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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andInspectionofUrbanRoadLightingEngineeringCJJ89—2001主编单位:北京市路灯管理处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2001年11月0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北京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通知建标[2001]165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9号)的要求,由北京市路灯管理处主编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2.2.6、2.2.10、2.3.8、2.3.17、2.3.18、3.1.2、3.2.3、3.2.13、5.3.5、6.1.2、6.1.3、6.2.3、6.3.5、7.4.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编号为CJJ89—2001,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管理,北京市路灯管理处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30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9号文件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架空线路:3.低压电缆线路;4.变压器、箱式变电站;5.配电装置与控制;6.安全保护;7.路灯安装等。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本规程主编单位是:北京市路灯管理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2号;邮政编码:100078)。本规程参加单位是:武汉供电局路灯分局深圳市路灯管理处沈阳市路灯管理处常州市路灯管理处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是:孙怡璞冀中义曾样礼李炯照鲍凯弘张华目次1总则……………12架空线路………22.1电杆与横担……………22.2绝缘子与拉线……………32.3导线架设………………62.4工程交接验收…………………113低压电缆线路……………133.1一般规定……133.2电缆敷设……143.3工程交接验收……164变压器、箱式变电站………………174.1一般规定………174.2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184.3试验和检查……………214.4工程交接验收…………225配电装置与控制……………245.1低压配电室一般规定…245.2配电柜(箱、盘)安装……255.3配电柜(箱、盘)电器安装……………265.4二次回路结线………………275.5路灯控制系统………………295.6工程交接验收………………306安全保护……………326.1一般规定………326.2接零和接地保护……………326.3接地装置……………336.4工程交接验收……………347路灯安装……………357.1一般规定……………357.2中杆灯和高杆灯……………377.3单挑灯、双挑灯和庭院灯……………387.4杆上路灯……………397.5其它路灯……………407.6工程交接验收……………40本规程用词说明……………42条文说明……………431总则1.0.1为适应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的发展,保证路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照明设施安全、经济的运行,制定本规。1.0.2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装、架空线路及低压电缆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城市道路照明所采用的器材、运输及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4器材和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技术文件应齐全。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1.0.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架空线路2.1电杆与横担2.1.1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50mm;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50mm。2.1.2电杆基坑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对一般土质,电杆埋深宜为杆长的1/6,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对特殊土质或无法保证电杆的稳固时,应采取加卡盘、围桩、打入字拉线等加固措施。基坑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地面宜设防沉土台。表2.1.2电杆埋设深度(m)杆长891011121315埋深1.51.61.71.81.92.02.52.1.3当电杆采用普通环形钢筋混凝土定型产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表面应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现象;2电杆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0.1mm,长度不应超过电杆周长的1/3;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2.1.4电杆立好后应正直,直线杆的倾斜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1/2;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其杆梢向外角偏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终端杆应向拉线侧预偏,其预偏值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紧线后不应向受力侧倾斜。2.1.5横担应为热镀锌角钢,高压横担的角钢不应小于L63×6;低压横担的角钢不应小于L50×5。2.1.6线路单横担的安装:直线杆应装于受电侧;分支杆、转角杆(十字担)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偏支担应上翘30mm。2.1.7各部位的螺母应拧紧。螺栓外露部分不宜少于两个螺距。螺母受力的螺栓应加弹簧垫或加双母,长孔必须加垫圈。2.1.8横担安装应平正,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横担端部上下偏差不应大于20mm;2横担端部左右偏差不应大于20mm3最上层横担距杆顶不应小于200mm。2.1.915°以下的转角杆和导线截面在50mm2及以下的终端杆、断连杆可采用单横担;15°~45°的转角杆和导线截面在70mm2及以上终端杆、断连杆应采用双横担;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2.1.10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1.10的规定。表2.1.10横担之间韵垂直距离(mm)导线排列方式直线杆耐张杆绝缘线杆高压与高压800600500高压与低压120010001000低压与低压600300-2.2绝缘子与拉线2.2.1绝缘子及瓷横担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组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2瓷釉光滑,无裂痕、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3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2.2.2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应牢固,连接可靠,不得积水;2安装时应清除表面污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3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2.2.3绝缘子的使用宜符合表2.2.3的规定。电压等级裸线绝缘线直线耐张高压P-15针式瓷横拒双x-4.5C悬式x-4.5悬式和E-10蝶式P-10针式P-15针式低压PD-3针式P-6针式P-10针式瓷横担x-3悬式和低压蝉式—2.2.4瓷横担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直立安装时,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l0mm;2当水平安装时,顶端宜向上翘起5°~10°;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20mm;3当安装于转角杆时,顶端竖直安置的瓷横担支架应安装在转角的内角侧;4全瓷横担绝缘子的固定处应加软垫。2.2.5拉线盘的埋深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棍与拉线盘应垂直,连接处应加专用垫和双螺母,拉线棍露出地面部分长度宜为500~700mm。拉线与地面的夹角宜为45°,且不得大干60°。拉线的规格与埋深应符合表2.2.5的规定。表2.2.5拉线规格与埋深(mm)拉线棍规格拉线盘(长×宽)埋探φ16×(2000~2500)500×3001300φ19×(2500~3000)600×4001600φ19×(3000~3500)800×60021002.2.6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2.2.7拉线应采用镀锌钢纹线,截面不宜小于25mm2,拉线应有防撞措施,跨越道路的横向拉线,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拉线杆应向张力的反向愤斜10°~20°。2.2.8采用UT型线夹及楔型线夹固定安装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前丝扣上应涂润滑剂;2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应无滑动,线夹凸肚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损伤线股;3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宜为300~500mm,尾线回头后应与本线扎牢;4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一致;5UT型线夹或花篮螺栓应露扣,其长度不应小于螺杆丝扣长度的1/2,可供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母应并紧,花篮螺栓应封固。2.2.9采用绑扎固定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型环:2拉线绑扎应采用直径2.0mm,或2.6mm的镀锌铁线。绑扎应整齐、紧密,拉线最小绑扎长度应符合表2.2,9的规定。表2.2.9拉线最小绑扎长度钢绞线截面(mm2)上段(mm)下段(mm)下端花缠上端2520015025080352502002508050300250250802.2.10拉线穿越带电线路时,应在拉线上下加装绝缘子,拉线绝缘子自然悬垂时距地面不应小于2.5m。2.2.11没有条件做拉线,可做戗杆。戗杆应符合下列规定:1戗杆底部埋深不宜小于0.5m,且应设有防沉措施;2与主杆之间夹角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与主杆连接应紧密、牢固。2.3导线架设2.3.1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应进行导线外观检查,不应发生磨伤、断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2.3.2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做修补,但应将损伤处的棱角与毛刺用O号砂纸磨光。1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2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纹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且强度损失小于4%;3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4%。2.3.3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导线损伤修补应符合表2.3.3的规定。2.3.4受损导线采用缠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2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2mm;3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2.3.5受损导线采用修补预纹丝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2修补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3个节距;3修补预纹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应与导线接触紧密,损伤处应全部覆盖。2.3.6受损导线采用修补管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1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2修补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矗严重处,需修补导线的范围应距管两端各不小于20mm处。表2.3.3导线损伤修补方法导线类别损伤情况处理方法铝绞线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超过第2.3.2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用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补铝合金绞线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导致强度损失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超过17%用修补管修补钢芯铝绞线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超过第2.3.2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且截面积损伤又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7%用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补钢芯铝合金绞线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超过17%,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25%用修补管修补2.3.7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直线接续管连接:1强度损失或损伤截面积超过本规程第2.3.3条以修补管修补的规定;2连续损伤其强度、截面积虽未超过本规程第2.3.3条以修补管修补的规定,但损伤长度已超过修补管能修补的范围;3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股;4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1.5倍而又无法修复;5金钩、破股
本文标题: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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