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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关于XX区检察院公诉我犯盗窃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现我发表以下自行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次:被告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在事发以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XX市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列举规定应认定被告人此行为构成自首。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受雇于XX车队,职务是司机,只是负责对货物的运输,之前对盗窃事实并不知情,只是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直到案发,被告人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从犯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予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被告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犯罪较轻,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免于处罚。三、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的退赃退赔,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通过XX市公安局将前期从XX车队处领取的工资主动退赔给受害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规定:主动大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被告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辩护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自我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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