖:重点100万元、面上20万元。二、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部分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3、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减免税;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5、动漫企业优惠;6、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优惠;7、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8、加速折旧;9、研发设备进口减免税;10、小型微利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政策文件及政策要点: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函〔2009〕第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2-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2-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接上页)(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2-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接上页)(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2-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一)主要政策文件: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一)主要政策文件及要点信部联产[2000]968号--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11)4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2012年19号公告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3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减免税2-3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减免税(二)最新财税政策(1)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2)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3)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4)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5)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2-3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减免税(二)最新财税政策(6)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8)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9)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2-3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减免税(三)软件企业主要政策要点不征税收入: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我国境内新办生产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有别于职工教育经费)再投资退税。延伸优惠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的软件加速折旧、摊销2-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主要政策文件及政策要点:国税函[2009]21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4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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