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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1)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节的学习,要理解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了解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执法程序。案例:上海某厂为产品更新换代,研制了30余种高新技术,为使技术人员不致泄露,厂方与他们订立了保密协议,并发给每月5元保密费。后来,一家乡镇企业为获该厂的技术资料,以每人每月500元聘请该厂的3名技术人员担任技术顾问,指导该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使该企业直接抢夺和占领了该厂的市场,给该厂带来巨大损失?试问:该企业与那3名技术人员应承担怎样的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凡是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特征:①主体特征: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②性质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③客体特征: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客体)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间接客体)。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区别1、主体条件不同;2、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同;3、行使的手段不同;4、法律规制的侧重点不同;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2、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分别立法;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约不专门立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关系。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由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此法。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1)、既规范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又规范具体竞争行为;(2)、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3)、公法与私法相结合;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1、纯列举式: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列举出来2、定义加列举: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有三种模式:一、商业标识混淆(仿冒)行为1、概念:商业标识混淆行为是指使用假冒或仿冒商业标识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特征:(1)、主体涉及三方当事人;(2)、被混淆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识;(3)、混淆的目的是为了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3、商品标识混淆行为的类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种假冒行为主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里注意的仍然是擅自使用,应该包括仿冒,也包括不正当使用,如将别人享有盛誉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商品的名称来使用)(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一)、商业贿赂的概念与特征1、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是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特征:(1)、其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2)、主观上是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3)、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3、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商业行贿;(2)、商业受贿;(3)、收受回扣;(4)、其它形式;4、对商业贿赂判断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概念:回扣;折扣;佣金;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1、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既包括利用广告所进行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也包括用其他的方法所进行的虚假宣传。2、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特点:(1)、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3)、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商品作了违背事实真相的宣传并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4)、行为发生在宣传活动中;3、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1)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2)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3)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4)诋毁性广告宣传行为;(5)变相广告(不实推荐及不实担保广告)行为;4、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2)民事赔偿责任(3)刑事责任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如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等)以及管理秘密(如管理模式,公关技巧等)。2、特征:(1).秘密性;(2).管理性;(3).经济性;(4).实用性;2、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一)、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不正当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特征:(1)不正当销售行为是一种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故意行为;(2)不正当低价销售是不正常的削价行为;(3)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是滥用优势的行为;(二)、对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认定:1、不正当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2、可不属于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三)、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未设定专门条款,但根据该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应依据不同情况承担民事、行政的责任。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不正当有奖销售概念: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因此要受到竞争法的规制。有奖销售对市场秩序的危害主要表在以下方面:强势企业对弱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供求信息失实;(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1、抽奖式有奖销售:a.欺骗性有奖销售。b.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c.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2)附赠式有奖销售;(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对有奖销售的规制范围上只对抽奖式有奖销售作了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凡实施上述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经营者,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法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基本上没有涉及。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对有奖销售危害性认识还不足。七、商业诽谤行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一)、概念:指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故意制造和散布有损竞争对手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使其无法参与正常市场交易活动,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行为。(二)、法律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3)、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作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商誉权;(4)、客观上实施了商业诽谤行为;(三)、商业诽谤的表现形式:案例:南京轰动一时的“金胆银胆风波”:南京东方玻璃总厂于1992年夏季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布:该厂已首家研制出了无毒金色瓶胆,而无毒金色瓶胆必将淘汰长期以来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银色瓶胆”。为了增强宣传效果,该厂还制造了“砸银荐金”事件,将本厂库存的三万余只银胆瓶当众砸毁,这些举措达到了目的,新闻界广为报导,给全国保温瓶生产行业造成强烈冲击,消费者一时将信将疑,不再购买银胆。第一、在产品附属资料中进行商业诽谤;第二、在产品交易中进行商业诽谤;第三、在新闻、广告中进行商业诽谤;第四、直接在公众中散布旗语谣言;第五、组织、唆使、得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二、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1)、询问权:监督检查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2)、查询复制权: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权:监督检查机关可以对与以上的假冒名牌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与数量,也可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禁止其转移、隐匿和销毁该财物。(4)、处罚权:监督检查机关有权对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等。第四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类型:(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1、行政处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和第31条对行政处分作了以下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本文标题:第十章(1)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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