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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经委制订的《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七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省经委2007年5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490号)和全国“上大压小,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经对全省火电企业调查摸底,结合山西实际,现提出“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一)电力装机构成情况截至2006年底,全省电力装机容量达2745.13万千瓦,新增装机容量442.15万千瓦。其中:水电79万千瓦,火电2666.13万千瓦。在全省2666.13万千瓦火电机组中,50-60万千瓦的机组容量为620万千瓦,占全省火电装机容量的23.25%;30-35万千瓦的机组容量为910万千瓦,占全省火电装机容量的34.13%;10-20万千瓦的机组容量为522万千瓦,占全省火电装机容量的19.59%;10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容量614万千瓦,占全省火电装机容量的23.03%。(二)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共计570台,总装机容量为614万千瓦,拥有职工近35000人。其中:燃用原煤机组146台机组,容量320万千瓦;燃用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的机组155台,容量为224万千瓦;燃烧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余热利用机组269台,容量70万千瓦。已认定为综合利用机组337台,容量137.1万千瓦,涉及133家企业;已认定的热电联产机组83台,容量116.8万千瓦,涉及28家企业。二、指导思想、目标及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宗旨,以优化提升电力产业结构,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期降低25%为目标。根据《通知》精神和我省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落实责任、积极稳妥”的原则,以“上大压小”为主要方式,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火电机组,建设大型高效、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机组,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建立有效的发电企业市场准入和小火电企业市场退出补偿机制,在实现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的同时,要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主要目标实现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山西省“十一五”期间关停267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目标。(三)工作原则1.坚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山西实际相结合,把经济、市场和行政手段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山西电源结构,实施节能减排。2.坚持以“上大”促“压小”。鼓励各地和有关企业实行“上大压小”,通过关停小机组,集中建设大机组;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并将其关停后实施“上大压小”建设大型电源项目;鼓励被关停小火电机组按照关停规模参与投资“上大电源项目建设;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关停小机组并集中建设大机组。3.坚持“关小”与热电联产和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相结合。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县级以上中型城市,结合“关小”工作,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在条件适宜的地区,鼓励建设背压型热电机组或生物质能热电机组,将运行未满15年,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关停机组改造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生物质能发电或热电联产机组;要对热电联产机组加强监管,实施在线监测,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4.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稳定。关停机组所涉及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部安置,企业已停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关停小火电机组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所得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上大压小”项目和当地新建、扩建电源项目要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电力供应,维护社会稳定。三、主要任务我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要按年度进行分解,编制年度关停计划,落实到各市政府和有关发电企业。对已纳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均要按期关停,不得易地建设。积极推进“上大压小”工作,建设一批大容量、高参数的节能环保机组替代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火电机组。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电力供应。(一)关停小火电机组1.关停的范围:(1)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2)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3)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4)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387克/千瓦时)10%或全国平均水平(370克/千瓦时)15%的各类燃煤机组;(5)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6)已核准的大机组承诺“上大压小”的小火电机组;(7)在役的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经省关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复核,属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组;(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9)未取得国家合法批准手续,且不具备补办手续资格的违规建设机组。以上关停范围包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2.关停进度安排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总容量为267万千瓦(主要关停机组和进度安排表附后)。其中,2007年关停66万千瓦,2008年关停53.6万千瓦,2009年关停52.2万千瓦,2010年关停95.2万千瓦。(二)实施“上大压小”,集中建设大机组1.替代原则企业以“上大压小”方式申请建设大中型火电项目,建设单机3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24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6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42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10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60万千瓦以上。按照以上替代原则,相应落实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的“上大电源项目,可直接上报申请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的,可直接上报申请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上大压小”建设的大中型火电项目,扩建项目可建设单台机组,新建项目原则上按两台机组以上考虑。实施“上大压小”的新建机组原则上应在所替代的关停机组拆除后实施建设。2.建设安排按照“上大压小”的原则,“十一五”关闭267万千瓦小火电机组,今后四年淘汰落后置换上大机组容量为350万千瓦。2007年项目是:永济热电厂2×30万千瓦供热机组,侯马电厂2×20万千瓦供热机组,娘子关电厂2×60万千瓦机组,霍州电厂2×60万千瓦机组。四、政策措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存在的问题主要概括为:一是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据初步测算,“十一五”关停的小火电机组涉及安置人员约1.4万人,其中国有企业职工约1.1万人,其他企业职工约3000人。二是贫困地区财政补贴问题。部分小火电企业地处贫困县,这些企业的利税属当地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机组被关停后,当地财政、税收需予以平衡。三是债务问题。投资建设小火电机组的资金,多数靠银行贷款,也有部分小火电机组的建设或改造资金是靠职工集资。小火电机组被关停后,可能形成银行、企业、个人债务问题。四是供热机组的替代热源问题。对工业连续供热的机组,有的尚无替代热源;对城市供热机组,非供热期长时间停运,设备维护管理困难大,影响居民供热。五是保障供电问题。拟关停的机组有的地处电网末端,有的是企业的自备机组,有的属煤矿自供区的电源。如果机组关停后,会影响电网末端地区的正常供电、自备机组企业下游产业的发展和煤矿的安全生产用电等。关停小火电机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述问题。(一)“上大”与“压小”紧密挂钩电力行业“上大压小”的关键在于“压小”,但压小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长期工作,因此必须实行“上大”与“压小”紧密挂钩,坚持先压小后上大,把压小作为上大的前提,按规定比例置换,以“上大”促“压小”。要严格实行电源项目建设联审会签制度。今后,凡涉及淘汰落后、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无论是省内核准还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均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会签,最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凡不涉及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无论是省内核准还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会签,最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涉及电源项目的核准等工作,省经委和省发展改革委都不得自行单独行文,也不得单独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上报,同时两部门对下行文也要照此办理。企业上报申请核准的“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必须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附上配套关停的小火电机组项目业主、地级市政府、省关停小火电领导组办公室、省电网公司等有关方面共同签署的关停协议,并就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债务处理等善后事宜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并达成一致意见。对没有完成关停任务的市和企业,暂停申报核准“上大电源项目;如果“上大电源项目已经建成的,停止收购其上网电量。跨省进行“上大压小”的,关停小机组的容量应留在山西省境内。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和“上大压小”发展规划开展电源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力项目核准制度,坚决制止违规和无序建设电站的行为。对违反国家电力项目核准规定、越权核准小火电项目建设的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要追究责任,撤回项目核准文件。(二)进一步优化调度方式,实行差别电量计划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依据发电机组的能耗、水耗、环保等指标排序,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和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并逐年减少未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发电量。从2007年二季度开始改年度下达发电量调控目标为季度发电量调控目标,根据发电机组运行状况进行适时调控,进一步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一是按单机容量确定发电机组的基准利用小时数,每相差一个级别单机容量对应的发电基准利用小时数相差50小时。二是以上一个季度全省平均供电煤耗和分机组的供电煤耗为基础,实行奖优罚劣,对低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5%的机组奖励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的发电小时数,对低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0%的机组奖励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2%的发电小时数;对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0%的机组扣减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5%的发电小时数,对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5%的机组扣减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0%的发电小时数,对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20%以上的机组扣减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5%的发电小时数。三是在基准利用小时数的基础上,脱硫机组增加50小时,空冷机组增加100小时。四是在电力市场供不应求时,以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季度发电目标小时数为下线,按照机组供电煤耗先低后高的原则,增加相应机组的发电小时数;在电力市场供大于求时,优先对小火电机组进行调峰,以10万千瓦以下机组季度发电目标小时数为上线,按照机组供电煤耗先高后低的原则,减少相应机组的发电小时数。(三)加强发电调度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电力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地方小火电机组的调度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地方小电源机组调度、管理、结算、考核制度,更好地对地方小火电机组进行节能调度管理。积极推进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工作,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小火电企业,其调度都要逐步纳入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管理。(四)加强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监管对在役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逐一复核,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要实行在线监控,进行定期核查,强化监管。2008年底前要对全省热电联产机组、2009年底前要对综合利用机组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进行调度,非供热期供电煤耗高出上年度我省火电机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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