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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1987,第四版)(FIDIC,1987,第四版)前言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的条款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在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施工中被人们广泛推荐使用,本合同条件也同样适用于国内的合同。FIDIC认为本合同条件的英文版是正式的和供翻译用的可靠文本。在制定这些条件时已注意到,虽然有许多条款是可以普遍适用的,但有些条款则须考虑工程的环境与地区性而作必要的变更。普遍适用的各条款已经编排在本文中,称为第一部分一通用条件。这些条款已印成便于编入通常合同文件内的那种形式。通用条件与称为第二部分的专用条件以相应的顺序编号相联系,使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决定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为用于每一具体的合同,第二部分中的条款必须专门拟定。当涉及疏浚和填筑工程时,对第二部分必须予以特别考虑。为了帮助制定第二部分,解释性材料和示范条款随同本条件一起以一单独装订的文件方式予以公布。该文件的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一专用条件,附有用于制定第二部分条款的指南,第4版。”FIDIC预计很快会出版:“关于土木工程合同文件的注解”(1977年版,1979年再版)的新版本。该书将包括针对本条件第4版中各条款的注解。第4版的用户会发现参阅新版注解是很有帮助的。参阅其它FIDIC出版物对用户来说也可能是有益的,例如,投标程序(1982年第1版),施工、保险和法律(1986年)。FIDIC对在制定本版文件过程中,由“国际承包商联合会”(CICA)的代理人。“欧洲国际承包商”(EIC)及“美国总承包商协会”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深表谢意。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定义1.1在下文所定义的合同中,下列用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a)(i)“雇主”是指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承包商同意)。(ii)“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雇主同意)。(iii)“分包商”是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或是由工程师同意已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受让人。(iv)“工程师”是指雇主为合同规定目的而指定的工程师,并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提及为工程师的人。(v)“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指定的人。(b)(i)“合同”是指本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有可能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之内的这些补充文件。(ii)“规范”是指合同包括的工程技术要求及按照第51条制定的,或由承包商提供并由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要求的任何修改或增加。(iii)“图纸”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由工程师提供给承包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技术资料或类似的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形、模型、操作和维护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或类似资料。(iv)“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经标价的和完成的工程量表。(v)“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雇主提供的,按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出的,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vi)“中标函”是指雇主正式接受投标书的证件。(vii)“合同协议书”是指第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viii)“投标书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c)(i)“开工日期”是指按照第41条规定,承包商收到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ii)“竣工时间”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到工程或任何区段竣工并通过检验的时间(或据第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d)(i)“竣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和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并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由雇主接收之前,由承包商负责完成的检验。(ii)“移交证书”是指根据第48条规定颁发的一种证书。(e)(i)“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的规定的费用款额,用以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款项。(ii)“保留金”是指雇主按照第60.2(a)款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总额。(f)(i)“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ii)“永久工程”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iii)“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中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设备)。(iv)“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品。(v)“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及在修补任何缺陷过程中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和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材料或其它物品。(vi)“区段”是指在合同中专门称作“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vii)“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施工的工地和可能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构成现场一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g)(i)“费用”是指在现场内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应摊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ii)“日”指日历日。(iii)“外汇”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标题和旁注1.2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与旁注。解释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和复数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1.5凡根据合同规定,任何人给出或发出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时,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均应是书面的,并应相应地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任何这类通知、批准、证明和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发或延误。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2.1(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如果按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任何这种权力之前需得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种要求应在本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中予以具体规定。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力应被视为已得到雇主的事先批准。(c)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工程师的代表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当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的权力委托2.3工程师可以不时地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任何这种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在把副本送交雇主和承包商之后生效。由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函件应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a)工程师代表失误,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b)承包商如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疑问,他可向工程师提出,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任命助理员2.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第2.2款中规定的职责。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这些助理员无权向承包商签发任何指示,除非这些指示对他们履行其职责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可以保证他们按照合同规定接收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是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书面指示2.5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如果基于任何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用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承包商应遵循这些指示。工程师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意义的指示。如果承包商在7天之内向工程师书面确认了工程师任何口头指示,而在7天之内工程师对此确认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本款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按照第2.4款指定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助理员发出的指示。工程师要行为公正2.6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a)做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b)表示满意或批准;(c)确定价值;(d)采取可能会影响雇主或承包商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价值的确定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照第67条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转让与分包合同转让3.1若无雇主的事先同意(尽管第1.5款已有规定,这种同意完全应由雇主自行决定),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及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进行转让,但下面的情况除外:(a)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即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收款人的收款;(b)把承包商从任何承担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力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商的损失或债务的情况下)。分包4.1承包商不得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能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这类同意均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视为承包商自己、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不应要求承包商就下列事项征得同意:(a)提供劳务,或(b)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或(c)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任何一部分的分包。分包商义务的转让4.2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可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应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合同文件语言和法律5.1在本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应有下列说明:(a)用以拟定该合同条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和(b)以何国或何州的法律适用于该合同并据以对该合同进行解释。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在第二部分中规定据以解释和说明该合同的那种语言,并在合同中指定为“主导语言”。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相解释的。但当发生含糊或矛盾时,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加以解释或修正。在此情况下,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说明,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如下:(a)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b)中标函;(c)投标书;(d)本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e)本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f)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图纸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6.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必须免费提供给承包商图纸的两份副本。承包商可自费复制更多的份数。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需要外,由雇主或工程师所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工程师的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把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退还给工程师。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根据第7条由承包商提交的并由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的4套副本,对不能用复印达到相同标准的任何资料应提供一套可复制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供更多的这些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的副本供雇主使用,由雇主付费。现场要保留的一份图纸6.2向承包商提供的或由承包商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商保留一套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工程师和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工程进展中断6.3如果工程师未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或指示,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或施工的误期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一份通知,并将其副本提交雇主。该通知应包括所需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图纸的任何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情况。图纸的误期和误期费用6.4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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