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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河湖管理奖惩制度(试行)201X/X/XXxx市xx区河湖管理奖惩制度(试行)为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河湖治理与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x市xx区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河长为所负责河湖(河段)河长制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河长制”工作的相应责任。第二条河长履职考核情况列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二、问责制度第三条未完成本级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治理承诺或阶段性任务、未按规定明确责任和分解任务、未及时发现河湖保护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被问责。第四条责任追究方式(一)对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有:1.通报批评;2.效能告诫;3.经济处罚。(二)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有:1.书面检查;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5.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河湖治理与保护问题突出或任期内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防洪工程管护、水域岸线管[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奖惩规章制xx区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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