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例分析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徐某诉称2013年11月16日经某贸易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陆某面试后,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一直在该分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工作,销售的货物是某贸易公司生产的工业皮带,在职期间每月工资2500元,通过陆某的个人账户转账发放。徐某主张入职该上海分公司工作,但未提交该上海分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资料。徐某承认其所有工作任务均系由陆某安排,工作上、管理上均直接向陆某报告,但徐某认为其负责销售的是某贸易公司的产品,故其一直认为陆某系某贸易公司的代表,其本人也一直是为某贸易公司工作。徐某主张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遂后徐某向劳仲委请求裁决某贸易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某贸易公司认为,其司从未在上海或其他地区开设分支机构,陆某是其司的分销商,徐某是陆某以私人名义聘请的,徐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提交了其司与陆某签订的购销合同予以证明。仲裁请求确认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关系;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主要证据徐某提交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某贸易公司对上述的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从未招聘、录用徐某,也从未向徐某支付任何工资,清单载明的款项不是其司向徐某转账支付。徐某认可上述金额是通过陆某的个人账户向其转账支付工资的凭证。徐某提交某贸易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售货合约》复印件一份,卖方联系人徐某,上述售货合约载明某贸易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某机械有限公司出售三星牌高速带共428元;合约右下方印有:卖方某贸易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户帐号:360200********。某贸易公司认为徐某未能提供该合约原件,不予确认。为了查清事实,劳仲委追加陆某为本案第三人,陆某到庭确认其是某贸易公司的分销商,徐某是其以个人名义雇用的员工,提交与某贸易公司交易的《销售出库单》、《收款收据》数份。徐某对上述《销售出库单》、《收款收据》原件不予确认。某贸易公司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会计档案记账凭证》中未有徐某以及陆某的名字。分析焦点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依劳务关系所形成的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合同性质不同;合同目的不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主体及其关系不同;法律调整不同;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管理启示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为、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应该让其签名确认岗位说明书、工作规范、操作规程等与工作有关的书面资料。HR部门及时办理新员工的入职手续,最好在新员工入职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自行拟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条款,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对于特殊的主体(退休人员、兼职顾问等),应该签订聘用协议、雇佣协议,明确双方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要利义务,尤其是工作时间、报酬待遇。财务部以“工资”名义发放款项时,应该事先得到HR部门的确认,或根据HR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来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劳动者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必须保存好,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本文标题: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例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22458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