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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Standardforplanningoftown1总则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1.0.3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镇town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2.0.2镇域administrativeregionof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2.0.3镇区seatofgovernmentoftown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2.0.4村庄village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2.0.5县域城镇体系countyseattownandtownshipsystemofcounty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2.0.6镇域镇村体系townandvillagesystemof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2.0.7中心镇keytown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2.0.8一般镇commontown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2.0.9中心村keyvillage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2.0.10基层村basic-levelvillage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3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3.1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3.1.3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表3.1.3规划规模分级(人)规划人口规模分级镇区村庄特大型500001000大型30001~50000601~1000中型10001~30000201~600小型≤10000≤2003.2规划人口预测3.2.1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Q=Q0(l+K)n+p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Q0---总人口现状数(人);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n---规划期限(年).3.2.2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3.2.3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3.2.2的规定计算。表3.2.3镇区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人口类别统计范围预测计算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户籍在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人口按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计算寄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寄宿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学生按机械增长计算通勤人口劳动、学习在镇区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职工、学生等按机械增长计算流动人口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镇区活动的人员根据调查进行估算3.2.4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l、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预测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2、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预测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3、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预测人口的发展规模。4用地分类和计算4.1用地分类4.1.1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4.1.2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4.1.3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小类R居住用地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以一~三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生产性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以四层和四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组群绿化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C1行政管理用地政府、团体、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专科院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等用地C3文体科技用地文化、体育、图书、科技、展览、娱乐、度假、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6集贸市场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M生产设施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艺品制作等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机械等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M4农业服务设施用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业生产建筑用地地W仓储用地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W2危险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T1公路交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路段、公路站场、附属设施等用地T2其他交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铁路、水路及其他对外交通路段、站场和附属设施等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S1道路用地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U工程设施用地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公用工程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U2环卫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U3防灾设施用地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G绿地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G1公共绿地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G2防护绿地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E水域和其他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类保护区和特殊用地等E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E2农林用地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苗圃、打谷场以及农业生产建筑等E3牧草和养殖用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及各种养殖场用地等E4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E5墓地E6未利用地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E7特殊用地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4.2用地计算4.2.1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4.2.2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4.2.3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2.4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4.2.5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1:10000、l:25000、1:5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l:1000、l: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效。4.2.6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5规划建没用地标准5.1一般规定5.1.1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5.1.2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5.1.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5.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表5.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级别一二三四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80>80~≤100>100~≤120>120~≤1405.2.2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I、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3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I、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表5.2.3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规划调整幅度(m2/人)≤60增0~1560~≤80增0~1080~≤lOO增、减0~10100~≤120减0~10120~≤140减0~15140减至140以内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5.2.4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5.3建设用地比例5.3.1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建设用地比例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比例(%)中心镇镇区一般镇镇区R居住用地28~3833~43C公共设施用地12~2010~18S道路广场用地11~1910~17G1公共绿地8~126~10四类用地之和64~8465~855.3.2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区,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所占比例的上限。5.4建设用地选择5.4.1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索,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5.4.2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摸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5.4.3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5.4.4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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