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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财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优化育人环境,依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到学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和活动。第四条本规定适用用于所有师生员工(包括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外来流动人口)以及在校教职工家属及其子女。第五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六条师生员工严禁在校院内进行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严禁参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违背的各种组织;不得穿戴宗教服饰。第七条师生员工严禁参与和从事封建迷信、“法轮功”等邪教活动。第八条严禁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2第九条不得参加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条师生员工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教、非法传销活动。第十一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或者学校分发的其他有效证件、证章。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入校园,应在门卫处登记,经检查后方可进入校园。第十二条国内新闻媒体进入学校采访,须经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第十三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须学校党校办、外事处批准。第十四条教职工及其、学生出国(境)探亲、访友、考察、留学须进行政审,持相关证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第十五条依照本规定进入学校的所有人员及车辆,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和妨碍校园治安秩序。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校派出所、保卫处及相关领导举报,并做出处置。第十六条学校将加强对文化市场、宣传栏板、校园网络的管理,严把图书、音像进入关。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3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学校禁止师生员工利用校园网进行非法活动,校园内禁止开设网吧,禁止出售含酒精的饮品。第十七条根据学校所制定的学生装公寓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第十八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电讯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报请学校审批,保卫处备案。第十九条赞助商在校内从事临时收费性服务活动,需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保卫处审批,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审批。违反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将责令停止经商活动。第二十条校内贫困生勤工俭学的,须经所在学院批准,保卫处审批,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校园内所有人员应自觉维护正常的的治安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遵守社会道德行为规范。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行为的,由派出所、保卫处处置。第二十二条校园内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并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凡违反《安全防火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保卫处处置。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公私房出租及流动人员的管理,依照《新疆财经大学公私房出租及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执行。4第二十四条进入校园的车辆依照《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5新疆财经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教职工家属子女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设施,特制定本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一、严格控制校东大门车辆进出。除本校公车、政协、乌鲁木齐市委、政府分发通行证的车辆可由东大门进入校园,其他车辆因工作需要由此门进入的,需经保卫处领导批准。二、除上述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一律从校北大门进出。三、封闭东侧门,所有车辆禁止通行。四、经世楼和至善楼前、主干道路段全线禁止停车,车辆应到指定场地停车。五、进入校园的车辆应服从校园安全保卫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停车场及停车位有序停放。进入家属区的车辆,选择合适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在主干道长时间停放。六、禁止载重10吨以上及油罐车进入校园和停泊。七、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出租车、货车、三轮车、不得进入教学区。八、本校教职工个人所有车辆,须统一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无通行证者视同非本校车辆,须登记方可进入,九、非本校公私车辆,不得在校园停放过夜。十、送货车辆限在北京时间(夏季)9:30时前,按规定路线通行;拉泔水的车辆只限在北京时间15:00-15:30时,19:006时后分两个时段进入。十、夜间(北京时间1时至6点时)所有大门封闭,非本校车辆未经允许并登记不得通行。十一、自行车进入大门,须办理牌照并凭牌照进出,无牌照者经登记后方可进入。十二、本暂行办法从2004年9月27日起开始实施。(望相互转告周知)。十三、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教学区停车场设置1号停车场:1-2号教学楼之间场地;2号停车场:俱乐部门前场地;3号停车场:3号教学楼前场地;4号停车场:5号教学楼后西侧场地。家属区停车场设置:1号停车场:北大门内侧场地;2号停车场:小十字路口东南侧空地;3号停车场:10-12号家属楼之间西头场地;4号停车场:17-19号家属楼之间场地。7新疆财经大学关于禁止携带管制刀具的规定为进一步保护广大师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防范侵犯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校园全面查禁管制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严禁携带以下刀具进入校园(一)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二)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艺刀具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刀具,不得带入校园,住宿学生使用的水果刀不得带出宿舍生活区。二、凡违反规定携带上述刀具的,应主动上交公寓管理中心或保卫处。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者,经说服教育仍执意携带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8四、非法刀具携带者,一经公安机关查处的本校学生,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置。五、广大师生和教职员工,应当积极向保卫处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凡对知情不报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六、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派出所报警电话:7843317:保卫处举报电话:7842110公寓中心宿管科:78421779新疆财经大学关于学生涉及毒品的处置办法第一条毒品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影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危及社会的稳定。为净化校园环境,防止学生受毒品的危害,必须坚决予以禁止。第二条根据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吸食、注射、非法持有毒品均属违法行为。凡在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除依法惩处外,均应受校纪校规处分。第三条对吸食、注射、非法持有毒品学生的处置。(一)在校生对明知本校学生或校外人员正在我校进行吸食、注射、非法持有或交易毒品行为而不检举、揭发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二)提供吸毒、贩卖、非法持有毒品者,经查实移交公安机关,给予开除学籍处理。第四条对吸食大麻学生的处置(一)第一次吸食大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第二次吸食大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第三次吸食大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10新疆财经大学关于学生酗酒滋事的处置办法第一条酗酒滋事行为,败坏校风校纪,干扰安定团结,严重影响教学和正常工作秩序、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已成为校园内的公害,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2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准酗酒”的有关规定。在校期间(含在校内和校外)酗酒者,均属违纪行为,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第三条对酗酒滋事学生的处置(一)酗酒滋事,情节较轻的,由所在院、部进行批评教育;(二)酗酒滋事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三)酗酒滋事造成轻微伤偏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费用,给予退学处分;(四)酗酒滋事造成轻伤以上或致人伤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酗酒滋事造成人员死亡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酗酒滋事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者须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第四条校外人员在学校内酗酒滋事者,由保卫处会同公安机11关处理。第五条因酗酒滋事受到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本人本学年无任何评优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清退学生干部队伍,并取消本人下一学年申请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补助资格。第六条一学年内因酗酒滋事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该生所在班级,取消评选先进班集体资格;一学年内有三人次(含)以上学生因酗酒滋事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该班班主任优秀班主任及“三育人”评选资格。第八条学生公寓管理、教学楼管理及住宅区管理人员有义务对学生的酗酒行为予以制止并逐级上报。教职工、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与学生一起喝酒或为学生提供喝酒场所的,按照《公寓管理中心职工管理考核办法》以及《学生自律委员会管理办法》,严肃处理。第九条凡给学生出售酒类、提供酗酒场所的学校内商店、餐馆及教职工,酒后发生酗酒滋事案件的,由校保卫处处置。12新疆财经大学关于学生参与赌博的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明校风校纪,坚决杜绝赌博现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进行赌博活动”的有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含在校内和校外)严禁从事、参与赌博活动。第三条凡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钱财或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的行为均属赌博行为。第四条对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置(一)第一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第二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第三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因赌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对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3新疆财经大学公私房出租及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校公私房出租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创造一个安定的校园环境,根据公安部第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二条本校教职工所属私有房出租的,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其他合法证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校属单位公房出租的,须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到保卫处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单位负责人、承租人与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三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到校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本市人员登记不办证;承租人是本校学生的,须持有本学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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