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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竞争法3Q三场诉讼大战•第一场:2010年10月腾讯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起诉理由:360向用户提供的“360隐私保护器”,监测了腾讯QQ聊天软件的运行,并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和欺骗用户,诬蔑原告和原告的产品“窥视”用户的隐私,给腾讯声誉造成极大损害。•诉讼请求:360停止开发“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赔偿400万元,并连续3个月道歉。•战争结果:360败诉。2011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奇虎360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在连续30天内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第二场:2012年4月360诉腾讯滥用QQ市场支配地位•起诉理由:腾讯在3Q期间的“二选一”行为是典型的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行为导致360公司大量的用户流失,使360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腾讯立即停止滥用市场地位,停止实施QQ软件用户不得与原告交易并捆绑搭售安全产品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并公开道歉。•战争结果:2012年4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公开审理。2013年3月28日宣判,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而奇虎360公司不服广东省高院对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宣判结果,已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已被受理。•第三场:2012年4月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起诉理由:360扣扣保镖不仅破坏了腾讯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也遭到严重损害。认定360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360停止开发、传播360“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赔偿经济损失1.25亿元,并公开道歉。•战争结果:2012年9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就该案进行公开审理。2013年4月25日宣判,360败诉,“扣扣保镖”恶意入侵QQ,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处其向腾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并在有关网站和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第一节竞争法概述竞争法的概念概念:以保护和促进竞争为目的,规制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竞争行为包括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促进和保护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形式公平实质公平社会效益原则政府适当干预原则立法情况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立法情况酝酿期(1987年到1993年)——难产期(1994年到2007年)2007年8月2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实施)2007年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作关于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节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企业变成一头垄断的野猪时,要防止它到处乱跑。——萨缪尔森、诺德豪斯主要内容垄断与反垄断概述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对企业集中的规制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执法机构一、垄断的概念和特点1.经济学:一种市场结构一般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即独占;第二: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即除完全竞争之外的所有市场结构,包括垄断竞争、寡占和独占;第三:广义的垄断,既指垄断竞争、寡占和独占在内的市场结构,又指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垄断的概念和特点2.法学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通过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而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两个显著特征:危害性违法性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规制的垄断行为(一)立法目的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竞争格局,而非竞争者。(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反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微软败诉反垄断案!(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17.2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1978年联合商标公司案联合商标公司(UnitedBrandsCompany,UBC)在欧盟的香蕉市场中占40%的市场份额,但它认为应该在水果市场中来确认其市场份额,因为香蕉和其他水果之间是可替代的,因而其在水果市场中的份额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欧洲法院认为,产品市场应为由各种香蕉所形成的市场,认为“香蕉只在有限程度内与他种水果可替代,且只与他种水果在难以察觉的方式下竞争”,而且由于老人、小孩与病人对香蕉质软的特殊需求,其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欧洲法院最终判定香蕉市场构成一个独占的产品市场。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机票打折为何引起铁路警惕?(1)相关产品市场需求交叉弹性(假定垄断者测试);产品特性;产品用途;产品价格(2)相关地域市场地域差异和不同地域间的壁垒运输成本产品特性消费者偏好需求交叉弹性(假定垄断者测试)(3)相关市场的时间性(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认定(1)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控制销售市场和采购原材料市场的能力(3)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推定(1)一个经营者就某种特定商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1/2以上的(2)两个经营者就某种特定商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3以上的(3)三个经营者就某种特定商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3/4以上的。推定的例外情况微量不计原则。后两种情况中如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能推定具有支配地位允许反证。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推翻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概念: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独占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注意: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违法的;第十七条(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类型:1.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掠夺性定价搭售妨碍公平竞争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2.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垄断价格差别待遇不正当、不公平拒绝交易限定交易适用“合理原则”,允许被指控者为自己进行辩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垄断价格《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1.垄断高价:卖方垄断的情况2.垄断低价:买方垄断的情况垄断高价的理论基础: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摆脱竞争的压力,有能力不再根据市场规律确定价格,而通过制定高于或低于竞争价格的垄断价格来获得垄断利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垄断价格垄断价格的违法认定存在困难:司法实践很难操作,无法确切认定什么价格是“不公平”的。从商业角度来讲,经营者实施垄断价格在市场条件下很难实现其预期目的,与其在公平与否上纠缠不清,不如让市场自身去调整。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微软微软公司的软件在世界各地售价不一。2002年台湾地区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出,在学校授权方面,以美国与台湾学校做比较同样是XP软件,美国学校授权价格是175元,台湾学校授权价格高达2480元,是美国学校14倍。在windowsXP等相关软件售价方面,以proessional完整版为例,在台湾卖12090元,在中国大陆卖7992元,在日本卖8636元,在北美地区卖10266元;以homeedition完整版为例,台湾售价8190元,大陆内地售价5992元,在日本售价6210元,北美地区的售价6832元。台湾舆论认为,微软的软件在台湾的售价比国民收入较高的日本、北美还要高,这是非常不合理的。8月,台湾行政公平交易委员会就此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微软辨称其产品在不同地区价格差异源于汇率、经销商策略、税收等因素,10月公平交易委员会同意接受微软提出的行政和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掠夺性定价《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PredatoryPricing)是指一个或多个优势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在一定时期、一定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在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后,优势企业即大幅提高产品价格,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掠夺性定价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下,经营者必然会以排挤竞争对手,保持自身竞争优势为目的,这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实施竞争手段时,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和承受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合理地打击竞争对手。这将形成不同经营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条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的构成要件:1.经营者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2.经营者在将来有极大的可能收回因为压价而付出的代价。注:两者同时满足,才能够认定掠夺性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掠夺性定价认定掠夺性定价的难点:1.如何确定成本?(平均可变成本还是短期边际成本?)2.如何评估后期回收代价的可能性?布鲁克集团诉布朗和威廉姆森烟草公司案在美国1993年布鲁克集团诉布朗和威廉姆森烟草公司案中,原告与布朗和威廉姆森烟草公司在普通烟市场上展开价格大战,原告称布朗和威廉姆森烟草公司的让利促销行为构成掠夺性定价。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提起掠夺性定价之诉就是指责商业对手不合理的进行产品定价,其目的在于消灭或者阻碍竞争,并由此获得相关市场中对价格的控制权,相应的收回代价有两个先决条件,原告必须证明:(1)被抱怨的价格确实或多或少的低于其对手的成本;(2)其竞争对手确实有可能收回因压低价格而必须付出的眼前代价,如果竞争对手根本无法回收代价,那么即便压低价格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结果也只能是降低市场上香烟的总体价格水平,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因而被告行为不构成掠夺性定价。肯尼迪法官发表意见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果成立掠夺性定价罪名的标准太低,反垄断法自身就成了高价的保护伞。”[掠夺性定价]布鲁克集团案本案充分体现了现代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保护竞争格局而非竞争者本案中多数意见认为:如果掠夺者不能收回前期代价,那么最终受惠的是市场和消费者;如果赔本销售只是损害了目标竞争对手,而没有损害整个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将袖手旁观。启示:在认定掠夺性定价时,也要考虑这种低于成本的销售对消费者的实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拒绝交易《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根据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经营者有权做出独立的商业选择,即有权决定是否与其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任何经营者都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与其交易相对人进行合作。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可能会因为具有排斥竞争的性质而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欧盟Zoja/CSC—ICI案这个案件中的CSC是一架生产溶剂的美国公司,它在两种化学产品N和A的世界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而这两宗产品是生产一种治疗结核药品E所必不可少的原料。CSC在欧洲由通过其在意大利的子公司ICI销售N和A。案件中的Zoja是一家在欧洲市场上生产药品E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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