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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及加工用具、容器清洁消毒和维护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照要求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使场所及其内部设施随时保持清洁。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三、食品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四、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除虫灭害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避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五、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六、设施、设备及工具容器可采用化学消毒方式,其有效氯浓度为250mg/L,一般工具、容器消毒作用时间为5分钟以上。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消毒后以洁净水冲洗干净。七、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八、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九、应建立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本文标题:食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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