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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学习目标: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内涵、目标与原则了解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对象和机构了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掌握3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模式并比较其优劣了解美、英、德、日与我国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概述一、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内涵1、监督:监视和督查,行政、法律、新闻媒体、大众监督等。2、管理:控制和理顺,保证市场稳定、公平运转。3、具体内涵:指基金的相关管理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的发起设立、基金单位的发行、基金资金的募集、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清算等行为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与基金运作相关的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二、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建立公平、高效的证券市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公平——规则的公平,所有参与者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均等的市场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和待遇。高效——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效率是公平的的最终体现。三、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4、诚信原则;5、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四、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对象监管对象即基金的运作行为——主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投资者。我国基金的监管对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基金选择的券商、投资者等。五、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行政监管: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进行干预性监管。自律监管:依照《基金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本行业发展。我国监管方式目前主要是:证券会和证交所。第二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一、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监管的主要内容基金设立应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设立、变更、解散等是否符合《基金法》、《证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业务范围是否合法;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2、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监管的主要内容从业人员、基金公司高管是否符合基金法规定;高管选任、改任是否依法审核;从业人员是否有损害基金的关联任职或交易;投资管理人员职业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监管是否依法募集,是否依法办理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不同基金财产是否分别管理、记账、投资;有无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二、对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基金法》规定,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1、关于基金托管人设立监管的主要内容①商银银行:经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取得资格;托管机构符合规定;法定从业人数;完善的清算、交个系统;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及设施;完善的内部监控、风险控制制度等。②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证监会审核取得资格,其他同上。2、基金托管人托管部从业人员监管的主要内容与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监管内容基本相同。3、对基金托管人行为的监管基金托管人、管理人不能同为一人,不存在相互出资、持股关系;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证券账户;保证不同基金财产完整、独立;按管理人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办理信息披露事宜等。三、对证券投资基金运行的监管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交易、申购、赎回、投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变更与清算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监管。1、基金募集监管的主要内容募集时是否获批;合同等文件内容是否完整;募集期限是否超过核准的期限等。2、基金设立监管的主要内容如:封闭式募集的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募集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持有人数符合规定等。3、基金份额交易监管的主要内容申请上市应向证交所申请,符合《基金法》: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金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等。4、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否每个工作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是否准备充分的赎回款;管理人按规定支付赎回款;申购赎回价是否正确计算等。5、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进行收益分配。6、基金运作与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按合同进行资产组合、配置资产;是否按《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资本进行运作、信息披露。7、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监管的主要内容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国际上3种监管体制模式:①分散型监管体制——“基金行业自律”模式,无专门基金管理机构,无单行法律,市场参与者自律管理为主,以英国为代表;②集中型监管体制——“政府严格管制”模式,集中监管体制的典型,政府基金管理部门对基金市场采取严格的管理,以日本为代表。③中间型监管体制(集中、分散监管相结合)——“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一、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体制二级机构组成的监管体制:第一级,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美国证券主管机关对基金业的行政监管;第二级,是联邦级的证券交易所、投资公司协会、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1、证券交易委员会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管控联邦证券交易所,直属美国政府,是美国证券市场最高监管机构。把全国划分为9个证券交易区,每区设立一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助联邦交易委员会管理。2、联邦证券交易所半管理半经营的机构: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部分管理职能,主要管理全国各证券交易所;作为有形证券市场,是以股份制形式存在的经营机构。3、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半官方半民间非营利行业自律组织,全权管理全权管理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上的所有证券(基金)交易活动。4、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的行业组织。二、英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体制英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等采取自律型的监管体制。1、自律机制懂市场的专业人士管理英国证券市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政策,基金自律机制系统主要由三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半官方的证券投资委员会、证券交易商协会(基金交易遵循的依据)、证券业理事会组成。2、立法管制作为自我管制的补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不同的证券法案和与基金相关的法案作为自我管制的指导。三、日本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体制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基金的发展方向和运行管理进行引导和调节。基金监管机构主要有4个:1、大藏省证券局主管全国证券业务的政府机构,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2、证券交易审议会对基金发行、买卖等交易事项进行审议的最高行政机构。3、日本银行代表国家对证券交易进行综合指导和干预,对基金托管银行进行监督管理。4、证券投资信托协会制定有关证券投资信托营运的自律规范。四、三种监管体制的比较和发展趋势中间型监管体制具有特殊优势,各国发展趋势。1、集中型监管体制优点:政府推动作用;监管的权威性;协调全国基金市场;基金更有效的进行行业融资。缺点:易产生过多行政干预;干预多使基金市场不充分竞争,影响国际化;不能迅速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2、自律型监管体制优点:基金市场管理更切合实际;证券法规更具灵活性、针对性;保证了市场效率;有助于消除行业无序竞争。缺点:不能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市场公正难以充分体现;易导致市场参与者违规行为的发生;易导致全国基金市场混乱;不利于吸引外资及基金国际化。3、中间型监管体制的优越性1)有利投资基金市场于更好保证证券运行的效率和公平的目标。2)比自律组织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3)可避免完全集中型监管下的“竞争失灵”。4)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对证投基金市场实行监管的积极性,加强市场的一线监管。五、我国基金业的监管体制及发展趋势1、集中型监管体制: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证交所、证券业协会组成。2、未来趋势: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的模式。自律监管不适合我国国情,要求诚信、运作、会员积极沟通水平高。3、完善中国基金业监管体制的建议①政府行政监管:明确职责、协调监管。②行业自律监管:成立独立的投资基金业协会,授予一定市场管理权利,如英国模式的会员制。③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时发现、查处交易中出现的问题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媒体报道监督;权威的业绩评级体系。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框架有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美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2层次)1、美国共同基金由联邦、州双重监管,主要包括2个类型的成文法律(规定基金的禁止行为):联邦法律:①主体法律《投资公司法案》、《投资顾问法》;②《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各州的法律:《蓝天法》规定基金发行。2、判例法(规定基金发生法律诉讼后应如何判决):由已发生的基金法律诉讼判例组成。二、英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英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自律为主,基金法律体系宽松。第一部全国性投资基金监管的核心法规《金融服务法》。有的关法案:《反欺诈(投资)法》、《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公司法》、《公平交易法》等。三、德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金融混业经营制度,无统一的证券法,无统一的联邦、州监管机构。有关法律:《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股份公司法》;投资基金专门的法律:《投资公司法》、《外国投资公司法》。四、日本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三个层次:1、专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法律:《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等;2、其他涉及基金的法律:《商法典》《民法典》等;3、行政法规或规章:关于基金认购要约的登记等事项的政府条例等五、我国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2层次:1、法律层次:《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基金法等》和有关税收的法律。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交所证投基金上市规则》《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基金行业自律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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