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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经营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含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店以及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等业态的销售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从事食品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用高于或严于本规范要求的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规范。鼓励食品经营者按照风险控制原则,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过问或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顺利行驶职权,指导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制度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一)A类经营者、B类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C类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展销(览)会举办者应在展会筹备和举办期间设立临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临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实行统一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营者,总部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各门店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总体设计、全面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二)定期考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运行状况,持续改进。(三)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四)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五)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六)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七)考核、评价食品供货者。(八)管理食品安全档案。(九)收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和相关信息等。(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部署和要求,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情况。(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具有食品安全事项的否决权。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A类经营者、B类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览)会举办者配备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实施食品安全自查,考评制度落实状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2.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3.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4.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5.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6.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资料。7.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C类经营者配备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全面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的具体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自查,督促制度落实。2.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3.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4.审核、存档各项食品安全记录。5.处置不合格食品。6.实施进货查验或检查执行情况。7.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资料。8.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1.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2.食品经营者可自行选择培训、考核的渠道和方式,保存培训、考核记录和相关档案。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上述培训、考核。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不合格的,食品经营者应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渠道和方式。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的食品品种、项目,结合食品加工、包装、存储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属性以及本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对经营的食品进行风险分析,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进行风险分析可参照附件3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基本原则。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制定更详细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C类经营者应掌握本单位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等级。第十条食品安全自查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记录自查结果。(一)定期自查1.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制度自查,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制度的合法合规、执行及改进状况。2.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日常自查频率。高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周自查1次,较高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月自查1次,一般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季度自查1次。3.自查内容应涵盖本规范要求的各项操作规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二)专项自查食品经营者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投诉、供货者通知等渠道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自查。食品经营者自查发现不符合操作规程的应立即纠正,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应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鼓励经营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食品安全自查。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食品经营者应关注、识别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主动排查风险。(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应主动关注从行业、媒体、消费者等各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对可能涉及本单位的应及时核实、排查。(二)信息属实,应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营行为、经营条件进行处置、纠正或改进。(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涉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隐患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四)A类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制度,定期梳理、汇总,记录每次排查的全过程,包括信息的来源、核实、排查过程、排查结果和处理措施等。第十二条消费者投诉处理对消费者提出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受理,并妥善处理。投诉事项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同类食品或问题进行自查。食品经营者应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分析,如发生或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并记录存档。第十三条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经营者应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一)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针对食品不合格的具体情形,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处置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使用醒目、牢固的标识,就地留存,留存位置应与合格食品和待查验食品分离或分隔,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二)进货查验后发现(如自查、消费者投诉、退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供货者通知等)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单独存放,使用醒目、牢固的标识,独立封存。存放位置和方式应避免与其他食品混淆,防止误用误售。1.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供货者,以张贴告示、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供货者召回的,食品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召回工作。2.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3.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合格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三)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第十四条事故应急处置发生或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立即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汇报,配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一)食品经营者从自查、从业人员报告、消费者投诉、媒体报道等渠道获知本单位涉及发生或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涉及该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实施控制,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事故扩大。(二)食品经营者接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通知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负责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调查、取证、召回等工作。(三)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四)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五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经营者应主动、及时公示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信息,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以下信息应在发生后2天内进行公示:1.食品安全许可状况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组成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4.食品安全投诉联系方式5.食品安全自查与处置结果6.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与处置结果7.进货查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结果8.事故应急处置结果9.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结果与改进措施A类经营者、B类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明确具体的公示时限、方式、人员、程序等。第十六条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至少从以下方面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2.食品安全培训管理3.进货查验4.食品安全自查5.清洗、消毒与保洁制度6.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制度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还应从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投诉受理、每日从业人员健康晨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各项操作规程等方面建立制度。A类经营者还应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工用具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与校验、供货者食品安全管理、虫害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报告等方面建立制度。(二)制度发布后应对涉及的岗位人员实施培训。(三)各项制度应定期修订完善,保持适用状态。第十七条记录管理食品经营者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记录,如实反映制度实施状况。(一)食品经营者应至少记录以下方面的实施状况:1.各类食品的入库、售卖数量和日期2.食品安全自查结果3.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4.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进货查验和查验5.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查验、出入库和使用6.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采购、贮存和使用。7.不合格食品的下架退市、召回和处置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9.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记录每日从业人员健康晨检、食品进货查验、食品安全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关键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实施状况。A类经营者还应记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工用具和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与校验、化学药品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状况。(二)记录应及时、完整、真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记录审核。(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执行记录管理。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八条人员培训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并实施记录。应根据岗位需要,采用易于从业人员接受的培训、考核方式。(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经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二)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培训要求1.培训内容应包含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颁布、修订,或本单位制度
本文标题:食品流通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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