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能源电力行业涉税风险控制及最新税收政策解读[1]1
能源电力行业涉税风险控制及最新税收政策解读能源行业涉税风险控制一、涉税风险识别(一)税收实体法遵循方面(二)税收程序法遵循方面(三)税收相关法律遵循方面(一)税收实体法遵循方面1.纳税义务人2.课税对象3.税率4.减税、免税5.征收制度6.纳税期限7.流转税法、财产税法、所得税法和行为税法(二)税收程序法遵循方面1.税收确定程序2.税收征收程序3.税收检查程序4.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程序法。(三)税收相关法规遵循方面1.《公司法》2.《刑法》《刑事诉讼法》3.《票据法》4.《劳动法》二、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一)纳税管理滞后(二)财务人员迫于压力偷税(三)企业缴税缺乏监督(一)纳税管理滞后1.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几乎都是从“签订合同”开始的,从“签订合同”的那一刻起,企业的纳税义务就产生了。2.目前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责任主要由财务人员事后承担。(二)财务人员迫于压力“偷税”财务的“反映”职能强化、“监督”职能弱化。(三)企业缴税缺乏监督过程监督“缺失”结果监督“缺位”三、涉税风险控制方案把好入口“决策关”重视过程“执行关”监督反映“财务关”(一)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收购兼并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分、子公司投资方式(二)采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构建固定资产签订合同结算方式移送货物索取发票(三)长短期借款应收应付款项长短期借款成本债券成本应收款应付款(四)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增资扩股资产盘盈及接受捐赠留存收益及亏损弥补(五)企业各项收支销售过程生产过程管理过程(六)重视税收管理工作培养纳税专门人才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一、个人所得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应交税金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年度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执行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雇主负担税款属于雇员增加的收入,并入所得额纳税。(2)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分四个步骤:第一步,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按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第三步,计算雇员个人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第四步,计算计入雇员工资、薪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自2011年7月25日起执行41号公告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两种分类模式,三项注意要点,两个反避税措施。两种分类模式第一种:投资于公司制企业,体现为股权;投资于合伙企业,体现为合伙权益;投资于合作项目,体现为合作权益等。第二种:从被投资的商事主体取得的款项,类似于撤资或清算;从其他投资者取得的款项,类似于股权转让。三项注意要点一是“财产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的区别”二是“合伙企业已税利润与未税权益的区分”三是“权益转让或撤资时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两项反避税措施第一,个人取得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视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防止纳税人运用各种名目规避权益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第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执行,意在强调权益转让的价格必须公允,以具体的征管程序防止避税。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自2011年1月30日起执行(1)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A.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B.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2)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A.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B.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二、企业所得税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45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011年】第37号议定书自2010年12月30日起生效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2)(3)(4)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税务处理(6)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9号2011年4月29日(1)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2)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3)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强调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不再实行审批扣除。(2)明确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只能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5年。特殊情况由总局批准。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3)强调实际发生或条件限定,这一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界定。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处置、转让时发生的,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来计算确认。(4)新增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需要进行双重报送.(5)增新增独立交易原则下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损失可以扣除的规定。在两个方面作了放宽:一是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可做损失扣除,不再要求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苛刻条件;二是放宽了适用的企业范围。原来规定,只有金融企业才可以发生借贷行为,而根据25号公告规定,只要企业间发生借款行为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作为损失扣除,不再限定为金融企业。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1)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2)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处理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利好政策(1)由于加大水电送出和增强电网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考虑到该部分资产已形成实质性损失,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2)上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3)上述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其中部分能够重新利用的,应合理计算价格,冲减当年度固定资产损失。四、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税2010年度没有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股权分置国有股减持股权分置改革(1)纳税义务人范围界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A.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B.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A.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B.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三、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0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三种销售结算方式: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第三种方式:预收货款模式。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四、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新办法规定,不办税务登记不能领购发票。2、新办法取消了申领发票需要提交“财务印章”的条件,今后领用发票只需要发票专用章即可。3、先预缴税款,才能代开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到税务机关缴税后方可代开专用发票且税率为3%。税务机关可委托代开票:新细则增加条款,税务机关委托代开票的,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并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4、新规定增加“虚开发票”的行为界定:新规定更为严格。明确“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此前在国税发[1996]210号、国税函[2004]536号、国税发[2008]128号文件中有明确界定。5、新细则删除了旧细则第三十八条“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意味着取消了省级税务机关的权利,一般情况发票不得跨省市使用,新办法留了一个余地,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制定跨省市使用发票的权利。6、新规定明确不得跨省市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规定。7、新规定将省市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列入发票管理范围:
本文标题:能源电力行业涉税风险控制及最新税收政策解读[1]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2591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